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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第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02-27 14:55:30 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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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嚴格依法追訴、懲治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6144件8243人;受理審查逮捕1673件2010人,審查批準逮捕1430件1688人;受理審查起訴1167件1431人,審查提起公訴869件1029人。

  其中,全國檢察機關介入、辦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傳播類犯罪(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383件481人,妨害公務罪935件1220人,尋釁滋事罪301件375人,故意傷害罪29件32人,制假售假類犯罪(含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生産、銷售假藥罪,生産、銷售劣藥罪,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895件1925人,非法經營罪(哄抬物價)144件236人,詐騙罪3196件3435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41件41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含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野生動物資源類非法經營罪)574件796人,其他涉疫情犯罪289件471人。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三批)

  一、依法懲治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

  【法律要旨】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新冠病毒具有傳染性強、傳播速度快、防控難度大的特點,加上春節期間人員流動性大的實際情況,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挑戰。為有效阻斷病毒傳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級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包括加強對重點疫情發生地區返回人員排查、登記、隨訪,重點追蹤、督促來自疫情發生地區人員的健康狀況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對社區(村)、樓棟(自然村)、家庭進行全覆蓋落實防控措施,要求從疫區返回人員到村支部或社區進行登記,並進行體檢、主動隔離等等。因此,相關組織和個人依法負有配合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疫情防控工作的責任和義務。對于不遵守相關防控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法懲治。

  實踐中,要注意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根據“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一般應當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此外,對于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後果嚴重、情節惡劣,也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例一:河北省內丘縣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與妻子劉某某係河北省邢臺市內丘縣人,退休後長期在武漢市女兒處居住。2020年1月15日左右,劉某某(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現感冒、咳嗽症狀。1月17日,梁某某、劉某某與女兒、女婿及外孫一家五口駕駛汽車從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住處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途中,梁某某及其家人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後,梁某某一家人未採取防護措施,分別多次出入內丘縣家樂園大賣場、邢臺市天一城商場等公共場所,並在飯店與多人聚餐,與不特定多數人群接觸。從武漢返回內丘縣某村後,劉某某咳嗽症狀加劇,1月18日6時許,劉某某到本村村醫診所就診,並邀請村醫每日早晨到家中為其輸液至1月23日。1月31日6時左右,劉某某出現咳嗽、胸悶症狀,梁某某送劉某某到內丘縣中醫院心病科就診。2月4日晚,劉某某因病情加重轉至邢臺市人民醫院就診。2月6日,劉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2月8日,劉某某因“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危重型”死亡。

  1月20日至23日,邢臺市內丘縣全面摸排從武漢市返鄉人員的情況。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明知其原工作單位及內丘縣村鎮等有關部門正在摸排調查的情況而故意隱瞞,特別是在1月31日劉某某到內丘縣中醫院及邢臺市人民醫院就診期間,市、縣兩級醫院醫護人員反覆多次詢問梁某某是否去過武漢及與外來人員接觸史時,梁某某仍故意隱瞞、否認。直到2月6日劉某某病重後,在邢臺市人民醫院醫護人員反覆追問下,梁某某才承認從武漢返鄉事實。

  犯罪嫌疑人任某軍係內丘縣某村黨支部書記,根據縣、鎮政府等部門安排,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全面負責本村從湖北、武漢疫區返鄉的人員摸排工作,在明知梁某某從武漢返鄉的情況下,拒不履行相應職責,不向相關部門報告,隱瞞梁某某從疫區武漢返鄉的事實,同時通過微信告知村主任任某輝,讓其通知梁某某隱瞞從武漢返鄉事實。

  犯罪嫌疑人任某輝係內丘縣某村村主任,根據縣、鎮政府等部門安排,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負責梁某某家片區是否有從疫區武漢返鄉的排查職責。任某輝在明知梁某某及其家人從武漢返鄉的情況下,拒不履行相應職責,不向相關部門報告,隱瞞梁某某及其家人從疫區武漢返鄉的事實,同時授意梁某某將其武漢牌照的車輛轉移隱藏。

