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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履行勞動合同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020-02-26 08:23:52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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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江蘇省總發布維權預警提示 防疫期間履行勞動合同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江蘇省總工會今天發布維權預警提示,提醒用人單位和職工,在當前重大疫情條件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從以下3個方面依法履行勞動合同:

  一是維持勞動關係穩定,依法續延勞動合同。人社部此前明確規定,防控疫情期間,對于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到崗勞動的職工,企業不得單方裁員,以保護勞動者切身利益。據此,用人單位應盡可能採取適當措施,保持勞動關係穩定。此外,有關部門因疫情實施隔離、交通管制等緊急措施,已被人社部要求按照合同法定續延情形對待,合同到期的,不能終止勞動合同,須續延至各種緊急措施結束為止。這就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注意及時溝通情況,及時辦理續延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到期尚未續簽的,要及時續簽。試用期到期,未及時辦理轉正手續的,要及時辦理。

  二是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協商中止履行合同。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有關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中止勞動合同,需雙方協商一致。企業不能強迫勞動者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對于因種種原因,長期難以復工的企業,或者勞動者因自身原因,長期無法返崗,均應向對方充分説明情況,爭取理解和支援單位短期中止履行合同、長期保持勞動關係的穩崗做法。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同舟共濟,共同幫助企業短期降低成本,長期維持生産經營,共渡疫情難關。此後,待中止情形消失,用人單位應及時恢復履行勞動合同,而不能將中止履行合同作為變相逼迫勞動者離職的手段。

  三是應對客觀環境變化,合理變更勞動合同。由于業務需要,在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進行適當變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此次重大疫情環境下,國家出臺不少政策,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産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崗調薪。同時國家也給予企業各種穩崗補貼、金融支援。在此情況下,企業和職工都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積極協商,互相體諒,取得一致,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工資、工作時間等條件進行適當變更,採取時間上彈性工作、地點上居家辦公、作息上輪崗輪休等合同短期變更方法,促進企業穩定工作崗位,靈活應對疫情造成的不利影響。 (記者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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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林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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