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湖兩治走向一湖共治
——川滇兩省開展瀘沽湖保護協同立法側記
瀘沽湖 新華社記者 陳欣波 攝
9月23日,雲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雲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9月27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瀘沽湖保護條例》。兩省條例於2023年12月1日起同步施行。
充分協商凝聚共識,聯合調研深化共識,兩次統稿落實共識……川滇兩省開展協調立法工作歷時7個月有餘,依法助力瀘沽湖保護實現從兩治到共治、從分治到合治的躍升,推動瀘沽湖保護治理達到最佳效果。
破解一湖兩治難題協同立法迫在眉睫
瀘沽湖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高原湖泊,位於四川省鹽源縣與雲南省寧蒗縣交界處,是長江上游由兩省共同管轄、保護的天然湖泊和重要濕地。
守護好瀘沽湖的生態環境是川滇兩省共同的責任。為了保護瀘沽湖流域生態環境,雲南、四川兩省分別制定&&了《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涼山彝族自治州瀘沽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為依法開展湖泊保護治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兩省一湖兩治、一湖分治帶來了一系列問題,特別是水質保護標準不統一,保護原則、範圍、措施不統一,處罰標準不統一,區域協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長期困擾瀘沽湖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工作,開展瀘沽湖保護協同立法,具有現實和長遠的必要性。
今年3月,川滇兩省人大常委會啟動了瀘沽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協同立法工作。“多年來,兩省各級人民政府和瀘沽湖保護管理機構之間,圍繞共同保護瀘沽湖流域生態環境開展了各種形式、各種層面的溝通、交流和合作。這是進一步總結、固化、提升兩省協同立法經驗成果和瀘沽湖流域生態環境共治共享成果的需要。”雲南省人大法制委相關負責人&&。此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指導和四川省人大常委會的牽頭下,雲貴川三省協同立法保護赤水河流域取得了有益的效果和經驗,為川滇兩省此次開展區域協同立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從分治到合治共享綠色生態紅利
目前,瀘沽湖由川滇兩省共同管轄,保護瀘沽湖流域生態環境需要兩省通力合作,全面開展立法、行政執法、司法、監督、普法等方面的協作配合。
川滇兩省開展協同立法,共同保護瀘沽湖流域生態環境,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區域協同立法工作相關要求,共同做好新時代地方立法工作的具體行動,同時也是科學保護治理瀘沽湖生態環境的現實需要。
“實現由一湖分治走向一湖合治的目標並不是輕而易舉、一蹴而就的,在近7個月的時間裏,川滇兩省紮實推進協同立法工作,工作成績可圈可點。”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説道。
為實現川滇協同立法,兩省的條例草案在體例結構和具體內容上求大同存小異,努力實現最大公約數。協同立法的過程中,既要充分考慮在保護中發展和在發展中保護的現實要求,也要充分考慮兩省各自的特色。
今年3月初,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任軍號率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和麗江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到四川省成都市,溝通協商瀘沽湖保護協同立法事宜,得到了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及相關部門的積極回應,通過深入溝通協商凝聚了共識。
4月中旬,在成都協商會議達成的共識的基礎上,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任軍號、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彭琳率隊的兩省立法調研組共同深入四川省鹽源縣和雲南省寧蒗縣瀘沽湖流域開展聯合調研,並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當地人大、政府、湖泊管理機構以及人大代表、基層群眾等對兩省瀘沽湖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就下一步推進瀘沽湖保護協同立法工作進一步深化了共識。
本着實事求是、求同存異的原則,兩省對湖泊保護條例不斷修改完善。6月下旬,兩省協同立法工作班子在四川西昌召開集中統稿會議。7月份兩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後,8月份兩省再次對條例進行第二次統稿及修改完善,9月份同步審議、同步通過、同步實施。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川滇兩省的協同立法充分遵從流域自然規律,以宏大的生態觀引領綠色保護和發展之路,帶來的是長遠的、可共享的生態紅利。
協同立法“三同步”攜手邁入護湖共享新時代
今年3月,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修改了立法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同時,長江保護法也明確規定,“長江流域相關地方根據需要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建立協作機制,協同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雲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此次川滇兩省開展協同立法,保護瀘沽湖流域生態環境,是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具體行動,貫徹落實長江保護法等上位法的相關要求,依法推進瀘沽湖流域生態環境合作共治,共同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此次,兩省瀘沽湖保護條例先後順利審議通過,確保如期實現了同步審議、同步通過、同步實施“三同步”。
據悉,兩省瀘沽湖保護條例的體例結構保持一致,均設總則、保護管理職責、規劃與管控、水污染防治、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保障與監督、區域協作、法律責任和附則等10章內容。
注重把堅持黨的領導體現在協同立法的全過程、各方面;積極貫徹落實立法法關於根據區域協調發展需要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體現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長江保護法、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濕地保護法等上位法的有關規定,體現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要求。
“在保持兩省條例各自特點和地方特色的同時,在基本框架、保護原則、保護區劃分、保護措施以及湖泊運行水位、主體水質標準、主要禁止性規定和法律責任等核心內容上基本保持一致,體現求大同存小異。”雲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説道。(通訊員 余蘭 記者 瞿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