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的適用對象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和退役後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殘疾退役軍人。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享受國家基本醫療保障。已就業的優撫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未就業的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可以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七級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鼓勵殘疾退役軍人參加其他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殘疾退役軍人在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辦法》明確提出,各地應當積極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一單式”費用結算制度機制,努力實現資源協調、信息共享、結算同步,通過信息技術手段,進一步優化服務程序,減輕優撫對象醫療費用墊付壓力,提升服務質效。(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