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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作者:    來源: 新疆日報    日期: 2022-01-3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2年1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公告

(第11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22年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2022年1月27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先行

第三章 産業發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五章 文化引領

第六章 生態宜居

第七章 鄉村善治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創造和諧穩定的鄉村社會環境,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促進鄉村振興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統籌産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激發農村發展活力,促進共同富裕;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改革創新、精準施策。

  第四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産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新發展理念,推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産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等方面特有功能。

  第五條 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實行自治區負總責,州(市、地)、縣(市、區)抓落實,鄉(鎮)、村抓落地的工作體制和機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科學制定促進鄉村振興的政策措施,建立鄉村振興聯繫點制度,開展鄉村振興示范創建。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組織、動員農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鄉村振興促進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的機制,鼓勵、支援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服務鄉村振興實踐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類媒體、網絡平臺等應當加強鄉村振興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實踐活動的宣傳。

  對促進鄉村振興作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先行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自治區鄉村振興規劃。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據上一級鄉村振興規劃,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鄉村振興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級鄉村振興規劃,編制産業、人才、文化、生態等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編制鄉村振興規劃應當科學合理、統籌城鄉發展空間,優化鄉村發展布局,立足區域資源稟賦,明確鄉村功能定位,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鄉村振興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防災減災規劃等相銜接。

  編制鄉村振興規劃,應當徵求農民、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實施鄉村振興規劃監督檢查評估機制。鄉村振興規劃及其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尊重農民意願、方便群眾生産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式調整優化村莊布局,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民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村莊規劃、農村住房設計、人居環境整治等方面的指導。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結合村莊現狀,順應村莊發展規律,保留特有地域環境、文化特色和建築風格。

  第三章 産業發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明晰農村集體産權歸屬,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建立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等農村産權交易市場,盤活土地等各類集體資源資産,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專業合作社、工商企業等各類主體開展聯合與合作,多渠道增加村集體和農民收入。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興農、品質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以糧食、棉花、林果、畜牧、特色農業高品質發展為導向,因地制宜調整農業生産力布局,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産品有效供給,推進農業結構優化升級,引導智慧農業發展,促進農業生産數字化轉型,構建現代農業産業體係、生産體係、經營體係。

  採取引進、扶持龍頭企業等措施,大力發展林果業、農副産品加工業、鄉村旅遊等特色優勢産業,打造農業全産業鏈。加強農村物流、冷鏈物流體係建設,創建農村産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優勢特色産業集群。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依法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制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完善耕地保護與品質提升長效機制,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品質有提高。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加強糧食生産功能區建設,健全糧食生産激勵、安全保障和供給預警機制,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係,確保糧食生産穩定發展。

  採取綜合措施減少糧食損耗浪費,實行糧食全産業鏈各環節節約減損。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支援種業科技創新,推動農作物、畜禽水産、林果以及牧草、中藥材等種質資源保護體係建設。

  將種子繁育基地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扶持建設規模化、標準化小麥、玉米、棉花、林果和其他特色農作物現代制種基地。對育種基礎性研究及重點育種給予長期穩定支援,支援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引進推廣。培育壯大育繁推一體化種業龍頭企業,推進現代種業發展。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基礎上,鼓勵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工程,發揮國有農林牧場、供銷社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引領示范作用,支援市場主體建設區域性農業全産業鏈綜合服務中心。

  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合作,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支援新型經營主體帶農增收,建立利益聯結分享機制、穩定增收機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全産業鏈標準體係建設。健全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管體係、監測檢測體係、追溯體係,推進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産品等品質認證和農産品地理標誌登記。

  鼓勵創建農産品區域公用品牌、大宗農産品品牌、特色農産品品牌、企業品牌,建立健全品牌運營、管理和保護機制,推進品牌強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産品加工與流通領域數字應用係統建設,推動商貿供銷、電商互聯互通,健全覆蓋縣鄉村三級農村物流網絡體係,支援鄉村電子商務平臺建設,打造縣域電商産業集聚區,發展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鄉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絡。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科技領域穩定支援機制、農業科研激勵機制,培育創新主體,加強農業科技創新聯盟建設,推動農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支援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為鄉村振興提供智力服務,加快農業科技産業示范園區建設。

