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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成本低,一告事就“黃”
2019-12-03 09:42:33 來源: 半月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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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捏造“情況反映”,借信訪舉報對他人進行惡意誣陷;幹部換屆考察等“關鍵時刻”,故意進行不實舉報,試圖影響相關工作……近年來,隨著各地對于問題線索的查處力度增大,一批“問題幹部”被及時查處;但同時出現有人為達到個人目的,借信訪、舉報、投訴等途徑進行誣告等問題。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一告事就“黃”,遇到舉報就先把相關幹部“放一放”的怪現象,極大地挫傷了幹部的積極性和工作熱情,同時嚴重影響了地方政治生態。

  “一封信、幾角錢、查幾年”

  中部地區某扶貧幹部,被舉報存在向一位村黨支部書記“打招呼”,由該村出資為一名土地承包大戶修建泵站的問題。

  但地方紀檢監察部門介入調查後發現,土地承包人承包土地時,是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式進行,其中並無違規違紀操作現象;而修建泵站的決定,是在土地承包之前就已作出,並非為了照顧特定人員。

  雖然被舉報問題最終查清,但這名扶貧幹部的情緒明顯有些低落:“一門心思幹工作,卻被人暗放冷箭,遭人流言蜚語,不但分散工作精力,而且感覺寒心。”

  類似遭遇的基層幹部有不少。大別山麓一名副鎮長,因被舉報而遭受調查。在與調查人員的交流中,他得知,被舉報的問題之一是“開展工作中存在優親厚友謀取私利問題”。這讓他感到無奈:“我的籍貫不是本地,沒有親戚在這裏,肯定沒有‘優親’,‘厚友’等問題也不存在,我願意全力配合,接受組織一切調查。”

  還有部分幹部,平日裏少有“告狀信”、舉報信,但在被公示提拔、獲得榮譽表彰等“關鍵時刻”遭遇舉報。

  武陵山區的一名縣級領導幹部,在當地有著很好的群眾口碑,並以實幹著稱,但在即將升遷之際,被人列出“六大罪狀”,不僅有“心胸狹隘,借反腐泄私憤”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內容,在朋友圈獲得點讚也被稱為“接受精神賄賂”。

  湖北省紀委監委調研顯示,惡意誣告行為五花八門:有的故意捏造“問題線索”,借信訪舉報對他人進行打擊報復;有的在換屆考察前夕,故意制造“黑料”,給他人“使絆子”;有的因為自身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肆意造謠中傷他人……

  不實舉報中,很多涉及的事情雖然不大,但因為舉報內容多樣且有的內容故意含糊不清,完全調查清楚並不容易。基層群眾調侃“一封信、幾角錢、查幾年”,惡意誣告行為的總量可能不大,但“殺傷力”很大,讓不少黨員幹部泄氣、傷神、寒心。

  一告事就“黃”,多類不實舉報困擾基層

  不少不實舉報或是惡意誣告行為,對幹部産生了直接、明顯的負面影響。

  半月談記者調研中了解到,一告事就“黃”的問題,在不少地方客觀存在。有的地方,被舉報的幹部正處在考察任用之際,但由于舉報的問題尚未查清或者一時難以查清,上級徑直選擇從備選名單中剔除這名幹部,或是終止相關任用程式;也有的地方,久查無果後,最終不了了之,對幹部本人也沒有任何反饋,讓蒙受“不白之冤”的幹部又背上了“思想包袱”。

  其中,不少被惡意舉報、誣告的人員,處在直面矛盾的一線,原本是想幹事、肯幹事、能幹成事的幹部,但在堅守工作原則底線或不向違紀違法行為妥協時被惡意舉報。

  多名受訪紀檢監察幹部及組織係統工作人員,梳理了常見的幾種進行不實舉報、惡意誣告,最終經查並不屬實的現象:

  ——編造式舉報。相關問題並不存在,舉報人出于政治目的、個人恩怨、嫉妒心理等,故意編造虛假問題線索,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制造、散布謠言,對幹部進行舉報、誣告。

  ——誇大式舉報。有的舉報人,並不掌握具體的問題線索,或是掌握的線索與幹部個人違紀違法無關,但在舉報中,故意誇大相關問題的嚴重程度,或是故意“上綱上線”。

  ——挂名式舉報。為了引起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視,有的舉報人甚至借用別人的名義舉報,或是在舉報信後虛列大量並不知情人員的姓名,進行虛假的“實名舉報”。

  ——重復式舉報。舉報人在舉報線索已經被查否,並得到相關部門反饋或是澄清之後,繼續向上級部門或是其他部門重復舉報、惡意詆毀他人,令被舉報幹部不堪其擾。

  中部某地級市曾對4起被不實舉報的案例進行澄清。當地紀委相關負責人坦言,其中,有人是在執紀執法崗位得罪人較多而遭人報復,有人是在精準扶貧領域向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勇敢“説不”而被人誣告,有人則是因為在依紀依規處理套取自然災害補助資金違紀問題上讓人不滿意而被舉報。

  惡意誣告,絕不能放任不管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馬克思主義學院黨的建設與社會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岳奎認為,誣告陷害、惡意舉報之所以屢屢出現,“成本低”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一些人為達到個人目的,惡意誣陷他人,不僅損害了黨員幹部的個人名譽,挫傷了幹事創業積極性,也浪費了監督執紀資源,影響了政治生態。這種現象必須扭轉。”

  湖北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惡意誣告與一般的錯告有著顯著區別。“一般錯告主要是舉報人對政策理解偏差或有誤解,在相關部門及時解釋後就能消除疑慮;惡意誣告則明知所舉報的情況與事實不符,但為了打擊、報復他人故意為之。對此,不能放任。”

  當前,誣告陷害、惡意舉報等問題,也在部分地區受到關注。近期,天津市紀委監委出臺《天津市紀檢監察機關處置惡意舉報行為暫行辦法》,安徽省紀委辦公廳印發《為受到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澄清正名若幹規定(試行)》。

  今年10月,湖北省紀委監委出臺《關于鼓勵和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嚴格規范函詢,防止對幹部造成不應有的精神困擾,“對信訪舉報內容不具體、可查性不強的,一般不作函詢,可以通過談心談話提醒等方式處理”“對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經查不屬實的,應當在適當范圍內給相關幹部予以澄清正名,並向組織部門予以説明”。

  受訪幹部群眾認為,在及時為被不實舉報幹部澄清、“正名”的同時,也要加大對實施誣告行為人員的打擊力度,必要時應及時啟動反向調查程式,依紀依法從嚴從重懲處。部分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探索實施的“對查實確屬誣告者,通知誣告者本人並向所在單位通報,情節嚴重的立案調查”等,具有借鑒意義。(記者 梁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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