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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入數百元甚至上千元……“輕松獲利”的微信號出租生意隱藏哪些秘密和風險?
2020-08-03 17:48:15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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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廣州8月3日電 題:日入數百元甚至上千元……“輕松獲利”的微信號出租生意隱藏哪些秘密和風險?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胡林果、毛鑫

  “出租微信加我,長期有效”“高價收微信,不想賣的可以租,一天180元”……近期,一些朋友圈、微信群裏出現了類似“廣告”。

  “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一些人貪圖小利,把自己的微信號出租給別人,這些微信號大多被不法分子用來實施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 

 (圖表·漫畫)〔新華視點〕貪小失大

  為貪小利付出沉重代價

  2019年10月,河南新鄉某技校學生李某、畢某發現了一條“生財之道”:把微信號出租給他人,每天只需同步登錄一下微信電腦版,就有80元的報酬。發現有利可圖,他們又當起了二道販子,多次以每天50元的價格收集同學、朋友的微信號,出租給別人賺取差價,短短幾個月獲利超萬元。

  很快,他們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今年4月,警方發現,犯罪分子利用李某、畢某租來的100余個微信號添加了上百個兼職類微信群,發布網絡刷單、貸款等詐騙資訊,進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隨後,李某、畢某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李某、畢某並非孤例。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網絡上不少人在做微信號、支付寶賬號的“生意”,有的網絡賬號日租金甚至高達數百元、上千元。

  記者在網上聯繫到一個收微信號的中間號商,他介紹説,租用是通過登錄微信電腦版的方式實現“雙平臺登錄”,不影響號主正常使用,且如果號主發現異常,隨時可以取消登錄。

  該中間號商説,不同的微信號租價不一樣,剛注冊的微信號最便宜,“養”了幾個月、有朋友圈的賬號貴一點,如果綁定了銀行卡、有支付功能就更貴一些,而具有大額轉賬功能的賬號最貴。一個注冊時間在半年以上、好友40人以上、朋友圈活躍的微信號,日租金可以達到60元到100元。

  微信平臺表示,微信號是不允許出租的。用戶將自己實名登記的微信賬號對外出租,可能面臨微信賬號丟失的風險;微信賬號內個人數據和隱私資訊等存在丟失或被他人濫用的風險;微信支付賬戶以及關聯銀行卡賬戶資金安全存在巨大風險;微信賬號被他人利用從事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賬號主體(用戶本人)也可能因此承擔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圖表·漫畫)〔新華視點〕背後有鬼

  他們租微信號幹什麼?

  為什麼有人要租微信號?這些人拿租來的微信號幹了什麼?

  廣東警方介紹,一些廣告主、商家用租來的微信號發布虛假廣告、色情和賭博資訊等。還有一些人利用租來的賬號躲避反洗錢平臺的監測,把通過欺詐、賭博等獲得的贓款分散成小額資金轉移。出租微信號的號主在未察覺的情況下,可能已經協助他人完成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淪為不法分子的幫兇。

  對于不法分子通常宣稱的登錄微信電腦版實現“雙平臺登錄”,微信團隊介紹,這其實是利用違規外挂軟件對微信的功能和界面進行修改,添加惡意功能,篡改微信客戶端數據。

  北京孟真律師事務所律師舒勝來表示,微信號本身是免費注冊的,出錢租別人微信號的人,一般是為了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把個人微信號租給他人,號主的行為也涉嫌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此外,如果把他人的微信號倒手轉租、轉售給別人,則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來自裁判文書網的判例顯示,2018年,福建張某從他人手中購買微信賬號、密碼,修改密碼後轉手以30元至70元的價格銷售給茶葉商人李某,獲利61360元。2018年6月,張某因非法買賣公民個人資訊,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警方表示,目前打擊此類犯罪依然存在一些難點。例如,租借微信號的中介常常是異地作案,還經常通過偽造IP地址或利用海外注冊IP進行犯罪,導致犯罪嫌疑人難以確定,造成電子證據取證困難。

  如何防范違法租售賬號?

  記者了解到,用戶和微信平臺簽訂的《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約定,微信用戶不得贈予、借用、租用、轉讓、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微信賬號。

  由于很多用戶在注冊微信號時不會仔細看平臺的服務協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等專家建議,微信平臺應加大風險提示力度,不要僅概括性地在用戶許可協議裏進行提示,應單獨提出,幫助用戶充分了解出租賬號存在的財産、法律風險。同時,應加強對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處理情況的宣傳,並運用技術手段及時防范。

  業內專家説,微信、支付寶支付應用越來越廣泛,但目前國內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出租、出售個人微信、支付寶賬號行為缺乏明確規范。

  2019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發布通知,對于公安機關認定的買賣銀行卡、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人民銀行將及時通過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將單位和個人的資訊發布至銀行和支付機構,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及時對買賣銀行卡、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但是,該通知未明確提及微信、支付寶等具有實名支付轉賬功能的網絡賬號。

  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歐衛安認為,微信、支付寶轉賬與銀行卡轉賬,本質上並無太大差異,在網絡詐騙手段已滲透到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情況下,對社交與支付功能合並的平臺應實施更嚴監管。可以根據支付機構的分類評級情況和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對支付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加強銀行、通信部門與公安機關的聯動管控。

  公安部門提醒,用戶要加強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好個人微信號、支付寶賬號、QQ號等資訊,避免被犯罪分子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旦發現自己微信號、支付寶賬號、QQ號等資訊涉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舉報。

【糾錯】 責任編輯: 王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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