  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促進農業重大技術協同推廣應用,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進入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提供技術增值服務並合理取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化建設,支援綠色環保、高效節約的農業機械研發、生産和推廣應用,落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推進農業全程全面機械化、數字化、智能化,加快農機農藝融合,提高農機社會化服務水準。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人才工作機制,落實人才培訓、引進、使用、激勵措施,引導社會各方面為鄉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援、創業指導等服務,加強鄉村生産經營、科技、公共服務和鄉村治理等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創業創新園區建設,搭建鄉村引才聚才平臺,推動智力、技術、管理、服務等各類要素下鄉。健全縣域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和各類人才服務鄉村制度。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為鄉村振興提供服務。

  完善農業科技人才兼職兼薪、分享股權期權、領辦創辦企業、成果權益分配等政策措施。對鄉村發展急需緊缺人才,可以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常設崗位總量、職稱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完善教師補充機制和待遇保障機制。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優化調整、補足配齊鄉村教師,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培訓力度,提高教師整體素質。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充實鄉鎮衛生院專業技術人員,推行鄉村醫療衛生人員鄉聘村用,落實鄉村醫療衛生人員財政補助、培養培訓等待遇,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水準。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院校和農業學科專業建設,支援開展免費培養農科生,建立和落實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鄉村挂職、兼職和離崗創業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隊伍建設,培育鄉村文化社團、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鄉村旅遊服務人才,建立健全鄉村文化志願服務體係。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培育家庭農場經營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村能人、返鄉入鄉創業創新帶頭人、鄉村工匠以及電商、法律服務和社會工作人才,鼓勵就地就近接受中等、高等職業教育,壯大鄉村人才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素質農民培育,完善配套政策體係,培育新一代有知識、守法律、掌握普通話以及愛農業、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

  第五章 文化引領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實施文化潤疆工程,教育引導鄉村各族群眾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牢固樹立各民族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構築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自治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教育引導鄉村各族群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開展中國共産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弘揚和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産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開展鄉村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發展和完善各民族共居共學、共建共用、共事共樂的社會結構和社會條件,促進各族群眾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農民生産生活,增強農民的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法治意識、集體意識、主人翁意識,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社會文明發展水準。

  加強文明鄉風建設,抵制非法宗教活動,發揮村民議事會、村規民約、良好家風家訓作用,開展鄉風評議。推進去極端化,推進移風易俗。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城鄉公共文化服務一體化建設,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設施網絡,促進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統籌縣、鄉、村文化站、文化室等文化力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文化建設,推動公共文化資源共用。

  支援鄉村文藝創作,鼓勵制作反映農民生産生活和鄉村振興優秀文藝作品,豐富和活躍農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各民族文化的傳承保護和創新交融,樹立和突出各民族共用的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加強農業文化遺産、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傳統村落、歷史文化遺産、非物質文化遺産等保護。加強鄉村文化資源整合,推進鄉村文化産業與生態農業、休閒旅遊、紅色旅遊、特色民宿、醫療康養等産業融合發展。

  第六章 生態宜居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係統治理,建立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和保護制度,實施國土綜合整治、生態修復、草原禁牧輪牧休牧,推進荒漠化、水土流失與土地沙化綜合治理。

  健全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機制,完善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生態迴圈農業,支援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綠色高效先進的種植養殖技術,推進農業資源綜合保護、合理開發、節約利用、迴圈使用。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統籌節水、蓄水、調水,統籌生産、生活、生態用水,切實提高農業用水效率,支援建設各具特色的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落實化肥、農藥、獸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減量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廢舊農膜和農藥包裝等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推廣農林有害生物的綠色防控技術。強化耕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品質安全管理和服務,採取抗震、防洪、防火等安全措施,保障農村住房安全。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建築特色風貌塑造和既有住房節能改造。鼓勵採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合理、抗震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和庭院,推進美麗庭院創建。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鄉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管護機制,推進鄉村公共衛生廁所建設,因地制宜確定農村戶用廁所改廁模式,統籌推進農村廁所糞污、生活污水等治理,加快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置設施建設,綠化、美化、凈化鄉村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天然氣、煤改電工程向鄉村延伸覆蓋,支援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引導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産生活方式。

