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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式扶貧”非與是
2019-07-26 07:50:32 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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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贏脫貧攻堅戰,到了最吃勁的時候。作為常見的扶貧方式,“分紅式扶貧”在地方執行過程中,引發了一定爭議。本報于7月5日刊發《分紅式扶貧:警惕結了“富果”,未除“窮根”》,指出這種方式在發揮作用的同時,在某些地方存在助長貧困戶“坐享其成”“等靠要”心理,不利于形成長效扶貧機制等問題。本期“議事廳”,《新華每日電訊》邀請專家、記者從不同角度探討分紅式扶貧的利與弊,希望能為您提供不同的觀察視角。

  “紅”要分到點上扶到根上

  楊永純

  近來幾種關于扶貧施策方式的報道引起了輿論聚焦,一種可以稱為“服務式扶貧”,即幫扶主體積極行動,實施一條龍服務,將扶貧産業交給中間機構打理,貧困戶只需坐等分紅;一種可以稱為“扶企業式扶貧”,即施策單位將扶貧資金交由企業使用,貧困戶定期獲得資金衍生收益。媒體將類同扶貧現象稱為“分紅式扶貧”,意指通過簡單地施策行為,以達到考核上的“立竿見影”。

  事實上,“分紅式扶貧”並不是真正的扶貧政策術語,而是輿論對某些短視、簡單的施策手段的概括。筆者認為,對于分紅式扶貧,要辨證看待,一方面應當防范施策手段得“形”忘“意”,因懶政而忽視內生動力培養;另一方面應當以嚴密的制度安排,作好“目標加減法”,真正惠及特殊困難群眾。因此,能不能把具體施策中不忘政策初心,在“分紅”與“扶貧”之間建立起良性互動關係,檢驗治理能力。

  分紅式扶貧作為面向困難群眾的收益分配方式,分析其弊,當首先以宏闊的視野認識中國新時代減貧要達到的三項歷史性成就:一是通過改革發展成果公平分享,從整體上撬動中國貧困農村的脫貧內生動力;二是要在新一輪經濟結構調整中打造一批具有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産業;三是鍛煉一批深諳我國治理現實的幹部隊伍。

  而不加區別的分紅式扶貧,恰恰可能對減貧的政策目標造成傷害。或是因普惠分紅的輕松易得,反過來蝕損困難群眾擺脫貧困的能力和精神動力,即以變相的“輸血”導致“政策養懶漢”;或是以扶貧資金扶企業,使得扶貧資金風險加大,同時可能導致“有富果而不長效”,甚至危及國家産業扶貧的整體政策目標;或是面向考核結果的簡單施策手段,實則屬于懶政行為,不僅是棄大道而圖短惠,而且容易在扶貧幹部心中種下眼界狹小、思路逼仄的種子。

  “良策還需篤行”。分紅式扶貧作為一種扶貧方式,如能確保政策目標,應當給予肯定。筆者在扶貧調研工作中,分紅式扶貧的優秀案例並不少見,四川省宜賓市高縣的百家蔬果專業合作社,寧夏海原縣三河鎮的黃牛養殖企業,均以不高的村民股本和高于金融機構理財産品的年化收益,不僅解決了當地大部分殘障群眾的收入問題,同時也解決了志業于扶貧的優秀企業的融資難問題。

  扶貧面對的農村社會形態非常復雜,群體結構千差萬別,不加區別地要求以培養內生動力作為“看不見的手”引導脫貧,很可能以“看不見的腳”踢痛弱勢群體,特別是“無力、無智、無養”的特殊貧困人群。對于分紅式扶貧,關鍵不在于“分紅”,更不是持有“防企業如防洪水的錯誤思維”,從根本上説,分紅式扶貧的關鍵在于資金由誰使用,是否能夠帶貧益貧!

