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尋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規制的思路-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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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23 08:03:36
來源:經濟參考報

探尋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規制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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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第七屆世界智能大會在天津開幕。大會期間舉辦開幕式、高峰會、平行論壇、智能科技展、智能體驗等系列活動。智能科技領域的院士專家和企業家聚焦智能網聯車、生成式人工智能、腦機交互等前瞻課題,深入探討AI與經濟、社會、人文等領域的熱點話題。新華社記者 孫凡越 攝

  近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主辦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規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學術研討會議”召開,來自政府相關部門、高校研究機構、人工智能産業界的專家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執行院長張吉豫:

  可以以發展、安全和法治三個關鍵詞概括對ChatGPT為代表的大規模語言模型的系列關注。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是劃時代的發展,大模型在互聯網、數據等架構上可能形成新的層次,深刻影響産業的發展和未來技術的進步。第二,從數據、算法、系統集成等角度來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發展、創新中伴隨着風險與挑戰。第三,為調節好發展和安全之間的衝突,構建以人民為中心的智能社會法律秩序,對於推動人工智能技術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百度公司副總裁吳夢漪:

  結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幾個看法:一是將開放API和通過API調取功能認定為內容生産者可能提高了對合規義務的要求。二是將生成式人工智能認定為具有輿論屬性和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可能泛化了適用範圍。三是從實踐的角度,內容生成的準確性與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原理存在衝突。因此,初始階段監管層面的重點應從追求內容準確性轉向對違法利用行為的打擊。四是需要辯證看待數據的好壞。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創作性,海量的訓練數據有利於提高技術的發展速度,希望監管的重點在於生成式人工智能産品的質量,不宜對訓練數據和技術路線做過於詳盡的規定。五是綜合考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人機對話特點,簡化對真實身份信息要求的規定。

  ■騰訊研究院首席數據法律政策專家王融:

  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規制的幾個建議。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是未來新的信息時代最為基礎的工具,超越了單純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應以全新視角去看待。第二,制定規章是必要的,但是目前法律規範本身可能還需要進一步討論新的問題;輸出信息的質量方面有很強的市場自驅力;而大模型時代的底層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發展更為優先。第三,三個月的模型優化訓練期限在實踐中難以落地,不妨考慮其他多種技術手段。最後,在AI發展領域,風險浮現是漸進式的,市場主體和監管主體應在共同目標和接近的立場下協同解決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

  應正視ChatGPT引發的問題,思考法律上如何積極應對。首先,面對生成式人工智能引發的人格權和知識産權方面的問題,立法過於超前可能會阻礙技術的發展和創新,通過發布管理辦法或制定相關措施積累經驗,條件成熟後再立法可能是相對穩妥的辦法。

  對ChatGPT引發的侵權問題,提出五點建議:一是在價值取向上積極支持人工智能産品的開發。二是ChatGPT不同於自動駕駛等一般産品,讓服務提供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會阻礙技術發展,不符合鼓勵技術創新的價值取向。三是可借鑒醫療事故責任的減免規則,因技術水平限制而導致難以消除的漏洞時,可以適當減輕甚至免除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四是加強和強化服務提供者對個人隱私信息的安全保障義務。五是關於ChatGPT的幻覺回答導致的侵權責任分配問題,應區別&&大規模生成與用戶惡意誘導的情形。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教授劉曉春:

  從四方面提出監管的建議。一是監管必要性,若在新技術場景下,原有體系能解決大部分問題,就缺乏專門規制的必要性。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重要風險點在內容層面,如果生成的內容沒有傳播,是否存在風險仍存在疑問;如果已經傳播,則要考慮原有的治理系統是否能夠解決問題。二是監管有效性,其核心問題是公權力對産業的治理或干預是否能真實、有效地達到基於監管必要性的風險治理目的。三是結合我國現有産業背景考慮監管技術的應用場景。未必每個企業都研發大模型,但是在應用層面具有各自極大的拓展商業的可能性,應為應用層面的商業模式留出發展的空間。特別是在對內容生産者的定義上不應拓寬。四是從立法基礎的角度考慮協調性。比如,在實名制問題上與網絡安全法相協調,在算法的評估和備案問題上,也應基於現有的機制協調。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許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與之前的法律、現有的實踐和技術存在四大矛盾。第一,新法和舊法的矛盾。《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中的深度合成技術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的深層次人工智能技術之間有何異同尚不明確,未來執法過程中可能産生矛盾。第二,域外效力和屬地管轄之間的矛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涉及的內容超出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覆蓋範圍,部門規章是否能設立超出上位法的域外管轄權存在疑問。第三,網絡信息內容安全管理和通用技術規制之間的矛盾。將通用性的人工智能限制在網絡信息內容上,可能出現規制工具和規制目標的不匹配。實際上,在不同的場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風險因形態而異,如何判斷其風險,需要模塊化判斷。第四,全流程安全要求和技術內在特徵的矛盾。全流程的管理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性不符,例如,預訓練數據的合法性難以實現,數據與最後信息生成之間也並不存在直接映射關係。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張欣:

