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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法律途徑”不是擋箭牌
2020-08-18 08:30:43 來源: 《半月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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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商交付的新房存在品質問題,購房者屢次反映得不到解決,最終被告知“走法律途徑”;遊樂園管理疏忽,致使遊客在遊玩時受傷,雙方就賠償問題協調不成,園區負責人留下一句“走法律途徑”便揚長而去……當矛盾糾紛發生後,本該擔負起責任的一方主動提出“走法律途徑”正在成為常態。誠然,法律意識增強是好事,但究竟是真希望法律介入調處,還是存在推諉僥倖心理,這背後的真相值得推敲。

  法律是調處糾紛的通用尺度,更是不可逾越的社會底線。走法律途徑,是現代文明社會解決矛盾糾紛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隨著近年來社會各界法律意識普遍增強,遇到問題後有意願積極尋求法律幫助,這在本質上是對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義的認可。

  然而,在相當數量的矛盾糾紛中,應當承擔責任的一方理直氣壯地提出“走法律途徑”,卻不見得是真心希望尋求公平正義,他們往往心裏打著另一副“小算盤”。

  他們通常不願意主動承擔責任,使問題盡快得到妥善解決,而是四處“甩鍋”,極盡所能推諉逃避。口口聲聲喊出的“走法律途徑”,多數情況下其實是一種能拖就拖、能躲就躲的戰術。

  他們深知,有些群眾缺乏走法律途徑的經驗,存在“怕麻煩”的心理。他們也正是利用群眾這種心理,把“走法律途徑”當成擋箭牌,力圖給群眾維權提高門檻、增加難度、制造障礙。一來二去,群眾無心繼續維權或無奈接受微薄的補償,責任方的目的也就達到了。更何況,責任方不少時候是部門、機構或企業,在面對群眾維權訴求時“耗得起”,群眾此時更顯弱勢。

  當然,不排除維權個體中有無理取鬧者,借維權漫天要價,擾亂市場秩序或社會秩序。此時,責任方的合法權益同樣應受到保護,不應提倡其“認栽”以“破財免災”,而要堅信走法律途徑對雙方都是公平的,可以將訴求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這樣也更容易達成一致。

7月4日,浙江省長興縣小浦鎮中山村,黨員志願者為村民宣講民法典 徐昱/攝

  反觀現實中一些案例,更多的是直到真正對簿公堂之時,責任方才“幡然悔悟”,當初把“走法律途徑”視為免責擋箭牌的真實心理暴露無遺。願意“走法律途徑”是假,逃避責任、拖延推諉才是真。

  “走法律途徑”不是個筐,什麼都能往裏裝。責任方只有真正意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勇于承擔責任,再借助基層調解等手段,雙方才有可能及時彌合分歧、達成一致,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這既是一個部門、一家企業負責任、有擔當的體現,也可避免過度訴訟,浪費公共資源。事實上,這對責任方也是有利的。不然,待到負面評價大范圍擴散,口碑盡失,再去彌補為時已晚。

  對于基層公共機構,特別是政府部門而言,更應杜絕以各種理由推卸責任。在面對群眾的各種訴求時,應本著負責任的態度認真討論分析。對合理意見應積極採納,對確實不合理的應及時溝通解決。相比用不擔當、不作為維護部門臉面,面對群眾勇于承認錯誤不丟人。

  責任方頻頻“甩鍋”,也從側面發出提醒,應為群眾遇到矛盾糾紛時拿起法律武器創造更便利的條件,縮短維權時間,減少跑腿次數。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盡早作出公正的裁決。這有助于增強法律的威懾力,使群眾在遇到困難時更願意尋求法律幫助。至于把“走法律途徑”當成免責擋箭牌的,則可以盡早打消這種念頭。

  只有真正對法律心存敬畏,切實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才能既做到關鍵時刻用好用足法律保障合法權益,又盡可能提前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記者 毛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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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尹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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