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18 17:32:34
來源:浙江發布

浙江&&企業名稱轉讓辦法

字體:

  企業名稱作為區別商品生産者、經營者的標識作用,是承載企業商業信譽的標記,具有財産權屬性。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浙江省企業名稱轉讓實施辦法(試行)》自9月15日起正式施行,進一步規範企業名稱轉讓辦理,讓企業享受更便捷的名稱轉讓服務!

  《辦法》共11條,涵蓋適用範圍、轉讓條件、辦理流程、時限要求等。

  適用範圍

  僅適用於浙江省內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轉讓,無行政區劃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樣企業名稱、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企業名稱除外。

  轉讓條件

  企業名稱應依法完整轉讓給一戶同類型企業,轉讓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及時辦理相應企業登記,由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規定了8種企業名稱轉讓禁止情形: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糾正的;經授權取得,但授權人未書面同意轉讓的;在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的;存在股權(財産份額)被凍結、出質的;正在名稱爭議程序中、正在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正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的;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轉讓流程和時限要求

  由轉讓方先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提交企業名稱轉讓合同,轉出名稱後,受讓方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轉讓完成後系統自動將名稱轉讓信息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名稱轉讓不涉及轉讓雙方名稱所有權外的權利義務轉移。

  登記機關對完成轉出程序的企業名稱,自轉讓方完成名稱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之日起保留1年,受讓方應當在保留期屆滿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責任編輯: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