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數起由植物新品種“蟠棗”引發的植物新品種權糾紛隨着最高人民法院的落槌終於塵埃落定,作為原告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紅棗協會、山西永濟市虞鄉農場農民師俊賢贏得了這起侵犯知識産權案,侵權方被判賠36萬餘元。
主要案由
2018年12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紅棗協會法定代表人李根才和師俊賢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提交申請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書,申請授予植物新品種權。2019年12月31日獲得植物新品種“蟠棗”權證書,品種權人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紅棗協會和師俊賢。品種權自 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本品種權期限為20年。
2021年,李根才與師俊賢發現,新疆蟠棗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長娃不僅通過朋友圈以及短視頻&&宣傳推廣“長艷牌二代蟠棗”苗木及接穗等繁殖材料,還於當年8月份在新疆農業博覽會上設展銷售蟠棗接穗,此舉嚴重侵犯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李長娃在宣傳中稱2021年已在新疆推廣“蟠棗”面積達1000畝。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紅棗協會、師俊賢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新疆蟠棗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李長娃支付品牌使用費10萬元、賠償侵權經濟損失20萬元、律師費6萬元以及其他費用2378元。
庭審過程
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紅棗協會、師俊賢的起訴,李長娃否認侵權並辯稱,其推廣的“長艷牌二代蟠棗”,並非原告主張的蟠棗,與原告蟠棗的名稱明顯不同。“長艷牌二代蟠棗”有合法來源,係北京林業大學生物科學與技術學院授權推廣的“京滄1號”。
一審法院認為:“長艷”是其使用的商標名稱,該商標屬於李長娃作為負責人的種植合作社。李長娃在“蟠棗”前加注的“長艷”商標和“二代”字樣,均不具有區分品種的作用。李長娃不同意對被訴侵權種苗與授權品種“蟠棗”是否具有同一性進行鑒定 。且僅能證明在2016年龐曉明教授同意其試種“京滄1號”,並沒有證明其在抖音、微信及現場推進會中宣傳的“長艷牌二代蟠棗”就是“京滄1號”。其雖主張被訴侵權苗木不是授權品種“蟠棗”的繁殖材料,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一審法院認定李長娃未經授權銷售“蟠棗”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構成侵權。
對於此結果,李長娃提起上訴。
律師説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紅棗協會和師俊賢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英律師認為,在二審中本案爭議焦點是李長娃是否實施了侵害“蟠棗”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
劉英解釋,“蟠棗”與“京滄1號”是兩個不同的植物新品種權,紅棗協會、師俊賢是“蟠棗”的植物新品種權人。李長娃通過朋友圈和抖音發布大量銷售“蟠棗”苗木和“蟠棗”接穗的廣告,且與案外人裴玉民簽訂的《新疆長艷牌二代蟠棗種植回收合同書》中使用的名稱就是“蟠棗”。李長娃使用“蟠棗”及“長艷牌二代蟠棗”的名稱以商業目的對外推廣銷售被訴侵權苗木,侵害了紅棗協會、師俊賢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
據劉英介紹,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紅棗協會(2020)1 號文件載明,自2020年1月9日起開始收取“蟠棗”品種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個人使用每畝100元;公司企業及1000畝以上的種植大戶使用每年每畝80元;服務推廣型企業使用,年推廣 1000 畝以內的 10萬元/年,年推廣3000畝以內的20萬元/年,年推廣5000畝以內的30萬元/年,年推廣5000畝以上的,在不低於每畝80元的基礎上協議收費。本案中李長娃在長達3年的時間裏對外公開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根據其在宣傳和推進會中自述 2021 年僅在新疆一地,對外推廣“蟠棗”的面積已達到 1000 畝。故要求被告賠付各項經濟損失362378元。(雷釗 記者 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