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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校園食品安全 中小學幼兒園負責人與學生一起進餐
2019-03-20 07:03:07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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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健委昨天共同發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4月1日開始執行。

  近日成都七中實驗學校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引發公眾高度關注。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很多網友建議效倣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實行學校校長與學生共同進餐的制度。昨天公布的《規定》對這一呼吁作出了回應。

  《規定》要求,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還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學校食堂管理方面,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並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學校要利用公共資訊平臺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資訊,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

  學校在食品採購、食堂管理、供餐單位選擇等重大事項上,應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同時暢通師生家長對食品安全的投訴渠道。

  出于食品安全考慮,《規定》要求學校食堂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馬鈴薯等高風險食品。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于125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櫃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此外,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記者 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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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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