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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重大疾病都有啥標準?離婚冷靜期能起啥作用?撫養探視孩子怎麼最有利?——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
2019-10-23 00:06:05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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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題:婚前重大疾病都有啥標準?離婚冷靜期能起啥作用?撫養探視孩子怎麼最有利?——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

  新華社記者黃玥、白陽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2日分組審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三審稿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在維護平等、文明、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方面取得較大進步,總體已經比較成熟。同時,圍繞婚前告知重大疾病、設立離婚冷靜期、離婚後撫養探視子女等問題,與會人員各抒己見。

  婚前“重大疾病”,有啥界定標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什麼樣的重大疾病應該在婚前告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認為,要對不適合結婚或者有可能對婚後生活造成重大損害的疾病進行界定限制。如果疾病與婚姻家庭關係不大,也不會給婚姻當事人造成損害,不告知也不要緊。尤其考慮到老年人婚姻中,有些病無法界定重大不重大,告知可能有麻煩。

  全國人大代表易家祥説,關于“重大疾病”的定義,自己只查到2007年啟用的“重大疾病保險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但保險疾病和臨床疾病差異較大,在法律中需要對“重大疾病”的依據進行明確。此外,一些惡性腫瘤、癌症等重大疾病,如果治療及時可以長期帶癌生存,這些情況法律也要予以考慮。

  一些與會人員還提出,在撤銷婚姻的操作流程上,還應明確“重大疾病”的范圍由哪個主體來確定,明確究竟是在醫院鑒定還是要進行專門的司法鑒定確診之後,才能據此申請撤銷婚姻。

  設立離婚冷靜期,能否起到預期作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此前在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時,該條規定曾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對于離婚冷靜期是否能起到預期作用,各方仍有不同看法。

  韓梅委員表示,由于現在離婚登記手續過于簡便,輕率離婚現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穩定,建議進一步完善離婚冷靜期制度。同時,明確具體的執行規范,如增加“但一方有家暴、虐待、吸毒、賭博等情形,或者嚴重威脅另一方生命安全的除外”相關規定,把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放在維護婚姻穩定之上。

  全國人大代表黎霞則建議不設離婚冷靜期。她指出,如果雙方離婚意願不堅定,復婚很容易操作;但如果一方堅定、另一方意願不強烈甚至不願意離婚的情況下,調解機構努力的作用不甚明顯。“相比衝動離婚,結婚登記中的冷靜期更為必要。”她説。

  離婚後撫養探視子女,怎樣對孩子最有利?

  孩子的撫養權是夫妻離婚主要糾紛之一。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中,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杜黎明委員建議,為了尊重孩子的權利,在草案中增加“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求子女意見”的規定。此外,針對司法實踐中離婚夫妻經常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發生爭議的情況,建議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規定進行細化,包括探視方式、探視頻率、探視主體、探視權的中止等。

  鄧麗委員説,鑒于近年來的離婚事件中有人將孩子藏匿起來作為爭奪撫養權的籌碼,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況,建議草案增加一款規定,“離婚時,任何一方不得採取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爭奪撫養權。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時可以作出不利于藏匿一方的判決”。

  一些與會人員也提出了明確隔代探望權的建議。鮮鐵可委員表示,現實中存在年輕人離婚後老人很想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而撫養孩子的一方以種種理由不準許探望的情況。建議明確父母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適用離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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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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