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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法院:離婚當日一方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019-03-05 10:57:34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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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重慶3月5日電(記者柯高陽)夫妻一方恰巧在離婚當日以個人名義向他人打下借條,這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離婚當日發生的借款被認定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0年前,劉某與李某登記結婚成為夫妻。後因出現矛盾,兩人于2013年10月8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當日,劉某向侯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借款人簽名只有劉某自己。2014年3月,劉某再次向侯某借款10萬元,借期一年。但兩次借款期限屆滿後,劉某並未還款,侯某遂將劉某和李某共同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侯某與劉某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係,劉某逾期未還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針對2013年10月8日的這筆借款,借款時間與解除婚姻關係時間為同一天,李某和侯某都無法證明借款與解除婚姻關係的先後順序。但李某表示對該筆借款並不知情,侯某也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發生在李某與劉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在劉某與李某的《申請離婚協議書》上,也沒有債權債務分配情況的相關記載。因此,法院認定該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案件主審法官提醒,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顯著提高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緩解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況下“被負債”的風險。對于債權人而言,須審慎注意義務,在形成債權時應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或要求寫明具體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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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郝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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