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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掃黑辦:明確法律政策界限 依法嚴懲黑惡勢力
2019-04-10 10:00:14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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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等4個意見

  明確法律政策界限 依法嚴懲黑惡勢力

  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新聞發布會召開,向社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産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4個意見。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一線辦案人員反映,在惡勢力和‘軟暴力’違法犯罪認定,依法打擊‘套路貸’、處置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産等方面還亟待進一步明確、細化。”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表示。

  將有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

  “據統計,到今年3月底,全國起訴涉黑涉惡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審判涉黑涉惡案件成為當前專項鬥爭極為重要的工作,特別是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出現,對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陳一新介紹。

  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人民群眾深惡痛絕,但對于什麼是黑、什麼是惡,不少人沒有清晰的概念,如何進行區分?

  《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惡勢力的具體認定標準,給辦案一線提出更加明確的執法標準。最高法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介紹,該意見強調要將有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同時明確規定,對于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或者因民間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在法律意義上,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犯罪性質不同,法律後果也不同,不能將二者混同。”姜偉介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專門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並設置了相應的刑罰,所以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種獨立的犯罪行為,而惡勢力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也不是獨立罪名,而是一種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時要考慮的從重情節。

  姜偉表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黑惡勢力犯罪要防止兩種傾向,既不能將惡勢力犯罪“拔高”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不能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降格”處理為惡勢力犯罪。

  針對老年人和學生實施“套路貸”將從重處罰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明確界定“套路貸”,要求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套路貸’與普通的民間借貸有著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的實質,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姜偉介紹。

  “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姜偉表示。《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加大對黑惡勢力實施“軟暴力”犯罪的打擊力度

  “掃黑除惡力度在加大,黑惡勢力為了逃避打擊,不斷變換犯罪手法,逐漸摒棄了原來明火執仗、打打殺殺的明顯暴力手段,轉而採取易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的‘軟暴力’。”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説,例如一些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跟蹤滋擾他人、惡意舉報誣陷、播哀樂擺花圈、噴油漆堵鎖眼、擺場架勢示威等。

  杜航偉表示,從表現形式上看,“軟暴力”與暴力明顯不同,但其危害後果卻與傳統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後果超過了傳統的暴力手法犯罪。司法實踐中,“軟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産權利,生活、工作、生産、經營秩序和社會秩序等。據此,《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軟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採取列舉的方式,對“軟暴力”通常表現形式作出規定,避免了交叉、重復和遺漏,並與刑法分則關于具體犯罪的分類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偉説,下一步,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對黑惡勢力實施“軟暴力”犯罪的打擊力度。

  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

  “實踐表明,黑惡組織盤踞多年,其財産成分、類型和流轉情況相當復雜,一定的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要徹底摧毀其財産基礎,就要從‘已採取措施的涉案財産’查‘財産屬性’並決定如何處理,也要從審查認定的犯罪所得財産查‘財産去向’等,並判斷是否需要‘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産’。”最高檢副檢察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陳國慶介紹,要將兩種方法有機結合,才能有效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涉案財産屬性難以認定”的問題,依法有效地對已採取措施的財産作出處理,必要時沒收等值財産,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

  《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産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涉黑惡犯罪財産的處置方式增加規定了“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産”,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如何防止損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採取處置等值財産時必須有證據能證明財産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産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備這些情況,才能啟動沒收等值財産這種處理方式。”陳國慶回應,該意見也賦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但需要被告人舉證。(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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