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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門發文:發現這九類侵害未成年人情形應當報告
2020-05-29 12:48:25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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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檢等九部門印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強制報告意見》)。《強制報告意見》明確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報告的義務,規定了性侵、虐待、欺淩、拐賣等九類應當報告情形,對于發現這些情形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報告。為了及時制止犯罪,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規定發現“疑似”情形的也要報告。

  當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續上升,案件預防難、發現難、取證難的問題亟待破解。2017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別為4.76萬人、5.07萬人、6.29萬人,後兩年同比分別增長6.8%、24.2%。司法辦案發現,案件發現不及時,嚴重影響了打擊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強制報告意見》規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是指有關報告義務主體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推動及時發現、處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報告義務主體,以強化責任。《強制報告意見》明確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報告的義務。同時,又將“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明確為,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單位、企業、組織,如教育、醫療、兒童福利機構、救助機構;旅店、賓館,居(村)民委員會等。

  二是明確應當報告情形,便于準確把握。《強制報告意見》根據實踐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發類型及常見特徵,規定了性侵、虐待、欺淩、拐賣等九類應當報告情形,對于發現這些情形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報告。為了及時制止犯罪,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規定發現“疑似”情形的也要報告。

  《強制報告意見》所稱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産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産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淩、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三是規定了報告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為下一步及時準確處理案件創造有利條件。報告責任主體根據本意見規定情形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的,應按照主管行政機關要求報告備案。具備先期核實條件的相關單位、機構、組織及人員,可以對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進行初步核實,並在報案或舉報時將相關材料一並提交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還應當保持高度警惕,按規定書寫、記錄和保存相關病歷資料。

  四是對公安機關的查處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進行了規范,確保及時依法處理控告和舉報。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或舉報後,應當立即接受,並查明初步情況,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並在受案或者立案後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刑事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應當依法開展監督。

  五是規定在報告、處置過程中注意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救助的,應當委託或者聯合民政部門或共青團、婦聯等提供救助;對于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懲處;發現存在家庭暴力問題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相關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私自傳播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六是強化履責保障。為消除報告義務主體擔心遭受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強制報告意見》中規定,對因報告引發的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對于幹擾、阻礙報告的組織和個人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及時報案避免嚴重後果發生的,應當予以獎勵。相關部門應當對報案人的資訊予以保密。

  七是建立制度落實的督促和追責機制。相關職能部門要對主管行業、領域內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指導。檢察機關應對《強制報告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尤其是,國家監委對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非常重視,參與了文件制定和會簽。下一步,對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將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這些凸顯了制度的“強制性”,從而有效保障制度得以落實,以發揮在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應有作用。

  最高檢表示,建立強制報告制度對于及時幹預、有效保護未成年人意義重大。

  一是有利于在第一時間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線索,及時完善固定證據,有效懲治違法犯罪,將不法傷害程度降到最低。

  二是能讓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有效的心理幹預、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實維護其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

  三是有助于及時排除隱患,堵塞管理漏洞,促進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治理。

  四是有助于整合各部門資源和力量,形成部門聯動、銜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護良好局面。

  未來強制報告制度的推行,在提高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意識的同時,將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凝聚社會共識,在全社會營造更加濃鬱的關愛保護未成年人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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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詹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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