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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不應是城市“火藥桶”
2020-07-13 09:18:03 來源: 半月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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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通過的民法典中,有關物業的表述擲地有聲,既內涵豐富又態度鮮明,回應了長久以來群眾的普遍呼聲,為今後與物業相關的矛盾糾紛處置指明瞭方向。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首個“未來小區”利用物聯網技術提升物業服務水準 黃宗治/攝

  這些年,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由物業公司管理的商品房小區成為城市主流居住模式。小區業主與物業的矛盾逐漸上升為基層治理的難點與痛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輸入“物業”這一關鍵詞,相關搜索記錄竟達358萬余條,其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超過76萬條。

  日常工作消極怠工,無法提供與物業費相匹配的服務,導致小區環境臟亂差;小區公共空間被肆意侵佔牟利,在公共場地劃上停車線就能堂而皇之地收取車位費;電梯間、公共走廊廣告展位出租後收入用途不明;鄰里小摩擦反映到物業後被推諉,直至演化為暴力衝突……提起部分物業的所作所為,不少群眾一肚子苦水。大多數情況下,一些業主即便對物業服務不滿、收費存疑,但為了避免“有家難回”,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事原則,不得不硬著頭皮繼續繳費。

  難道就沒有部門能管一管嗎?答案當然是有。各地大都設有物業辦,針對物業服務全流程,有一整套規章制度。然而,與制度的完善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業主在與物業出現矛盾時,鮮見物業辦在矛盾調處中扮演重要角色。訴諸法律成為業主最後不得已的選擇。

  作為小區群眾自治組織的業委會通常被寄予厚望。不過從實踐操作層面看,多數小區業委會成立的過程,並非一帆風順。即便歷經坎坷成立了業委會,在物業出現違約的情形下,業委會根據相關條款行使基本權利終止雙方關係,換一家新的物業公司,卻往往極為艱難。業主與物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雙向選擇,關係本來清晰明瞭,但“換不掉的物業”既令人費解,又讓人無奈。

  物業服務失職、缺位,帶來的危害不容小覷。小到臟亂差降低居住舒適度,大到群租房隱患、偷盜頻發、電梯年久失修等直接威脅業主的生命財産安全。居民小區大小矛盾不斷,給基層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帶來挑戰。小區物業服務到位,不但可以讓業主住得舒心,還能將小矛盾就地化解,讓小區成為城市基層治理的“前哨”。

  民法典中有關物業的表述,與群眾的呼聲相契合,其出爐令人歡欣鼓舞。當然,面對物業長久以來的沉疴積弊,指望一蹴而就解決所有問題並不現實。在民法典勾勒出制度設計框架的基礎上,更需要物業辦、居委會等相關部門真正履職盡責、令行禁止,落實嚴格的監管舉措,將物業普遍存在的違規操作關進制度規范的“籠子”,促使物業回歸服務的初心。

  近幾年,有關取消物業的呼聲不絕于耳。在沒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方式之前,物業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必要。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大多數物業能夠與政府部門、志願者聯手,形成基層阻擊病毒傳播的堅強堡壘,成績值得肯定。更何況現實生活中也確有不少物業兢兢業業、服務有方,深得業主信賴,不應將其“一刀切”對待。

  在當前,真正落實物業“能進能出”,是提升物業服務品質的關鍵之舉。當物業服務確實難以滿足小區絕大多數業主的需要時,業委會就有權行使“彈劾”權,通過更換物業保障業主的共同利益。業委會權利的順利行使,又有賴司法機關、物業辦等多方的共同呵護與支援。只有參與各方各司其職,民法典中有關物業的條款才能落地開花;物業沉疴去除,業主與物業也才能實現和諧共處,從而夯實基層治理的基礎。(毛振華 刊于《半月談內部版》202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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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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