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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三十而立再出發
2020-05-09 07:51:05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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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三十而立再出發

  ——著作權法修法熱點聚焦

  4月26日,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産權日。這一天,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司法部黨組書記袁曙宏在作草案説明時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著作權保護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通過修改完善著作權法予以解決。此次修法,也承載了人們對于著作權法的諸多新期待。

  今年是我國著作權法施行的第30個年頭,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産權法教研室主任萬勇所説,“‘三十而立再出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今年審議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可謂正當其時。”

  1.鼓舞與震懾,侵權將賠付高額賠償

  北京中興華睿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案、江蘇南京“韓劇TV”App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山西“聖城家園網”侵犯著作權案……日前發布的2019年度全國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涵蓋新聞出版、影視、圖片、文學、動漫等多個領域。據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法庭官網公布的數據,早在2017年,智慧財産權民事一審案件已達20.1萬件,其中著作權案件13.7萬件,佔比2/3。

  “技術進步的一個副作用,就是讓侵權行為有了更大空間和更多可能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法務部主任關晶焱對出版行業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憤慨又無奈。“出版社以很大代價拿到了作品的傳播權,但經常面臨作品的電子書、PDF滿天飛,它們價格低廉,有時候甚至隨意傳播。我們要麼舉報後一直查不到源頭,要麼通過訴訟、公證等方式,費時費力,卻得不償失。有時候費很大力氣,最後只得到一個不痛不癢的道歉。”

  “智慧財産權權利人維權成本高、賠償數額低,是一個‘老大難’問題。”萬勇表示,賠償數額低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比如作為無形財産的智慧財産權市場價值難以衡量、當事人提供證據不充分,以及法律規定不完善等。

  本次修法最讓關晶焱感到振奮的,莫過于擬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升賠償數額。對于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修正草案規定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將法定賠償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此外,修正草案還增強了主管部門執法手段,如增加著作權主管部門詢問當事人、調查違法行為、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以及查封、扣押有關場所和物品等職權。

  “如果著作權法最終得以這樣修改,對出版行業來説是一個很大的利好。”關晶焱表示,“以後再去對抗侵權行為就能獲得更充分的經濟補償,對維權者是更大的鼓舞,對于侵權者則是更大的震懾。”

  2.包容與開拓,為短視頻、直播立嚴規矩

  “同學們上午好!今天我們要講的是量子效應裏非常重要的內容——超導。”2月20日,95歲的清華大學物理係教授張禮把《量子力學前沿選題》課程搬到線上課堂,和身處天南地北的學生在“雲端”交流。

  截至今年3月,我國線上教育用戶規模達4.23億,較2018年底增長110.2%。爆發式增長的不止線上教育。截至今年3月,我國網民規模達9.04億,其中約有80%為短視頻用戶。前幾天b站短視頻《後浪》結尾提到,僅b站用戶已達1.3億人。

  移動互聯時代,抖音、快手、西瓜視頻等平臺異常火爆,短視頻、直播、遊戲視頻、舞蹈演出、創意小劇場等作品層出不窮……技術的賦能,讓每個人都能輕松接觸到海量的作品,也能輕松制作作品,不斷展示創意、分享生活。而作品的復制、傳播越便捷,這些寫手、UP主們與著作權法的關係就越密切。

  構成“作品”的標準是否應當重新界定?網絡創作行為涉及哪些著作權?網絡直播、短視頻運營者與網絡平臺需要注意的著作權行為規范有哪些?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謝廣祥建議認真研究“互聯網+著作權”問題,充實完善相關內容。

  值得關注的是,修正草案此次將受著作權保護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

  “當一種新的作品類型出現之後,無論它依賴什麼樣的技術創作出來、憑借什麼樣的形式表現出來,只要它是作品,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那就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表示,由于對現有法條字面含義的解讀過于僵化機械,導致一些體育賽事直播視頻、網絡遊戲、動漫節目、音樂噴泉等智力創作成果,由于不完全符合“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之技術要件,在實踐中要不要給予保護出現巨大分歧,故修正草案將其統稱為“視聽作品”,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爭議。

  “遺憾的是,草案對于‘文本與數據挖掘例外’、避風港制度沒有作出規定。”萬勇表示,如果沒有規定“文本與數據挖掘例外”,未來相關産業發展時可能在法律上遇到相當大的障礙。

  3.保護與傳播,著作權法天平的兩端

  “五分鐘看完一場電影”“一分鐘帶你看劇”,如今,將電影、電視劇內容拆分成圖集、短視頻,再進行介紹解析的形式,滿足了很多受眾的“快餐式”觀影需求。但這樣的“劇透”合法嗎?

  現行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作品留有空間,其中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等情形,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後,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在微信公眾號刊發別人的文章、解析介紹影視作品如今非常普遍,關晶焱認為,這其實是“鑽了法律的空子”。修正草案增加了一個評判指引,規定在合理使用時“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熊文聰認為,這樣有利于提升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降低司法裁量的模糊性。

  “保護著作權的目的不是單純為了對作者進行獎勵,而是通過鼓勵作者從事創作活動,促使更多優秀作品得以産生和傳播。”萬勇表示,為了實現這一立法目的,著作權法授予作者較為全面的人身權與財産權保護、為作品設置保護期,以及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以平衡各方主體的利益。

  在此基礎上,此次修法也承載了學界、法律界對于著作權法鼓勵創新與合理傳播的新期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學勇表示,著作權法是一種通過保護創新主體權益從而激發創新動能、培育創新精神的制度設計。近年來,我國作品數量不斷增長,但在文藝等一些領域作品存在有數量但品質不高、有“高原”缺“高峰”的情況,他建議進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弘揚創新和創造精神的體制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志今則建議要協調好作品的創作生産與傳播使用的關係、著作權保護與限制的關係。既要保護好作者的創作熱情,激勵作品創作生産,又要有利于作品的合法傳播,著力協調好作品作者、作品傳播者、社會公眾之間的關係,讓作品用起來、活起來,産生更多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記者 劉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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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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