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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出臺家庭寄養評估標準 要求家庭和睦鄰里融洽
2019-05-27 14:59:02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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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7日舉行的民政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民政部兒童福利司副司長趙泳介紹,民政部近期出臺《家庭寄養評估》標準,明確要求寄養家庭的成員都應該沒有不良嗜好、沒有犯罪記錄;家庭和睦,鄰里關係融洽,且家庭成員一致同意家庭寄養;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應超過2人等。

  民政部等10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係的意見》。會上有記者問:我們了解到民政部近期出臺了《家庭寄養評估》標準,能夠介紹一下這個標準的原因和主要內容。

  趙泳介紹,民政部門在不斷推進收養工作的同時,也在積極的推進家庭寄養工作,這幾年取得了比較好的成效。截至目前,全國家庭寄養的兒童有6991人。但是,在工作中我們也發現,家庭寄養工作還需要進一步統一標準、細化流程、壓實責任。因此,民政部根據《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了《家庭寄養評估》標準。目的是能夠更好地保障在民政部被寄養兒童和找不到父母的棄嬰的合法權益,也能夠維護寄養家庭的正當利益,同時也履行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的職責。

  趙泳指出,《家庭寄養評估》標準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寄養家庭的有關條件,看他們是不是符合,能不能落實相關責任。這裏面主要有這麼幾條:第一條,申請寄養家庭的成員應該不患有影響兒童成長的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和可能不利于兒童撫育成長的其他疾病;第二條,家庭成員都應該沒有不良嗜好、沒有犯罪記錄;第三條,要求家庭和睦,鄰里關係融洽,且家庭成員一致同意家庭寄養;第四條,規定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應超過2人,並且家庭沒有共同生活的未滿6周歲的兒童,這樣能夠確保兒童在寄養家庭中能夠得到充分照顧。

  在一定情形下,民政部門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與寄養家庭的寄養關係,有幾種情形:第一種,寄養家庭或者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行為的;第二種,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的;第三種,借機對外募款斂財的;第四種,擅自更換主要照料人的;第五種,在申請或 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資格的;第六種,不履行寄養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有這六種情形,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和寄養家庭解除寄養關係。如果在寄養期間有侵害寄 養兒童權益的,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追究寄養家庭的法律責任。

  第二方面,關于對兒童的評估也有幾條:第一條,未滿18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第二條,兒童對家庭養育有情感需求;第三條,兒童身心情況適合家庭養育;第四條,不需要長期進行醫療康復或長期依靠專人照料(但設有康復基地的地方除外);第五條,短時期內不適宜進行家庭收養。一個兒童是否適宜家庭寄養要同時滿足這五個條件。

  《標準》還規定,有幾種情況兒童不適合家庭寄養:第一條,是需要長期依靠醫療康復、特殊教育等專業技術醫治、照料的重度殘疾、病患的(設有康復基地的除外);第二條,是處于傳染病活躍期的;第三條,是有嚴重精神類疾病或長期出現異常情緒行為的。有這三種情況之一都不適宜進行家庭寄養。

  《標準》還規定,家庭寄養前,應當充分徵求8周歲以上、具有正常認知寄養兒童意見,就是要徵求兒童意見、尊重兒童權益。為對兒童與家庭的融合情況進行評 估,標準還設立了寄養融合期,寄養融合期一般不低于60日、不超過90日。融合期結束後,再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建立正式寄養關係。

  第三方面,關于評估流程。《標準》規定,兒童福利機構優先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有資質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力量進行評估,使家庭寄養評估工作更具獨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讓評估的程式和結果公開、公平和公正。

  《標準》規定,評估應設立專門的、不少于3人的評估小組,由組長和組員構成(應為奇數),實行組長負責制。評估小組組長應具有3年以上兒童福利相關工作經驗,評估小組成員應具有1年以上兒童福利相關工作經驗。

  《標準》還規定,建立家庭寄養檔案管理制度要加強,兒童個人成長檔案要永久保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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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樵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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