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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東京4月20日電(記者藍建中)由于頻繁遭受地震災害,日本把重點放在防災救災領域,在發生地震災害後的物資供應和人力動員方面,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體係。
日本在地震救災方面制定了多部法律,規定為確保震後救援物資運輸暢通,地方政府可以在必要限度內禁止或限制行人和車輛的通行,確保順利運送救援人員和救援物資。
為了確保救災物資供應,相關行政機構在認為救災需要的時候,可以要求生産、收購、銷售、配送、保管以及運輸相關物資的企業保留物資待用,並派遣政府職員入內檢查,企業要提供相關報告。
發生大規模地震時,基礎公共設施受損、通信網絡中斷,受災地區政府的救災能力顯著降低,為此,日本很多地方政府與民間企業、相關機構以及其他地方政府之間簽署了相互援助協定,在發生地震災害時提供物資供應、醫療支援和緊急運輸等各種應急救援。
通過這類協定,地方政府可以在發生災害時及時獲得各種援助。從民間企業獲得物資援助,可以大幅節約平時儲存救災物資所需要的設施和資金成本,特別是應急食品和飲用水等存在消費期限的物資。
消防隊員是日本救災的主要力量,1995年1月阪神大地震發生時,全國各地約有3萬名消防隊員前來援助,但是由于缺乏規范,指揮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混亂。鑒于這次教訓,日本在當年7月建立了“緊急消防援助隊”制度,將各地消防部隊中的一部分作為緊急消防援助隊,在發生大地震等災害時,可以根據消防廳長官的指示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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