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貪腐作案手段“技術含量”並不高,東部沿海某省一村幹部直接將集體經濟賬戶200萬元轉賬到自己名下,並未經任何“技術處理”
發生農村集體經濟“蠅貪蟻腐”的區域,多存在鄉鎮黨委主體責任不到位、村幹部相互監督弱化、群眾監督作用發揮不足、監管合力有待加強等問題
文丨《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趙宇飛 胡旭 馬劍
持續壯大的農村集體經濟,已成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重要載體。《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調研了解到,個別鄉村幹部將農村集體經濟視為“唐僧肉”,産生基層貪腐行為,呈現“貪腐手法簡單卻能輕易得手”“涉案金額不大但頻次高、時間長”等特點。
基層幹部和專家反映,一些地方農村集體經濟發生“蠅貪蟻腐”的背後,是鄉鎮黨委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村幹部相互監督弱化、群眾監督作用發揮不足、監管合力有待加強等問題,可緊扣此類腐敗案件特點,強化針對性監督管理措施。
日前,中央紀委印發《關於開展鄉村振興領域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專項整治的意見》,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切實提高監督保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政治責任感,堅持嚴的基調、採取嚴的措施大力整治鄉村振興領域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堅強保障。
手段簡單卻能屢屢得手
本刊記者梳理各地查處的案件了解到,農村集體經濟貪腐呈“散點多發”狀態,既有貪腐分子巧借名目謀取私利,也有直接侵吞集體資産的行為。多起案件貪腐手段簡單卻能屢屢得手,涉案金額普遍不大但頻次高、時間長。
巧借名目謀取私利。西部某縣紀委監委辦案人員反映,當地一名村幹部以勞務費等形式瓜分集體經濟組織盈利,村幹部人均“管理費”高達村民人均分紅的25倍;東北某縣一名村幹部偽造30多名低收入農戶入股專業合作社的虛假協議騙取財政補助資金歸個人使用;西南某省一位省直機關幹部一邊協調扶貧資金為農村修建公路,一邊撈取好處,以“零租金”經營180多畝集體土地,還在村集體宅基地上建成“私人府邸”。
直接侵吞農村集體資産。東北某縣級市一名村幹部將防返貧和插花扶貧戶産業扶持專項資金違規轉入村集體公司支付債務;西部某縣一名村幹部在土建等項目中“吃回扣”,把項目直接分包給自己親戚;中部某省紀委監委辦案人員反映,一位村幹部直接將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轉入個人賬戶。
“貪腐手法簡單,卻能輕易得手,涉案金額普遍不大,但頻次高、時間長。”多名基層辦案人員接受《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採訪時表達了類似感受。
多位紀檢監察幹部&&,集體經濟貪腐大多體現在挪用侵佔、收受賄賂、套取資金、優親厚友方面,作案手段“技術含量”並不高,東部沿海某省一村幹部直接將集體經濟賬戶200萬元轉賬到自己名下,並未經任何“技術處理”。
“集體經濟地域差別明顯,有的地方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資産過億元,貪腐金額動輒數百萬元,但大部分集體經濟腐敗案件有‘小額高頻持續’特點。”基層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比如西部某市一位村支書從2017年起就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十余次從專項資金中套取資金,累計涉案金額達50余萬元,直到2022年2月被採取留置措施。
多重誘因
記者調研了解到,發生農村集體經濟“蠅貪蟻腐”的區域,多存在鄉鎮黨委主體責任不到位、村幹部相互監督弱化、群眾監督作用發揮不足、監管合力有待加強等問題。
一些鄉鎮黨委對村級“一把手”監督不足。“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監管主要由鄉鎮黨委、紀委及職能部門承擔,但實際工作中,一些鄉鎮黨委主體責任落實不夠。”西部某市一位紀檢幹部介紹,在部分出現農村集體經濟腐敗案件的鄉鎮,個別鄉鎮幹部認為村幹部只要能完成上級指標、妥善處置基層矛盾就好,對村級“一把手”監督少。
村幹部相互監督弱化。近年來一些農村實行黨務、村務、集體經濟負責人“一肩挑”,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管理人員交叉任職,一方面加強了黨對農村集體經濟的領導,另一方面基層黨組織、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相互監督亟待加強。
村“兩委”負責人兼任村集體經濟負責人後職權更大,受地域、人情、宗族、利益等複雜因素影響,一些村級紀檢委員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事員存在不敢、不常監督“一把手”的情況,主動發現的問題線索很少。
群眾監督作用發揮不足。東部某省一位紀檢幹部説,分析出現“蠅貪蟻腐”現象的村情發現,一些村民由於多種原因,對村幹部腐敗行為默許縱容;有的農村留守老人較多,對村務不了解不關心,對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無力評判;還有村民因為有“宗族利益”等方面顧慮,不願為查案舉證。
“在合作經營、投資交易等較為複雜的市場化管理環節,村民監督能力不足。”多名辦案人員認為,也有些群眾參與監督積極性高,但參與能力不足,監督效果不佳。
多方共管的監管合力尚未形成。“農村接收的幫扶資金來自多個條線、主體,一個條線投的錢自己管不好,其他條線不可能去管。”中部某省一位紀檢幹部介紹,實踐中一些地方涉農部門對項目申報和資金下達關注較多,但對項目運行資金監管力度相對較弱,且多方共管的合力尚未形成。
拍“蠅” 商海春圖/本刊
緊扣特點強化監管
針對農村集體經濟貪腐現象,專家學者和基層幹部建議,緊扣此類腐敗案件特點和暴露出的問題,推出針對性監督管理措施。
把好選人用人育人關。“全面遏制農村集體經濟腐敗,從根本上要依靠黨的領導,將縣區級黨委、鄉鎮黨委、農村黨組織的作用進一步發揮好。”浙江新時代楓橋經驗研究院執行院長丁光飛認為,村級“一把手”在農村“位微權重”,選對人、用對人是重中之重。要嚴把選人用人關,在選用村級幹部時着重考察其政治素質,注重聽取黨員群眾意見。
發揮好縣鄉監督職能,對重點農村全面實施“提級監督”。當前,一些省市已開展“提級監督”試點工作,實踐中取得明顯效果。“對重點農村由‘鄉鎮一級監督’提級到‘區縣一級監督’,通過擴大級差,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鄉土社會的人情干擾,有利於推動基層監督從有形覆蓋向有效覆蓋轉變。”專門研究城鄉基層治理的四川省委黨校教授吳曉燕説。
完善制度建設,破解村級紀檢委員監督難題。基層紀檢幹部建議,可考慮增加村級紀檢委員在人財物上的獨立性,發揮基層監督治理中的“哨兵”作用。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建議,在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取酬方面制定更加清晰的政策,在保護基層幹部的同時,也有利於激發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提升監督能力,形成監督合力。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等專家建議,定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情況開展分析研判、集中會商,並強化對職能部門履行責任的監督檢查。同時,紀委監委、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可組成聯合工作專班,對問題突出地區農村經濟合作社開展專項審計,變紀委監委“單打獨鬥”為多部門“集團作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