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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農追偷瓜者反賠300塊 法律專家:民警處罰不恰當
2019-08-04 07:44:46 來源: 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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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瓜農追偷瓜者致其擦傷反賠300塊,警方回應稱“已退還”,處理是否妥當?

  據中國之聲報道:這兩天,河南鶴壁淇縣的瓜農龐某因制止偷瓜行為導致偷瓜人受傷並反被要求賠償的經歷,引發全網關注。瓜農在接受河南媒體採訪時抱怨,“人家來偷我的西瓜,我還要倒賠她300元錢,覺得這事不太合理。”那麼,事情的經過到底是怎樣的?警方為何最初這麼判定?

  瓜農阻攔偷瓜女致其擦傷,警方協調“瓜農賠300元”?

  河南淇縣瓜農龐某家中承包了200畝地種西瓜和玉米,但經常有附近的人趁瓜熟後來偷瓜。

  龐某:“我在這兒承包二百畝地,我種的西瓜,都是這一片的,都是成群合夥的,都是來偷,偷的我沒辦法。本來今年天也幹,西瓜産量也不高,偷的比賣的還多呢。”

  7月29日,兩名女子開著三輪車來偷西瓜,龐某在與她們拉扯時,一女子的膝蓋擦破流血並報了警。民警協調讓龐某賠償300元醫藥費,這讓龐某十分委屈。

  龐某:“就這兩個女的,她裝得多,她在後頭,我叫她站著她不站,她跑呢,我在後頭拉她一下,拉她一下,她電車也歪了,她那膝蓋可能是掃著地了,她倆膝蓋擦流血了。(警察)來這兒處理了,叫倒給她三百塊錢,我覺得這事兒太委屈了。她來偷我的西瓜,我還得倒賠她300塊錢,這事兒我覺得太不合理。”

  根據淇縣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的通報,7月29日6時44分,淇縣北陽鎮棗生村村民宋某(女)與其女兒耿某騎電動車路過龐某的西瓜地時,宋某下地摘了八、九個西瓜,價值二十余元。當她與女兒騎電動自行車離開時,龐某追趕中拉拽電動車把,致使三人同時摔倒。耿某雙膝蓋擦傷,電動車車把摔壞。民警出警後進行了詢問,因西瓜價值小,情節顯著輕微,對宋某及其女兒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同時考慮到宋某及其女兒受傷,即進行了現場調解,龐某賠償宋某傷情300元。

  對于這樣的處罰,龐某越想越憋屈,他説,以後就算看到有人偷西瓜也不敢追了。

  龐某:“攆也不敢攆,攔也不敢攔,再攆,我再賠錢,我的西瓜,我連本都沒有了。”

  律師:偷瓜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搶劫罪

  報道一出,引發一片質疑。對此,淇縣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淇縣”8月2日深夜發布通報回應説:事件經媒體報道後,淇縣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在民警耐心教育訓誡下,宋某及其女兒認識到自己錯誤在先,主動退還了之前賠償的300元,雙方達成諒解。同時,派出所民警也幫助龐某採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設醒目標語提醒勸戒隨意摘瓜行為。

圖片來源:河南省鶴壁市淇縣公安局官方微博

  但是,警方的這一回應再度引發質疑。此事經報道後,引發輿論熱議。法律專家岳屾山説,偷瓜是違法行為,如果案值較大則構成犯罪。

  岳屾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像這種盜竊的話是一般按照數額來追究責任的。這種偷取或者説是竊取他人的田地裏的這些作物,這個其實來講也是屬于一種盜竊行為,如果説金額比較少的話,他可能就不構成犯罪,具體的金額的話是根據每個地方不同的經濟狀況會有各自的這種入罪的標準,不構成犯罪的話,我們説它還是可以受到治安處罰的。”

  如果盜竊行為轉化成了搶劫,則無論金額大小,都有可能構成搶劫罪。

  岳屾山:“如果説是犯盜竊之後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脅的,那麼就要按照搶劫罪來進行處理了。搶劫罪的話就沒有數額的限制了,也就是説只要實施了這種使用暴力和威脅的這種方式來搶奪財物,哪怕説可能只搶了一塊錢,也有可能會構成搶劫罪的。”

  法律專家稱瓜農行為屬正當防衛,民警判罰不合理

  岳屾山表示,瓜農現場抓小偷應當屬于正當防衛,在此過程中造成的嫌疑人或違法人損害,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岳屾山:“其實不管是被盜竊的人或者説被搶劫的人本人,或者説是其他的人民群眾,如果説見到這種不法行為的時候,其實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就是説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來實施這種防衛,那麼它是屬于一種正當防衛的行為,如果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就基本上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對于什麼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過度,在多起正當防衛案件中曾引起爭議,岳屾山表示,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就屬于正當防衛過度。

  岳屾山:“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他實施的防衛行為的這種程度已經能夠制止犯罪了,但是他仍然在繼續實施這種打擊行為,或者説對本來是一個小的這種侵害行為,或者説沒有急迫的這種暴力性的行為的時候,他實施了比較嚴重的一種打擊行為來進行防衛,這個可能就屬于是超過必要的限度,那就要需要承擔責任了。”

  岳屾山認為,無論從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我們國家都強調懲惡揚善,所以民警判罰瓜農向偷瓜者賠償300元是不恰當的。

  警方合理協調,公正判罰,才能讓百姓心安

  岳律師提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即便情節較輕,不按此執行,民警也不能“和稀泥”,反而讓制止偷瓜的人要賠償偷瓜的人。更令人疑惑的是,在當地警方的第二份通報中,對于“偷瓜”的行為依舊沒有明確認定,繼續“和稀泥”説是“摘瓜”。也難怪有媒體繼續質疑“讓賠償的是你,讓退回賠償的也是你”。

  很多人也開玩笑説,誰年輕的時候還沒在別人的地裏摘過幾個西瓜?但是,偷,就是偷,可不能縱容。更重要的是,關于盜竊和防衛行為,並非無法可依、理應依法辦事。我們注意到,警方的第二份通報中提到,民警幫助瓜農龐某採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設醒目標語提醒勸戒隨意摘瓜行為。這份提醒,算是一個補救。但作為執法者,警方更應反思——除了立起瓜田裏的“稻草人”、做好小打小鬧的“調解員”,怎麼才能該出手時就出手,在每一個哪怕看起來家長裏短的個案裏,依法守護百姓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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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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