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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要求換“驚魂”電梯 物業:是否更換需先檢測
2019-07-23 07:01:48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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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要求換“驚魂”電梯 物業:先檢測

  律師表示若業主數量達到法定標準 有權直接要求物業公司更換電梯

  7月21日,北京青年報記者接到朝陽區一小區業主爆料,稱小區內一棟居民樓裏電梯屢屢出現故障,甚至會“自由落體”。人員被困電梯的事件也頻繁發生,導致大家談“梯”色變,該棟樓152戶業主已經向小區物業提出了更換電梯的申請。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目前物業已經派了專員24小時守候在電梯機房,對于主業更換電梯的要求,物業方面稱,需要第三方檢測過後才能決定。

  談“梯”色變

  居民樓電梯屢屢出現故障

  日前,朝陽區北苑家園社區的業主向北青報記者爆料稱,其社區清友園11號樓3個電梯屢屢出現故障,包括電梯門無法正常開啟和關閉,電梯未在正常位置停靠,電梯頂擋板掉落砸傷乘客,電梯上下搖晃並下墜等情況。

  多名業主講述了自己遭遇的“電梯驚魂”。家住25層的張女士稱,7月14日上午回家時電梯行至20層時停運,所有按鍵均失效,緊接著突然下墜至19層,七八分鐘後電梯門自行開啟,卻被卡在了19層和20層中間,電梯地板與樓道地面有二三十釐米的落差,張女士趕緊從電梯裏跳了出來。

  家住12層的李女士回憶,6月28日上午,自己和兩個孩子乘2號電梯上樓,當電梯行至10樓時,電梯頂板突然掉落,砸在了李女士女兒身上,孩子被嚇得哇哇大哭,右肩膀上也被砸出一道紅色印記。李女士自己也有好幾次在乘坐電梯時遇到電梯裏的燈全部熄滅的情況。

  籍先生是11號樓23層的業主,6月11日下午6點下班回家,乘坐11號樓3號電梯,在運作到4層突然停止運作,然後電梯開始上下晃動,並向下層墜落,隨後電梯停下來,他撥打了救援電話,幾分鐘後電梯門自行開啟,他馬上走出電梯。

  業主們稱,由于電梯故障頻發,11號樓居民幾乎都是談“梯”色變。

  記者探訪

  想坐電梯下樓反升到11層

  7月21日下午,北青報記者來到了位于朝陽區清友園的11號樓。清友園的11號樓共3部電梯,均在運作。然而,在記者乘坐2號電梯下行至1層過程中,電梯卻在2層停住了,接著又上升至11層。蹊蹺的是,這兩層樓並沒有等電梯的人。

  在體驗過程中,家住23樓的張楠(化名)告訴記者,清友園11號樓電梯自2003年小區建成就開始使用,至今已有16年。這棟樓電梯年初就出現了故障,最近三個月內故障變得頻繁。7月13日早上,臧女士送孩子上學,被困電梯,電梯卡在兩層中間。當時電梯內所有指示燈失靈,臧女士馬上撥打救援電話,在電梯內等了大概15分鐘後,救援人員到達。

  為了避免更嚴重的事故發生,臧女士和多名業主聯合起來向北京城承物業管理責任有限公司提出訴求,要求盡快更換1號、2號、3號電梯,並要求物業公司加強對電梯安全的管理。據了解,11號樓一共225名業主,在此次訴求書上簽名的業主有152名。

  物業回應

  是否更換電梯需第三方檢測

  針對業主們更換電梯的訴求,北青報記者聯繫到了北京城承物業管理責任有限公司負責清友園11號樓的樓管閆女士。

  閆女士向記者表示,是否更換電梯,取決于第三方檢測的檢測結果。對于電梯報廢的問題,樓管解釋,電梯五年前剛經歷一次“大修”,而且電梯不像車一樣到年限就得報廢,得經過政府提供的第三方檢測過後來決定。

  閆女士表示,更換電梯得使用業主的公共維修基金,而這個錢不是物業自己決定就可以使用,得報建委一步一步走程式。對于電梯的安全,目前物業已經派了專員24小時守候在電梯機房。

  但物業的回應,並沒有減少臧女士的擔憂,她表示,“有可能(電梯)就這個星期好好的,之後這件事便不了了之了,但隱患一直存在”。

  律師説法

  如業主數量達標 可直接要求換

  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張新年律師在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電梯屬于建築物重要的附屬設施之一,事關業主出行安全,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可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且該項權利並不以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為前置條件。物業公司應當接受監督並尊重雇主意見,在“更換電梯”的問題中,若要求更換電梯的業主數量達到了法定標準,業主們有權直接要求物業公司更換電梯設備。

  此外,雖然涉事小區中電梯的報廢年限為18年(因有備用電梯),但由于電梯事故頻發,小區業主作為電梯的共同權利人亦可依據《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加強北京市住宅電梯報廢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向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或北京市房屋設備檢驗檢測所、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申請鑒定,以確定相關電梯是否需要報廢。

  張新年律師認為,如果小區電梯確實存在安全隱患,對業主的人身安全已帶來現實威脅,則物業公司僅“派人巡查駐守”顯然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業主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對涉事電梯進行維修養護甚至更換,並由其承擔相關費用;如物業公司無視業主決定,仍拒絕更換電梯,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及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也可對物業公司予以解聘並有權要求其按照《物業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業主也可向住建部門進行投訴,對物業公司的不作為進行監督管理。(朱健勇 實習生 錢嘉鑫 張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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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樵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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