  截止2月20日,與新冠肺炎患者劉某某接觸的邢臺市橋東區、橋西區及內丘縣三地密切接觸者153名、間接接觸者356名全部被採取隔離觀察14天的措施,同時致內丘縣中醫院、內丘縣家樂園超市及內丘縣五個村莊、四個住宅小區全部封閉,邢臺市橋東區魏某某口腔診所、靚市區8號樓全部封閉。2月6日,梁某某作為劉某某的密切接觸者、任某輝作為劉某某的間接接觸者,二人被隔離觀察。

  2月7日因涉嫌犯罪,內丘縣公安局對梁某某、任某輝等人立案偵查,內丘縣檢察院當日與公安機關協調對接提前介入,在邢臺市檢察院指導下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定性等提出引導意見,並經縣、市兩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溝通,對案件定性達成了一致意見。2月10日,公安機關對梁某某、任某輝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並繼續對二人採取隔離措施。2月15日,對任某軍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2月20日,內丘縣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移送審查起訴。2月24日,任某輝被解除隔離。目前,梁某某仍在隔離觀察中。

辦案人員研究證據收集情況

  案例二: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犯罪嫌疑人韋某某長期在湖北省武漢市華南水果批發市場某水果行上班,該市場距離華南海鮮市場約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韋某某在武漢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封城”前乘坐G439次動車于當日返回來賓市,與妻子張某某等家人居住在來賓市興賓區某小區家中。1月25日,社區要求其居家隔離。韋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離,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買菜或探親訪友、參加張某某母親葬禮,並與多人有密切接觸。1月30日,韋某某妻子張某某出現咳嗽症狀,二人一起到來賓市人民醫院檢查。2月6日,張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並被隔離治療,次日韋某某也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並被隔離治療。2月8日,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張某鳳、韋某光、韋某旭、韋某宜均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2月9日,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張某嬌、韋某思、程某、程某唯也均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因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期間自武漢返回,且與其密切接觸的妻子張某某已經確診感染新冠肺炎,2月6日,韋某某居住的小區及周邊被封閉,因張某某回老家參加其母葬禮,該村也于同日被封閉,與二人密切接觸的122人被集中隔離在酒店進行醫學觀察。犯罪嫌疑人韋某某不執行居家隔離措施,造成大量人員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離進行醫學觀察、部分區域被封閉等嚴重後果,同時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當地政府為此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後果十分嚴重。

  2月7日,因涉嫌犯罪,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對韋某某立案偵查,來賓市興賓區檢察院隨即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因韋某某患新冠肺炎需進行治療,公安機關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目前在治療過程中。根據檢察機關的建議,公安機關以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繼續開展偵查工作,待其病情痊愈後予以依法懲治。

檢察官提前介入研究案情

  案例三:上海市金山區李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李某某係湖北廣水籍人,在上海有住所。2020年1月23日,已在武漢居住三日的李某某得知武漢市于當日10時施行“封城”管理措施後,改簽車票經南昌返回上海,24日抵滬。1月24日起,上海啟動重大突發衛生公共事件一級響應,要求對于重點地區來滬人員實行居家或者集中隔離觀察14天。李某某回滬後未按要求居家隔離,因擔心自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傳染家人,隱瞞武漢旅行史入住上海市松江區某酒店,次日獨居在其金山區家中,並于1月25日至30日多次出入超市、水果店、便利店等公共場所。1月26日至30日,李某某出現了咳嗽、胃口差、乏力、胸悶等症狀後,搭乘公交車、計程車至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金山分院看診,在歷次看診期間違反疫情防控措施有關規定,未如實陳述,隱瞞武漢旅行史,在普通門診看診,並在輸液室密切接觸多人。1月30日,經民警、居委會工作人員到府核查,李某某方承認有武漢旅行史,並簽署《居家隔離觀察承諾書》,承諾不擅自外出。1月31日,李某某未經報告外出,搭乘公交車至醫院看診、出入藥店,並在就診時繼續隱瞞武漢旅行史。2月2日其至醫院看診時在醫護人員追問下承認途經武漢,後被隔離。2月4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確診後,和李某某密切接觸的55人被隔離觀察,其中醫護人員11名,到醫院看診人員36名,計程車司機5名,超市、便利店工作人員2名,酒店工作人員1名。