  第七章 鄉村善治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係,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加強善治鄉村建設,提高鄉村治理效能,實現共建共治共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常態化管理和應急處置相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構建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管理服務平臺,拓展鄉村治理與服務數字化應用,提高鄉村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準。

  第三十九條 鄉村治理應當健全以黨組織為核心的組織體係,健全縣(市、區)統一領導、鄉鎮具體負責、村級組織實施機制,堅持黨組織的全面領導,發揮基層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團結群眾、聯繫群眾、服務群眾等方面的作用。完善鄉村幹部的選拔、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引導農民參與鄉村治理,健全村務監督機制,提升鄉村治理水準。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支援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集體資産,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合法權益,健全農村集體資産登記、交易、監督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強農村幹部法治觀念,引導農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營造鄉村法治環境。

  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加強鄉鎮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法律援助服務機制,落實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鼓勵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向農村延伸,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同配合、齊抓共管的平安建設工作機制,完善立體化、信息化農村社會治安綜合防控體係,常態化排查整治鄉村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隱患,有效化解農村矛盾糾紛,開展平安村、平安家庭、平安文化場所、平安校園等各類創建活動,推動平安鄉村建設。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與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協同實施,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搭建城鄉産業協同發展平臺,培育城鄉産業協同發展先行區,推動城鄉要素跨界配置和産業有機融合,在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基礎上,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推動鄉村經濟多元化發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推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用的基本公共服務體係,推進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資源向鄉村傾斜,建立鄉村便民服務體係,推動公共服務與自我服務銜接,增強生産生活服務功能,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教育資源,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合理調整鄉村學校布局,加強鄉村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等,重視殘疾人教育,推進教育信息化發展,加強網絡遠端教育。

  推行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全面改善提升辦學條件,加強學校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緊密型城鄉醫療衛生共同體和遠端醫療係統建設,穩步提高每人平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標準,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推進健康鄉村建設,健全鄉村健康服務體係,加強健康教育、健康幹預、疾病預防,倡導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就業服務體係,完善就業創業機制,增強鄉村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的功能,支援勞動密集型産業帶動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實施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和可持續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提高鄉村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準。逐步提高農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完善大病保險、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分層分類實施的鄉村社會救助體係、關愛服務體係,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優先保障、持續增長、資金整合長效機制,統籌更多財力向鄉村振興傾斜。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金融服務領域、網點向鄉村延伸,完善金融支援鄉村振興的融資增信、風險分擔、農村信用資訊整合共用、金融債權保護機制,實行金融支援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制度。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開發適應鄉村振興的專屬金融産品。加大鄉村産業發展、農業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的中長期信貸支援;鼓勵金融機構面向小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小企業等開展小微普惠金融服務。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鼓勵推行多層次的農業保險,發展商業性、互助性農業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援保險機構增加保險品種,擴大保險覆蓋面。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涉農企業多渠道、多方式融資,支援鄉村振興。

  支援農業信貸擔保體係建設,完善服務鄉村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開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保單質押貸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農機具和大棚設施抵押貸款業務,拓寬畜牧業、林果業和區域特色農業貸款質押物范圍。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保障鄉村産業、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鄉村産業發展、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防止返貧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加強農村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差別化區域支援政策,加大對邊境鄉村的投入和對邊民的幫扶,優先開展鄉村建設,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條件,建立經濟增長機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推進穩邊固邊、興邊富民。

  第五十七條 自治區應當充分發揮援疆優勢,鼓勵和支援各類人才來疆創業、興業,引導援疆資金優先用于鄉村振興,鼓勵和支援中央企業、援疆省市企業以獨資、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參與新疆農業農村各類産業發展。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建立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係,並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鄉村振興職責情況,實施年度考核及績效評價,並實施層級監督。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規劃實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對審議意見提出的問題,應當予以整改,並報告整改情況。

  第六十條 履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未按照規定撥付、使用鄉村振興相關財政資金,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截留、挪用、侵佔和套取鄉村振興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或者補貼資金的;

  (四)虛報、瞞報、不報或者偽造、篡改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以及相關數據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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