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明年起施行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2年
日前,《雲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明確從臨時用地項目選址、用地審批、復墾還地、地類變更、批後監管等方面,建立臨時用地全過程全鏈條監管體系,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管理辦法》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明確臨時用地使用範圍,包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礦産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的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後勤設施使用的土地;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等。臨時用地選址應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合理控制用地規模,優先使用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不佔或少佔耕地。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4年。臨時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不佔用耕地的臨時用地在批准使用期限內,不改變用途和範圍,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確定給其他建設項目作為臨時用地使用,但雙方必須明確土地復墾方案約定事項的履行主體及還地主體,妥善處理土地復墾費用,確保土地復墾義務履行到位。
《管理辦法》要求,申請臨時用地應提交臨時用地申請書、申請人法人身份證明材料或委託書;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工程建設項目批准、核準、備案文件或者礦産、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許可證等項目依據文件;經批准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和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土地復墾費用三方監管協議及預存費用證明材料;經驗收的勘測定界相關材料,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臨時用地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不含補正時間)。臨時用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內容或退件。(記者 杜仲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