  “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分紅式扶貧與其他扶貧方式一樣,其成敗係于精準,也就是説,分紅要明確靶向,以目標意識作好對普惠行為的“減法”,對特殊貧困人群的“加法”,從而使“紅利”真正分到點上、扶貧扶到根上。(作者係國務院扶貧辦中國財富雜志社總編輯)

  “分紅”:有些無奈,但很實在

  記者周楠、李雄鷹

  “這種模式是有一些問題,不過,不能簡單地否定,這個事説來也復雜,有它存在的價值吧。”湖南省一家食用菌生産合作社的理事長舒老板認為,“分紅式扶貧”有讓人無奈的一面,也能發揮一些積極作用。

  武陵山區多名企業和種養專業合作社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每個地方都想做産業扶貧,有的縣資源條件欠缺,過去發雞苗鴨苗、發優質稻種子等等,效果普遍不好,不僅沒有收益,本錢還虧掉了,最後被上級批評。有的縣不敢做産業扶貧,産業扶貧資金“沉睡”在財政賬戶上,扶貧考核過不了關,最後只能找到企業或合作社。

  一家農業小微企業的老板告訴記者,鄉鎮幹部、村幹部輪番來找自己,作為一名黨員,跟這些基層幹部也都是老朋友,實在駁不下面子,只能硬著頭皮答應。他説,“按説企業經營是有風險的,不能保證每年都有盈利,但這種模式要求每年有固定分紅,有時候只能往裏貼錢,家人有意見,自己也無奈。”

  他們也認為,一些“分紅式扶貧”某種程度上是無奈之舉,但也確實能在脫貧攻堅中發揮一些作用。村裏的“兜底戶”絕大部分屬于“老弱病殘”,兜底政策能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分紅”可以讓他們生活水準再提高一點,這就是實實在在的作用。同時,一些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領了“分紅”後,也願意到企業或合作社來務工。他們勞動能力有限,薪資也低廉一些,只要肯吃苦,既能拿到工資和“分紅”,也能學到技術,哪怕這家企業或合作社以後經營不善,他們還可以去其他地方務工,這都是對貧困戶實實在在的提升。

  廣東省一家經營紅薯、黃皮的種植專業合作社的負責人宋老板表示,就“分紅企業”本身來説,也不是沒有一點好處。政府拿産業扶貧專項財政資金、小額信用貸款入股合作社,有時候也算是解了企業現金流的燃眉之急,可以幫助合作社擴大規模,建設和優化農産品標準化生産線建設。

  另一個層面,因為合作社參與到國家的扶貧大戰略中,也算是積極響應地方黨委政府的號召,對合作社形象建設、企業負責人的形象宣傳都是有利的。“比如我們的産品包裝上就可以宣傳自身的公益性,擴大産品影響,消費者更容易接受,這種優勢是以前沒有的。”

  宋老板透露,發給貧困戶的分紅類似于變相的利息,且分紅所支付的利息要稍微比銀行貸款高一點。市場經營有風險,有時候雖然會貼錢,但從長遠看,因為積極配合地方政府,雙方關係變得融洽,以後在發展過程中,比如在各種惠農項目的申請上,在同等條件下,只要合法合理,更容易通過。

  多名合作社和企業負責人表示,他們植根于鄉村,雖然短期看會貼錢,但長期來看,還是能夠得到一些資金、項目,對企業發展也有利。“我們這種企業土生土長,對農村的發展,對農民的脫貧致富,會産生直接的帶動作用,無論是村民就業,還是農産品銷售、品牌建設,幫助作用都是明顯的。”

  反對的應該是“坐享分紅”

  記者歐甸丘

  “分紅式扶貧”只是輿論對部分涉及用分紅去扶貧的扶貧手段所貼的一個標簽,其內涵並無權威規定。那麼,不妨先看看當下扶貧重點地區涉及“分紅扶貧”有哪些情況:一是各方扶貧資金量化到貧困群眾戶頭(人頭)或量化到貧困村下發之後,注入扶貧項目,要求項目每年按照注入扶貧資金的量拿出一定比例(一般10%左右,相當于資金使用成本)或按照項目效益給貧困戶分紅。比如,某村養牛致富帶頭人獲得扶貧部門100萬元資助用于建設牛舍,被要求每年拿出10萬元分給全村群眾(含貧困群眾),10年後牛舍使用權收歸村集體。

  二是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所獲利潤給貧困群眾的分紅。比如,有的村規定,村級集體經濟獲得的純利潤按照“6211”的分紅模式進行分紅,即純利潤的60%拿給全村村民分紅,20%拿給全村貧困群眾分紅,10%留作集體經濟積累,10%作為村級集體經濟管理人員報酬。

