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對《雲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公告期間收集到的信息反饋顯示,共收到17條意見建議,對內容相同的意見歸併,擬部分採納1條,擬不採納8條。《細則》提出,城鎮供水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細則》共七章36條,其中提出,城鎮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即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准許收入,再以准許收入為基礎分類核定用戶用水價格,建立供水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監管周期為3年,經測算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及時調整到位,價格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若由於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准許收入的,政府應當予以補償。
《細則》提出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用水、建築施工用水等。
部隊生活用水,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保障性租賃住房生活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類用水價格執行,不執行階梯價格。
特種用水主要包括洗車、洗浴、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凈水、高爾夫球場、水上娛樂、人工滑雪場等。各類用水具體範圍的劃分,由省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細則》提出,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階梯設置不少於三級:第一級階梯水量按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級階梯水量按覆蓋95%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級階梯水量為超出第二級階梯水量的用水部分。原則上,一、二、三級階梯水價按不低於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區應進一步加大價差,具體由各地根據當地水資源稀缺狀況等因素確定。未實行抄表到戶的合表戶居民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供水價格按照不低於第一級階梯價格確定。
分級水量將結合各地實際,根據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和近3年居民實際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確定。原則上每3年對現行居民階梯水價政策執行效果進行評估,並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對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記者 廖興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