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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給繳社保可理直氣壯説“不”
2020-07-10 07:25:40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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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一些勞動者會遇到企業以各種理由拒絕繳納社保費的情形,導致自身權益受損。近日,人社部總結了五種用人單位違規不繳納社保費的情形。遇到這五種“坑”,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還可以向社保部門投訴維權。

  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合法嗎?答案當然是不合法!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他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在員工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一些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會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其實這也是不合理且違法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説。

  新員工或剛畢業的大學生入職,由于人事變動的關係,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轉入單位。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收到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否合理?

  實際上,人事檔案並非繳納社保所需條件,不能成為單位緩繳社保的理由。《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因此,員工沒轉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理由。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怎麼辦?

  《關于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的憑證包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員工可以提供以上憑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還有一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並不可取。記者 韓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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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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