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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臺《辦法》規范旅遊景區收費

作者: 石鑫    來源: 新疆日報    日期: 2021-11-15

  為規范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旅遊價格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近日修訂出臺了《自治區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12月1日施行。

  《辦法》明確,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景區門票價格政策的制定和價格水準的總體協調和平衡,並直接定價管理自治區境內5A級景區和門票價格在50元(含50元)以上景區門票及景區內壟斷經營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負責4A級及以下景區和門票價格在50元以下景區門票及景區內壟斷經營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明確定價管理許可權。

  《辦法》明確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依照景區類別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依托國家自然資源或文化資源投資興建的景區,或非依托國家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由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包括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博覽園、部分博物館和紀念館等,其景區門票及景區內壟斷經營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景區內住宿、餐飲、遊樂項目等服務價格,以及非依托國家自然資源或文化資源,由商業性投資建設的人文景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合理確定票價水準。

  在規范價格管理方面,《辦法》提出,景區內壟斷經營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單獨標示,不得與門票捆綁銷售。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含免費開放的)舉辦各種臨時展覽(活動、演出)原則上免費;對確有觀賞價值且投入較大的,景區可制定臨時票價並向當地發展改革委報告,由旅遊者自願選擇參觀。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將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對各類群體門票和壟斷經營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的優惠政策。

  在原有我區建立景區門票收入使用監審、監測制度和實行景區門票及相關收費報備制度的基礎上,《辦法》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景區品質等級評定與門票價格水準懲戒聯動機制,將門票價格執行情況等作為景區品質等級評定和考核指標,對降低、取消品質等級的景區,相應下調門票價格。

[責任編輯:杲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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