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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捆綁式”年檢被叫停
2019-12-27 08:11:54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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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稱,經審查認為,《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有關限制職業打假的規定,“屬于在不違背上位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作出的規定,屬于經濟特區法規的許可權范圍,應當允許探索;同時,建議制定機關立足于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總結相關規定實施情況,適時研究完善”。

  12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關于2019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這是2017年以來,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連續三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開展備案審查,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報告稱,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看,各類法規和司法解釋總體上是符合實際需要的,是符合憲法法律的。過去一年,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規定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共1485件。

  備案審查方式主要有:依職權審查,即審查機關主動進行審查;依申請審查,即審查機關根據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進行審查;專項審查,即審查機關對特定領域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和審查。

  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監察法規已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范圍。

  此外,今年12月,委員長會議已經審議並原則通過《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將原有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式》和《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式》合並進行修改完善,形成統一的備案審查工作制度性規范。

  焦點1

  “捆綁式”機動車年檢違反道交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但一些地方規定,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前,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先行接受處理。

  也就是説,將交通違法記錄的處理與機動車年檢捆綁掛鉤,車輛在年檢前,駕駛員必須將這一年來的車輛違法處理完畢後才能通過年檢。這一做法被眾多車友稱為“捆綁式”機動車年檢。有觀點認為,車輛年檢審查的是車的狀況,而違法處罰懲戒的是人的行為,兩者“捆綁”有違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報告顯示,“捆綁式”機動車年檢的做法確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有違法記錄的機動車實行累積記分辦法。經審查認為,該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對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的規定不符合,擴大了現行規定的適用范圍。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將修改相關法規列入立法工作計劃”。

  也就是説,經過備案審查,認定“捆綁式”機動車年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採取“捆綁式”機動車年檢的地方,將修改這一做法。

  除了財産權,通信自由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按照法律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處理交通事故,一般並不涉及國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的問題。

  不過,近年來,一些地方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調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閱、復制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通訊記錄等資訊,必要時可以依法提取和封存相關資訊、資料。

  報告稱,地方的上述做法已超越立法許可權,“經審查認為,該規定不符合保護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則和精神;對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的例外只能是在特定情形下由法律作出規定,有關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規定已超越立法許可權。經向制定機關指出後,有關規定已經修改”。

  焦點2

  叫停“人大主任會議許可逮捕代表”

  代表法設定了人大代表的人身保護程式,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上述規定被稱為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權”,即閉會期間,不經過常委會許可,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除此之外,如果對代表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須經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的許可。

  但是,有的地方出臺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則超越了上述人身保護程式,閉會期間,經主任會議而非常委會許可,即可逮捕代表。報告稱,“經審查認為,該規定與代表法關于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的規定,存在抵觸情形。經向制定機關指出後,有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停止執行”。

  焦點3

  修改《城市供水條例》已提上日程

  依據1994年出臺的《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用戶如果有偷水、逾期未交水費等行為,那麼公用事業局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公司,可以處以罰款。但是, 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行政處罰只能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供水公司是企業,有行政處罰權嗎?

  報告提出:《城市供水條例》規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對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行為處以罰款。經審查認為,該行政法規制定時間較早,有關規定與目前城市供水管理體制已不相適應,應當作出必要調整。經溝通,司法部已決定向國務院提出修改《城市供水條例》的建議,有關問題將在下步工作中予以解決。

  也就是説,修改《城市供水條例》已經提上日程,有關供水公司行政處罰權等問題,將在下一步工作中解決。

  焦點4

  地方立法限制職業打假“允許探索”

  2018年,深圳市出臺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其中有限制職業打假的相關規定:有關部門受理關于食品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時,發現投訴人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終止調查並將相關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范圍。

  今年9月召開的職業索賠行為專題研討會曾披露,近年來全國以“打假”“維權”為名發起的“職業索賠”惡意投訴舉報每年超100萬件。有“職業索賠人”在一年內發起的職業投訴舉報竟多達4280起。如何應對假借“打假”“維權”的名義、通過惡意舉報敲詐勒索商家牟利的職業索賠現象?《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的限制職業打假規定,引發各界關注。

  報告稱,經審查認為,《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有關限制職業打假的規定,“屬于在不違背上位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作出的規定,屬于經濟特區法規的許可權范圍,應當允許探索;同時,建議制定機關立足于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總結相關規定實施情況,適時研究完善”。

  報告還提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對從事家畜産品規模化銷售設定了行政許可,對未按規定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對從事食品和食用農産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未按規定備案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經審查認為,針對從事家畜産品規模化銷售設定行政許可,不違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針對上述兩種行為設定行政處罰,屬于地方適應新情況新需要作出的帶有創制性的規定,應當允許探索”。(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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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尹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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