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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專門教育”更好發揮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
2020-08-09 17:08:39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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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記者羅沙)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8日下午分組審議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與會人員就如何進一步明確專門教育相關規定,更好改革完善收容教養制度展開熱議。

  對于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我國刑法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此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將有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並予以改進完善。

  與會人員指出,收容教養存在缺乏專門場所、教育專門化不足等問題,近年來各地收容教養的人數呈現明顯下降。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罪刑法定原則深入人心。草案作出的這一修改,是歷史的必然,符合法治進步方向。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

  “專門教育應該強調教育功能,還要注重矯治和預防犯罪的功能。”李培林委員提出,專門教育作為一個新制度,應比原來的收容教養制度范圍更寬,把懲戒、矯治、教養內容納入進來,不能僅靠教育部門管理。

  杜玉波委員建議強化收容教養場所與專門學校的銜接,加強收容教養場所建設。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必須是單獨校區、單獨場所、單獨管理,並進一步強化司法行政、公安機關的協同管理責任。現有的收容教養場所可以繼續使用,並加強建設,由專門學校提供義務教育、職業教育等教育資源支撐。

  不少與會人員建議,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送入專門學校,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專門學校管理措施嚴格,已經達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又沒有明確期限,應該進行司法化程式設計,以保障程式正當。”陳國民委員説。

  對于將收容教養措施納入專門教育,也有與會人員持不同意見。汪鴻雁委員認為,不能把專門教育作為收容教養的替代措施,二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教育矯治措施。應進一步改革完善收容教養制度,明確適用對象和期限,細化執行程式,規范矯治內容,完善監督程式,跟專門學校區別開。

  還有與會人員提出,應對涉及嚴重惡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必要、嚴厲的懲處。通過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設立未成年人重罪審判法庭等,讓嚴重惡性犯罪未成年人得到應有懲處,對未成年人犯罪起到更有效的震懾和教育作用。

  “未成年人發生不良行為,多是被人唆使。”吳恒委員提出,應該從重打擊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這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是凈化社會環境的有效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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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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