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06 09:56:27
來源:浙江發布

7月15日起施行!浙江&&優化養殖用海管理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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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自然資源廳、省海洋經濟發展廳印發《浙江省優化養殖用海管理實施方案》,進一步做好養殖用海管理,維護養殖生産者合法權益。《實施方案》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實施方案》提出,2025年底前實現養殖用海不動産權證書和養殖證應發盡發;創新養殖用海發展模式,推動海水養殖高質量發展;切實減輕漁民負擔,維護養殖主體合法權益;加強養殖用海監督檢查,全面遏制非法養殖用海。

  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布局、規範管理新增養殖用海……《實施方案》提出這些主要舉措。

  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布局

  科學確定用海規模

  沿海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劃定增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穩定海水健康養殖面積。

  適度控制重要海灣和河口、濱海城市近岸海域的養殖用海規模。

 合理布局養殖空間

  各地在劃定增養殖區時應避讓已明確劃定的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港口、航道、錨地、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佔用的海域,積極支持深遠海養殖和海洋牧場用海,優化養殖空間布局。

  為保障傳統漁民利益,各地應劃定一定範圍的漁民傳統養殖海域。

  規範管理新增養殖用海

  核發養殖用海“兩證”

  新增養殖用海必須依法依規取得不動産權證書(登記為海域使用權)和養殖證。

  各級自然資源、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要統一協調養殖活動的海域使用確權和養殖生産許可,可同步申請辦理“兩證”,確定長期穩定的使用期限,“兩證”載明的期限、主體、範圍保持基本一致。

  加強養殖用海審查審核

  新增經營性養殖用海應通過市場化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新增圍海養殖用海應嚴格控制用海規模,不得佔用自然岸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在開展海域使用論證時,要按照《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落實生態用海要求。

  新增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場不得建設在低潮時水深6米以內的近岸海域,牡蠣礁和人工藻(草)礁除外。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審批新增養殖。

  穩妥處置現有養殖用海

  穩妥有序開展清退工作

  對位於生態保護紅線內且不符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文件管控政策的養殖用海,生態保護紅線外沒有合法合規不動産權利證書或權利證明、養殖證等且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規劃及養殖水域灘塗規劃等專項規劃的養殖用海,應逐步有序退出,已投放人工魚礁的海洋牧場除外;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在不擴大現有養殖規模前提下開展符合管控政策的養殖活動。

  清退工作不得採取“運動式”“一刀切”措施,因清退給合法合規養殖生産者帶來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其生産生活。

  依法依規補辦養殖手續

  對未納入清退範圍的現有養殖用海,可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並依法核發養殖證,其中位於漁民傳統養殖海域範圍內的,可優先由當地漁業生産者提出海域使用申請。

  補辦手續時,應科學合理界定用海方式和面積,高潮時圍堰能露出水面的養殖用海原則上不應界定為開放式養殖。

  創新養殖用海發展模式

  鼓勵開展立體分層設權

  新增養殖用海和補辦現有養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權,原則上按照立體分層設權相關規定開展宗海界定,如底播養殖用海的立體空間層為海床,人工魚礁用海的立體空間層為海床,圍海養殖用海的立體空間層為水體。

  鼓勵養殖用海“三權分置”

  探索養殖用海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海域所有權國有、海域使用權通過公開招拍挂形式出讓、海域養殖經營權流轉的三權並行格局。

  積極引導生態健康養殖

  鼓勵從事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産中採用新材料、新工藝進行養殖設施升級改造,積極推進生態環保網箱、浮球應用替代,減少海洋塑料垃圾污染。

  支持在紅樹林保護修復和互花米草防治區域,因地制宜開展紅樹林營造、互花米草防治等與生態養殖兼容的用海模式。

 維護養殖主體合法權益

  允許建設養殖必要設施

  圍海養殖用海區內允許建設養殖生産必需的漁具存放場所及看護設施、漁獲采收及暫存&&、污水處理設施、寬度6米以下的生産便道、簡易養殖大棚、池塘護坡及海堤加固工程等配套設施;除此之外,不得新增其他配套設施,不得進行養殖池塘填埋、硬化。

  實行養殖用海整體論證

  對集中連片或相鄰的養殖用海,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設定論證單元,組織開展整體海域使用論證。

  單位和個人申請用海時,可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簡化用海程序,減輕漁民負擔。

 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

  教學、科研等非經營性的養殖用海,可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可與海域使用申請同步提出。

  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經核實經濟損失達正常收益60%以上的養殖用海,可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

  加強養殖用海監管

  加強養殖用海監督檢查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落實養殖用海活動的監督檢查,在養殖用海批復或簽訂出讓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將用海信息錄入海域海島動態監管系統。

  已批養殖用海要定期開展現場核查,及時發現問題並移交不符合批復要求的超範圍生産、改變用海方式、未落實生態保護修復措施等違法違規用海行為。

  加大違法養殖用海執法力度

  各級海洋漁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線索移送、工作會商、案件協同、監管聯動的海洋執法協作機制,及時公布執法典型案例,持續加大違法養殖用海查處力度。

  擅自開展海水養殖活動且未取得“兩證”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規範養殖用海行為。

  《實施方案》還明確,自然資源、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聯動,做好銜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優化申請審批程序,提高養殖用海確權比例,保障養殖用海者合法權益;各級海洋漁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養殖生産者主動申請登記發證,加強養殖活動執法檢查,規範養殖秩序。

【責任編輯:張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