  在監管對象上,我國的人工智能企業此前多集中在應用層,在基礎層和技術層分佈相對較少。在監管方式上,面向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産業鏈特點,可以提升監管的互操作性、一致性。在監管創新上,一方面應注重監管的韌性,另一方面應積極探索以模塊化監管為代表的新型監管方式。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四點修改意見:第一,進一步厘清第2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義。第二,面向産業鏈特點明確第5條中“産品生成內容生産者”的範圍,不宜通過一刀切的方式讓所有行為主體都承擔産品內容生産者的責任。第三,第7條關於預訓練數據和優化訓練數據來源的準確性問題可以適當調整,只要在可接受的技術水平條件下,組織和企業履行了相應義務,可認為符合人工智能準確性原則。第四,第15條關於防止再次生成的期限和防止再次生成的方式聚焦於技術過程,目前的技術手段上難以達成,可以轉換為從結果監管的角度防止被用戶舉報的不合法合規的內容再次出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萬勇: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對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戰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上的複製權、演繹權和向公眾傳播權。但是,目前的合理使用類型難以適用於人工智能技術。其次,為了解決相關的問題,應人工智能産業發展的合理使用制度改革,主要有兩種解決方案:一是重塑理論基礎,提出“作品性使用”與“非作品性使用”的概念,為了數據挖掘目的而使用作品,只有部分情形屬於“非作品性使用”;二是改造制度規範,包括增設具體例外條款或引入開放式例外條款。建議修改《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引入專門例外,兼顧産業發展和著作權人的權利。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蘇宇:

  處於追趕中的國內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風險治理之外也非常需要制度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面臨算法解釋難、算法審計難、算法標準形成難、算法影響評估難、算法認證難等問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主要考量問題是信息內容安全問題,在安全保障方面設計了“六重疊加”的機制,包括輸出端的生成結果控制、輸入端的數據來源和數據信息內容限制、擴展的內容生産者責任、用戶舉報與主動監管結合、寬泛的信息提供義務、與算法推薦和深度合成等已有立法的有限銜接等。其中部分機制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冗余。除此之外,還有需要充分考慮的治理要點,包括生成代碼的單獨歸類、訓練數據的必要區分、輸出結果的類型提示、數據來源合法性的具體界定等。總體來説,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治理,大幅度降低無效或低效風險冗余應當是機制設計的重要目標。

  ■中國信通院高級工程師程瑩:

  生成式人工智能第一大特點是通用目的性。作為新底層基礎&&,AIGC供應鏈被拉長,研發者是否應承擔責任,研發者、&&方、B端用戶、C端用戶等如何分擔責任成為關鍵問題。徵求意見稿第5條應對各個主體進行精細劃分。第二個特點是內容生成性,帶來了知識産權、虛假信息等問題。未來生成式人工智能代表了知識調用方式的變遷,將掌握絕大多數信息來源,相較於深度合成的重點標識義務,負有更高算法評估、自我審查等義務。然而,一刀切要求訓練數據和生成結果的真實性可能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術本質存在一定衝突。第三個特點是數據依賴性,這是人工智能一直以來的典型特徵,但是呈現了新的形式,例如中文語料庫輸入不足帶來的文化偏見、數據虹吸效應帶來的數據洩露風險等,相關法律義務應注意保持與上位法要求的一致性。

  ■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劉鑫怡:

  英國的監管框架是基於人工智能應用場景來規範人工智能應用,而非規範人工智能技術,並不為整個行業或技術設定規則或風險級別。在監管依據上,在不確定的技術應用和治理中探索可量化、可定性的成本收益及影響,這對我國監管政策的&&有 啟發意義。在目前的大模型監管上存在難點。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技術的局限性導致目前難以達到治理的高標準;二是大模型治理的方式和限度難以把握;三是目前多樣化治理工具沒有完全發揮作用。隨着多模態大模型的研發和廣泛應用,未來的風險問題會逐步深化。建議在統籌發展與安全的基礎上,構建全生命周期的差異化監管機制,加強人工智能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監管。同時倡導“以技治技”,開展安全可信技術的治理。(金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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