  2月10日,因涉嫌犯罪,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對李某某立案偵查,當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建議公安機關補強相關證據並提出對李某某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開展偵查。公安機關于2月13日對李某某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目前,李某某在指定隔離點隔離觀察。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治愈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在指定隔離點隔離觀察。

  二、依法懲治妨害公務犯罪

  【法律要旨】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檢察機關辦理這類因抗拒管控引發的妨害公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案件,既要依法從嚴懲治暴力抗拒、嚴重破壞防疫秩序的犯罪行為,堅決維護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在化解矛盾、消弭對立、促進和諧等方面的制度優勢。通過教育和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助于促使其如實供述、完善證據,有助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從而提高證據品質和訴訟效率。

  案例四: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鄧某某妨害公務案

  被告人鄧某某係萊蕪某食品有限公司職工。2020年2月3日上午8時許,鄧某某飲酒後未戴口罩去公司上班,因公司規定酒後不能上崗以及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出入公司必須佩戴口罩,故防控人員不準許其進入公司院內,對其進行勸説阻止。鄧某某不聽勸阻,強行從電動伸縮門跳入公司,在防控人員再次阻止時鄧某某情緒更加激動,並上前擊打防控人員面部,進而與防控人員發生廝打。公司報警後,楊莊派出所民警徐某某與輔警立即出警處置,趕到現場後看到鄧某某與一名男子在廝打,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時,鄧某某擊打民警徐某某左側面部一巴掌,致徐某某右肩肩章處的執法記錄儀滑落,另一名輔警拉著鄧某某不讓其進入公司時,鄧某某又要抬手擊打輔警,輔警躲開沒被打到,後民警徐某某將執法記錄儀轉交輔警,再次制止時鄧某某又打了徐某某的左側臉部兩巴掌,民警徐某某及輔警隨即將鄧某某控制並帶至派出所。鄧某某毆打民警視頻在網絡上傳播後,造成十分惡劣影響。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檢察院于案發當日收到公安機關案情通報後及時介入,了解案情和證據,建議看守所在疫情防控期間對鄧某某進行隔離、單獨關押。2月4日下午,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提請批準逮捕鄧某某,綜合鄧某某的行為及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檢察院于2月5日對鄧某某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2月6日下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萊蕪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鄧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同時對其進行認罪認罰教育工作,鄧某某表示認罪認罰、認罪悔罪。2月7日,在律師見證下,鄧某某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萊蕪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鄧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式,並提出了量刑建議。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于2月12日適用速裁程式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院起訴認定被告人鄧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鄧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表示認罪認罰,對指控的事實、罪名以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並有悔罪表現,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被告人鄧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法庭審理鄧某某妨害公務案

  三、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法律要旨】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眾所周知,“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對于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構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打擊。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以及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此外,對于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需要強調的是,疫情發生以來,對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確規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體現了國家立法機關以最嚴格的法律條文禁止和嚴厲打擊一切非法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

  案例五:河北省玉田縣劉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在遼寧省淩源等地以及從尹某某手中大量收購草兔、豹貓、雕鸮、蒼鷹等野生動物,其中從尹某某手中收購雕鸮4只、草兔200余只,雉雞15對。隨後,將收購的野生動物銷售給玉田縣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並從中獲利。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間,袁某某、劉某某夫婦先後兩次非法向單某某出售鳳頭蜂鷹、蒼鷹、雕鸮等野生動物冷凍死體,並從中獲利。此外,公安機關還在袁某某、單某某處搜查出大量野生動物死體。經鑒定,雕鸮、鳳頭蜂鷹、蒼鷹等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豹貓、草兔、雉雞均為《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保護動物。

  2020年1月9日,玉田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單某某、尹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立案偵查。玉田縣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引導取證。2月6日,公安機關將該案提請批準逮捕。2月10日,玉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某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單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尹某某被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雕鸮

從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家中扣押豹貓3只

檢察院介入偵查研究案情

承辦檢察官在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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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黃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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