  三是貧困群眾貸款(3萬元左右/戶)入股到相關企業,由該企業每年拿出所用資金的利息(10%左右)給貧困群眾分紅,企業到期償還本金,地方財政對貧困群眾進行貸款貼息,有的地方稱這種情況為“戶貸企用”。比如,某地方龍頭企業獲得了100戶貧困群眾入股的300萬元貸款的使用權,每年拿出30萬元利息給入股貧困群眾分紅,3年後償付所有貸款本金,縣級財政為貧困群眾貸款進行貼息。

  平心而論,這三種通過分紅進行扶貧的方式,從制度設計上看,便存在貧困群眾在過程參與程度上的差異,這種差異表現在參與分紅獲得全過程的貧困群眾數量多少及貧困群眾參與的時間長短。

  分紅資金大多來源于扶貧項目,判斷貧困群眾的過程參與程度,不光要看分紅過程本身,還要看分紅背後的扶貧項目的實施過程。從這個意義上看,前述三種“分紅式扶貧”大多數都為貧困群眾的過程參與留下了或大或小的空間。以爭議最大的“戶貸企用”為例,使用該項資金的企業往往能夠因該項資金使用成本較低,而願意吸納更多貧困群眾在企業內就業,或者在招聘員工的時候優先錄用符合條件的貧困群眾。扶貧實踐中,通過這種途徑獲得工作機會的貧困群眾不在少數。

  “分紅式扶貧”過程中,貧困群眾的過程參與度實際上取決于兩個方面,首先是該項扶貧手段能夠吸納的貧困群眾的最大數量。如果參與機會(或工作機會)少,而待參與的貧困群眾數量較多,則客觀上總有部分貧困群眾無法參與。當前,貧困地區尤其是深度貧困地區,“僧多粥少”的情況比較常見。

  另一個決定性因素則是貧困群眾的參與能力與參與意願。不排除每個縣、鄉鎮都可能出現個別有參與能力但無參與意願,只想坐享其成的貧困群眾,但這種極端個案並不能説明扶貧面上的問題。

  真正需要反對的是,有參與能力而拒絕參與扶貧過程,坐享分紅、等待“被送錢”而謀求脫貧的現象,而非上述介紹的這些“分紅式扶貧”手段。

  “救急”任務完成後更應謀長遠

  記者王井懷

  有人出錢,有人代管,貧困戶領取收益,這樣的扶貧被稱為“分紅式扶貧”。在有的地方,幫扶單位購買種牛種羊,交由企業或合作社集中管理,貧困戶全程不參與,到了年底坐等分紅。

  這種扶貧方式以前很流行,近年來,社會各界逐漸認識到它的弊端。記者近期走訪了一些基層扶貧幹部,聽聽他們如何看待這種扶貧方式。

  應該説,基層幹部對“分紅式扶貧”的弊端認識清楚。最直接的負面表現就是“養懶漢”,還可能引發非貧困群眾對扶貧政策的不理解,甚至由此導致一些地方出現爭當貧困戶的現象。某貧困縣的一位中學教師對記者説,一些學習不好的學生甚至覺得“考不上大學,可以當貧困戶”,足見其影響之深。

  “分紅式扶貧”在基層仍有一定市場,一些幹部道出了其中的“苦衷”。

  首先是考核要求。“分紅式扶貧”恰好是完成脫貧指標最省時省力的辦法。

  其次是資金使用的風險。基層幹部也明白,發展産業是最穩妥、最長遠的脫貧之計,但也面臨兩方面風險。

  一來,賠賺市場説了算,年底能不能分紅心裏沒底;二來,即便一個好産業,一般也需三到五年來培育,而一些地方要求資金使用當年便要有收益,這點很少有人能做到。于是,一些地方出現了“來了資金也不敢要”的情況。

  再次,扶貧幹部面臨的一個非常現實的情況,一些貧困村、貧困戶的確是費了很大勁也“扶不起”,甚至不少地區出現了貧困戶以考核指標來要挾扶貧幹部的情況。很多時候,扶貧幹部被迫“就范”。

