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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向濫食野生動物陋習説“不”
2020-02-18 19:02:46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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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福州2月18日電(記者許雪毅)18日,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立法對濫食野生動物陋習説“不”。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迅速啟動立法工作。此次通過的決定共15條,主要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范圍、相關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職責和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決定從4方面明確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范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本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為增強可操作性,決定明確本省依法對野生動物食用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由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漁業、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報福建省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決定強調監管覆蓋“野味産業”全鏈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産、經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産、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進出口、儲存、運輸、郵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不得為相關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廣告、招牌、菜譜等招攬、誘導顧客。

  為嚴厲打擊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相關違法行為,決定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了法律責任,相關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將查處的違法資訊納入信用資訊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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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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