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個餐也要提供個人信息?沒有必要!-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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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2/21 09:11:05
來源:解放日報

點個餐也要提供個人信息?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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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為某餐飲店餐桌上張貼的點餐碼。

右圖為消費者通過小程序支付賬單時仍被索取手機號等信息。均 栗思 攝

1月11日中午,李女士和朋友相約在“PUTIEN(陸家嘴中心)店”就餐。看到桌面上張貼的點餐碼,她熟練地掏出手機,打開微信掃碼,一條“關注公眾號”的提醒就彈了出來。回想起手機微信裏五花八門的餐廳公眾號,李女士不由得嘆了口氣,雖無奈但還是按下了“關注”按鈕,開始選擇菜品。

逢年過節,手機裏接收的除了親友祝福,還有來自形形色色公眾號的“問候”,李女士不勝其擾。更讓她擔憂的是,掃碼點餐背後還暗藏着信息收割的陷阱。

去年4月起,上海市消保委就多次呼籲“餐廳應該不收集或者盡可能少收集消費者的信息”,騰訊公司也向開發者推送了關於自查“掃碼點餐強制關注公眾號”問題的通知。據悉,騰訊已於今年1月17日起對此類問題進行核查,違規的商家將被限制通過掃碼打開公眾號的功能。1個多月過去了,餐廳自查的整改情況如何?記者去滬上多家餐廳開展了調查走訪。

個人信息是“香餑餑”

記者走訪了幾家商場,掃描了佬肥貓、新白鹿、避風塘、百春原、湯小罐、小滿手工粉等近20家餐廳的點餐碼,觀察商戶收集個人信息情況。總體來看,走訪的所有餐廳在掃碼點餐時都無需關注公眾號,使用小程序即可實現點餐功能,其中有不少使用的是來自同一個第三方&&開發的點餐系統。此外,大部分餐廳也提供了除掃碼點餐外的紙質菜單。

不過,記者留意到,即便不強制消費者關注公眾號,但用各種環節套取消費者信息的情況仍存在。在北外灘來福士的米桃江南蘇錫菜餐廳,記者用手機掃桌上的點餐碼,立刻跳出了“儲值1000送100”的提示。記者並不想充值,可如果不翻過這個廣告,就沒法點餐,且頁面上只有一個“點我授權”的選項。不得已,記者只能點了“點我授權”,結果就被要求提供微信昵稱、頭像。還好,這個環節有“拒絕”選項,記者選擇“拒絕”後,發現也能進入點餐頁面,並完成點餐。但奇怪的是,在結賬頁面,該小程序又申請獲取點餐人的手機號碼,如果取消,就不能結賬。也就是説,從點餐到結賬,這個小程序總共3次索取消費者個人信息,且最後仍成功獲取了手機號碼。

微信昵稱、頭像、地理位置等個人信息,在商戶眼中是“香餑餑”。百春原(世紀百聯店)、湯小罐(世紀百聯店)、南翔小籠饅頭(世紀百聯店)在掃碼點餐前仍要求消費者授權提供微信昵稱、頭像等,佬肥貓則要求獲取位置信息。此外,記者試圖登出曾在一餐飲店授權給“一店一購”小程序的個人信息,但遲遲未找到登出入口。更值得注意的是,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問題不僅存在於餐飲領域。不少市民致電12345市民服務熱線反映,開具電子發票、選擇配送服務等其他事務,“索要個人信息”也已成了商家統一的操作。2月初,杜先生前往金橋路600號泡溫泉,進門取號時被要求關注公眾號並提供手機號碼。“這不是強制收集用戶信息嗎?為什麼不能提供非掃碼的方式呢?”

屢禁不止為後續營銷

餐廳等服務企業能不能提供不索取個人信息的小程序、App呢?答案是肯定的。

記者了解到,這類服務企業使用的點餐結賬信息服務大多來自第三方軟體服務商,相關服務商會提供對應的模塊,包括推送廣告、是否索取個人信息、索取哪些個人信息等。“這些模塊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根據客戶需求可以增刪。只要客戶&&不需要這些服務,完全可以滿足他們的需求。”某點餐服務軟體商的工程師説,大部分服務企業都會或多或少地收集用戶數據,“都是為了後續營銷”。他舉例説,如果要求用戶關注公眾號,那麼意味着餐飲企業能夠提供豐富的推送內容,包括産品信息、優惠信息等;如果獲得了用戶的手機號碼,那麼可以通過短信的形式發送廣告,“現在都講究精準營銷、私域流量,通過一次消費來積累自己的客戶群體,已成為慣例”。

常見的掃碼點餐系統大多基於開源代碼,開發難度並不高,這大大增加了消費者信息洩露的風險。通常情況下,消費者提供的個人信息會被存儲在系統後&,並接入商戶自己的系統。由於市場上第三方軟體服務商數量眾多,服務水平良莠不齊,不能保證相關數據是否被妥善保管或是否會被“二次售賣”。

技術人員&&,通過技術手段來改變過度索取消費者信息的現象不難,關鍵是要明確商戶能否索要用戶信息,以及一旦違法索取用戶信息、洩露用戶信息後,需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只有充分認識到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才能從源頭上杜絕商家過度索取個人信息”。

“過度收集”涉嫌違法

對於零售企業通過二維碼點餐、結算時索取個人信息的行為,上海市消保委和相關法律人士均&&反對。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書長唐健盛説,掃碼點餐能提高服務效率,但“只要能知道是哪張桌子點菜、點什麼菜就可以了。至於坐在這張桌子前的是張三還是李四,以及他們的手機號碼、微信用戶名等信息,餐廳沒有必要了解,餐廳應該不收集或者盡可能少收集消費者的信息。”

上海市消保委公益律師、上海海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陸珊菁指出,商家為掃碼點餐設置“同意獲取個人信息”“同意獲取用戶位置信息”“同意第三方獲取信息”等條件,是一種“形式上自願、實質上強制”的交易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若商家強制要求消費者掃碼點餐,消費者有權拒絕,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同時,商家要保障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若消費者發現個人隱私信息受到侵犯,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葛志浩律師認為,餐飲消費的本質是消費者向商家購買餐飲服務的行為,這一關係的建立,並不以消費者提供個人信息為必要前提。因此,餐廳要求消費者通過App或微信小程序的方式進行下單或買單,進而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行收集,這一做法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除客戶自願行為外,通常來説,此類行為應歸類為《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所禁止的“過度收集”行為。

與此同時,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商家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還必須遵循一系列規則,包括將收集行為的目的、信息處理的規則以及信息處理的方式等向消費者進行明確的告知;消費者若不同意收集行為的,商家還應當配合進行撤回收集行為,已經收集並使用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進行及時、有效的清除等。不過目前來看,大部分商家並沒有提供或告知這類服務。

至於商家收集個人信息用於“智能推送”的自動化決策行為,《個人信息保護法》同樣作出規定,賦予消費者可自由選擇或拒絕被“智能推送”的權利。 記者 栗思 任翀

【糾錯】 【責任編輯:凌紀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