  種種情況下,盡管一些基層幹部認同“分紅式扶貧”有些懶政成分,沒有下足“繡花功夫”,但在當下,仍成為不少扶貧幹部的一項選擇。

  與“分紅式扶貧”不同,記者走訪發現,一些非貧困村為了發展生産,探索“資金合作社”的方式。由鄉賢出資形成“合作社”,為想發展生産缺少資金的村民提供支援。

  這種方式嚴格限于本村,並嚴格限于低息或免息,以此來化解金融風險。一些扶貧幹部認為,貧困村的發展也可以借鑒這種方式。

  同時,鄉村發展最核心的是人才。雖然一些扶貧幹部的視野、能力要比貧困村的群眾高,但他們應對變幻的市場風險仍然力不從心。所以,當下鼓勵一些能夠帶動産業發展的能人回村,是發展農村産業最有效的辦法。同樣的資金,在能人眼裏,“帶動大家發展才能賺”。

  盡管“分紅式扶貧”在一些基層扶貧幹部看來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但扶貧必須“不忘初心”,始終把“造血”放在首位。尤其是隨著精準扶貧接近收官,“救急”的任務完成後,更應考慮長遠發展,特別是在資金管理方面,要加強對“分紅式扶貧”的本金和後期收益管理,提早做好相關指導。

  扶貧都應規避“直接發錢”

  楊玉龍

  在新華每日電訊刊發的《分紅式扶貧:警惕結了“富果”,未除“窮根”》一文中提到,幫扶單位購買種牛種羊,交由企業或合作社集中管理,貧困戶全程不參與,到了年底坐等分紅;小額扶貧信貸,錢不給貧困戶,統一交由企業使用,貧困戶定期“領”利息……

  類似簡單化的“分紅式扶貧”,考核上“立竿見影”,但由于容易助長一些貧困戶“坐享其成”的等靠要心理,自我發展能力並未同步提升,“富果”雖結,但“窮根”難除。

  表面來看,“分紅式扶貧”,一方面貧困戶可以按期獲得分紅,且不用投入精力與財力,就是幹吃凈撈;另一方面這樣的扶貧方式,簡單易行,且容易取得扶貧實效。但是,從本質上來看,“分紅式扶貧”是“救急”的方式,而不能從真正意義上“救窮”。這也就意味著,“分紅式扶貧”作為扶貧有效方式,倘若不因地制宜運用,就可能無法拔除窮根。

  誠如記者採訪發現,有的村民養成了“好吃懶做”的惡習,比如,有的貧困戶面對是否會利用“分紅”得來的資金,用于發展自家的産業這類問題時,直接回答:“有了就花掉,哪管以後。”

  不難想像,“分紅式扶貧”雖好,但方式不對,客觀上就會助長一些貧困戶的“坐享其成”心理,並且客觀上也會在貧困戶之間造成不公平影響。

  筆者以為,任何一種扶貧方式,不僅要“救急”,更重要的是拔出窮根實現“脫貧”。誠如有的專家表示,“扶貧本質上是一項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與社會福利制度有根本區別。”

  扶貧並非是簡單的送錢給物了事,更重要的是找到可持續增收的途徑。“分紅式扶貧”淪為“包辦式”扶貧,不僅對貧困戶不負責任,且即便脫貧也容易返貧。

  更何況,尤須警惕的是,“分紅式扶貧”所引發的相關問題。比如,加強對入股式扶貧的本金管理,應未雨綢繆提前立規,讓簽約期限到期後對本金的處理有明確的依據;還如,村內建設的光伏發電、水電站等有固定收益的扶貧項目,脫貧攻堅結束後收益分配也應給予規范。這些問題,不僅基層群眾關注,也是扶貧工作隊所擔憂的問題。

  用好“分紅式扶貧”,一則應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比如,不僅能夠讓貧困戶獲得分紅,還能夠學習到技術,甚至能夠借助這些分紅産業獲得工資性收入,如此“分紅”是值得鼓勵的。二則應完善管理,尤其是資金管理,以避免駐村工作隊撤走後,本金出現流失情形。

  無論是“分紅式扶貧”,還是其他形式扶貧,應規避“直接發錢”操作,扶貧不是單純的一種福利。從更深一層來講,扶貧的關鍵是激活貧困地區、貧困民眾謀發展的內生動力。送錢給物可救急終難治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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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徐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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