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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弄清楚政務處分了嗎
2020-07-22 09:55:06 來源: 半月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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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係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有助于公權力行使更加規范,也給權力監督帶來便利。只是,群眾也許不免困惑,此前我國法規黨規體係中,《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了對黨員的處分,公務員法等多部法規規定了對公務員的處分,此前出臺的監察法也提及了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那麼,這些處分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究竟該怎樣理解《政務處分法》規定的“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用于誰?

  《政務處分法》的政務處分適用范圍非常廣泛,涵蓋了所有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具體而言,適用對象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及工商連線關的公務員以及各類參公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科文衛體等單位的管理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其他公職人員。

  可以説,《政務處分法》引用監察法的規定,以具體列舉的明確方式,使得政務處分范圍無空白、無死角、無盲區。政務處分不僅將以往處于空白地帶的國有企業、基層自治性組織的各類公職人員納入其中,還填補了對非黨員的公職人員處分的中間地帶;而且在違法情形、處分幅度、適用規則等方面,實現了標準的統一,體現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公正性,避免了對不同類型公職人員處分結果差異過大的問題。因此,《政務處分法》具有填補處分真空和統一處分標準的作用,有利于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

  政務處分怎麼用?

  《政務處分法》實施後,原來各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仍然存在,這就出現了由誰處分、適用什麼處分規范的問題。實際上也是如何處理好《政務處分法》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的問題。

  在實施主體方面,《政務處分法》明確指出,對各類公職人員的處分,仍以任免機關、單位處分為主。例如,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如需處分,則當依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處分”與政務處分實質上是相同的。

  任免機關、單位在作出處分時的法律適用問題如何解決?答案是既可適用《政務處分法》,也可以適用其他法規比如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在其他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則必須適用《政務處分法》的規定。

  如果任免機關、單位適用《政務處分法》,則主要適用《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三章關于違法情形、違法種類和適用規則的規定,而在處分程式和救濟方面,則不適用該法。例如,在救濟制度上,公職人員對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復核、申訴,而不是《政務處分法》中規定的申請復審、復核。

  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又是什麼關係呢?黨紀處分主要由黨組織作出,但黨組織作出紀律處分後,監察機關或相關機關、單位仍可以作出政務處分。

  監察機關做什麼?

  對各類公職人員的處分雖然以任免機關、單位處分為主,但監察機關負有監督職責,必要時還可以作出政務處分。正如《政務處分法》第三條第三款所規定的,“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體現了監察機關的監督職責。

  監察機關何時可以直接作出政務處分?大體有以下情形:一是如任免機關、單位沒有作出處分或處分不當,監察機關可按《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作出政務處分;二是對任免機關、單位以外公職人員,比如國有企業、自治組織中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第三類是一些特殊情形,如《政務處分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不僅在政務處分種類、適用情形、違法行為等要嚴格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規定,而且,其政務處分的程式和救濟途徑也按照該法執行。

  監察機關政務處分與其他處分兩者不重疊,具有一定的銜接性特點。《政務處分法》第十六條規定,“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即所謂的“一過不能兩罰”。當然,不重復處理僅限于政務處分與處分之間,而不包括單位所給的組織處理等。(作者係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春業)  

【糾錯】 責任編輯: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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