《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已於2024年9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國土空間規劃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條例》適用於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國土空間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以及國土空間用途分區管制和優化。
《條例》所稱國土空間規劃,是對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一般規定
浙江省建立全省統一、分級管理、科學高效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資源及利用現狀調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等為基礎,科學有序統籌安排農業、生態、城鎮等主體功能空間,落實空間分區管制要求,明確國土空間管制的強制性內容、約束性指標和指導性要求。
總體規劃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是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安排,是用地用海審批的依據。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為省、設區的市、縣(市)、鄉鎮四級,一般以行政區域為編制範圍,規劃期限一般為十五年,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國家和省重大戰略實施的空間保障方案;
農業、生態、城鎮等主體功能空間總體格局,各類用途分區以及約束性指標、用途准入和退出等管制要求,村莊發展管控方向分類、村莊建設邊界範圍;
自然資源、歷史文化保護與利用;
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國防動員設施、安全防災等支撐體系;
規劃傳導與規劃實施管理機制;
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是對單元地塊用途、保護力度、開發強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實施性安排,是依法核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活動的依據。
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統籌生産、生活、生態和安全功能需求,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戰略目標、底線管控、功能布局、空間結構、資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
是針對特定領域或者特定區域(流域),為體現特定功能,對落實相關領域建設項目以及特定區域(流域)保護、開發、利用、修復作出的專門安排。國土空間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協調。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實行清單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編制下列領域、區域(流域)的專項規劃,並列入專項規劃清單:
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教育、醫療、養老、殯葬、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給排水、供電、供氣、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
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自然保護地、城市綠地等專項規劃;
城市更新、生態修復、防災減災、應急避險等專項規劃;
海岸帶、都市圈(區)、科創走廊、開發區(園區)等特定區域(流域)專項規劃;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要求編制的其他專項規劃。
法律、法規對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自然保護地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規劃一致性審查。
《條例》提到,浙江實行國土空間用途分區管制制度。
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應當依法落實到具體地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嚴格控制將耕地轉為建設用地或者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
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生態保護區實行嚴格保護。其中,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禁止開發性、生産性建設活動,僅允許依法開展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保護、開發、利用海洋空間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要求,建立海岸線建築物退讓和管控機制,保護自然岸線風貌、自然景觀以及歷史、人文遺跡。
開發建設活動不得破壞歷史文化遺産的遺産本體、傳統格局、整體風貌、歷史文脈。需要開展文物考古、歷史文化資源前置調查等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條例》提到,國土空間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規劃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規劃許可機關在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依法將許可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十日。
《條例》還提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確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依法經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
臨時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消防、通風、採光、日照、隔聲等強制性標準,並依法辦理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