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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景區收費 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

作者: 石鑫    來源: 新疆日報    日期: 2021-11-22

  日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修訂出臺《自治區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范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旅遊價格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11月15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就《辦法》的內容進行了解讀。

  明確定價形式和管理范圍

  《辦法》明確,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依照景區類別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該負責人介紹,依托國家自然資源或文化資源投資興建的景區,或非依托國家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由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包括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博覽園、部分博物館和紀念館等,其景區門票及景區內壟斷經營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體現公益屬性,按照相關原則核定價格。”該負責人説。

  景區內住宿、餐飲、遊樂項目等服務價格,以及非依托國家自然資源或文化資源,由商業性投資建設的人文景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近年來,自駕遊逐漸成為主流,開著汽車追尋“詩與遠方”成為越來越多人喜歡的旅行方式。《辦法》對景區開通自駕遊項目也有明確的規定。

  景區開通自駕遊項目應當依據景區道路、停車等資源情況進行論證,明確自駕遊車型及每日可允許進入景區最高車輛數量等,並徵得所在地政府同意。景區管委會或經營企業參照區間車車票價格、旅遊者需求、景區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確定價格,並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備。所收費用用于環境、道路等的保護和維護。

  禁止景區交通運輸與門票捆綁銷售

  在價格規范方面,《辦法》明確,景區門票原則上實行一票制。景區內必須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參觀點,確需單獨設置門票的,要嚴格審批並要實行公示,由旅遊者自願選擇。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指出,景區內壟斷經營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單獨標示,不得與門票捆綁銷售。景區不得在出售門票的同時強制代收保險費或者其他費用。同時,不得區別對待中外、本地外地旅遊者,設置不同門票價格及壟斷經營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對景區內舉辦的各種臨時展覽活動或者演出,《辦法》也有明確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含免費開放的)舉辦各種臨時展覽(活動、演出)原則上免費;對確有觀賞價值且投入較大的,景區可制定臨時票價並向當地發展改革委報告,由旅遊者自願選擇參觀。

  在落實價格優惠政策方面,《辦法》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對各類群體門票和壟斷經營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的優惠政策,其中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對持警察證的在職人民警察實行免門票。

  建立景區品質等級評定與門票價格水準懲戒聯動機制

  在強化事後監管方面,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原有我區建立景區門票收入使用監審、監測制度和實行景區門票及相關收費報備制度的基礎上,《辦法》明確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景區品質等級評定與門票價格水準懲戒聯動機制,將門票價格執行情況等作為景區品質等級評定和考核指標,對降低、取消品質等級的景區,相應下調門票價格。

  同時,加強對景區門票及遊覽服務價格的監管,對景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執行優惠政策、擅自漲價、通過捆綁銷售變相漲價等違法違規行為,景區不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通過大額回扣爭搶客源等擾亂景區價格秩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並將相關情況納入景區及其主要負責人信用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針對消費者反映遇到的“宰客”現象,《辦法》明確規定,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提供住宿、餐飲及從事銷售商品等有償經營服務活動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在旅遊淡季大額回扣爭搶客源、在旅遊旺季擅自提高價格或降低服務標準等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應當依法實施處罰。

  

[責任編輯: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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