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財政廳制定了《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辦法》自10月15日起實施。
什麼是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
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專項轉移支付,對各地開展相關工作給予適當補助。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安排用於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資金。
資金使用範圍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支持方向包括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國家級農村綜合改革相關示範試點、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等。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支出用於以村級組織為實施主體、村民為受益主體,採取一事一議民主程序議定,能形成實物工作量的“村內戶外”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獎補。
獎補範圍主要包括:
村內道路,包括道路拓寬和硬化、自然村道路連接、小型橋梁建設;
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燈、環境美化(不含農戶院內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村內坑塘溝渠、村內小型水利設施,包括村內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村內小型公共活動和服務場所,包括村民活動室、村民休閒場地等建設;
村民通過民主程序議定需要興辦且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村以上範圍的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庭院內的項目、集體經濟發展等經營性項目、非建設類公益事業、與村內公益事業無關的項目等,不得列入獎補範圍。
為促進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持續發揮作用,各地可適當安排本級財政獎補資金用於項目管護。
國家級農村綜合改革相關示範試點支出用於支持承擔國家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任務的縣(市、區)開展相關項目建設。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支出用於支持承擔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任務的縣(市、區)開展相關項目建設。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不得用於單位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支出、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償還債務及其他與農村綜合改革無關的支出。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項目實施堅決杜絕違法違規佔用耕地,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新增村級債務,不得盲目鋪攤子、搞“形象工程”。
資金預算分配和下達
對於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基礎好、積極性高、前期謀劃充分、具有較強示範引領性的行政村,各地申請省級財政優先予以重點支持的,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可對其實行定額補助。
各地財政部門收到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後,應及時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不得將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直接切塊撥付給政府部門或其他組織。
縣(市、區)財政局應結合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本地農村綜合改革實際情況等,安排本級農村綜合改革資金,保障本地區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順利開展。設區市財政局可根據工作實際安排本級農村綜合改革資金,用於支持下轄縣(市、區)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縣(市、區)財政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使用規劃,加強與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不得將中央和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地方性政策任務,也不得作為上級確定重點項目的配套資金。
《辦法》還要求,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應當落實預算公開有關要求,按規定公開資金安排使用情況。
各級財政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佔、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