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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錄影取證後扶起倒地男子
2019-01-23 08:03:44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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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5日,浙江金華,老人摔倒在地,無人敢扶。 資料圖/視覺中國

  近日,一名安徽籍男子在武漢街頭行走時,突發腦出血跌坐在地,5名大學生拍照取證後救人。

  此舉在網絡上引發爭議。有網友為學生的行為點讚,“我覺得這樣挺好的,既保護了自己,又做了好事。”但也有網友認為,“做點好事都需要留證據。”

  昨天,新京報記者從武漢市第三醫院光谷分院證實,發病男子名叫姚撼,事發1月6日晚7時許,地點位于長江職業學院附近。

  救人學生之一長江職業學院戲劇表演專業1701班的學生戴亞航回憶,事發時他與幾個同學前往校外的一家列印店列印資料。“一位戴著眼鏡的中年男子坐在地上,喘著粗氣,顯得很痛苦。”因擔心遇上“碰瓷”,戴亞航便招呼同伴拿出手機錄影,再將姚撼扶起。戴亞航表示,如果再遇到這種情況,依然會這麼做。

  新京報記者從被扶男子的妻子劉廣玲處獲悉,醫生查明,姚撼臨時腦出血。“如果再晚幾分鐘來醫院的話,他可能性命不保。”對于5名大學生的做法,劉廣玲表示,“在保護自己的情況下再去救別人,完全可以理解。”

  對此,有律師稱,照片錄影查證屬實,可作認定見義勇為證據。有專家認為,拍照再扶行為,背後反映的是社會誠信焦慮,道德制度的缺失。

  ■ 對話

  扶人學生戴亞航:

  “再遇到這種情況,還會出手相救”

  新京報:在哪兒發現他摔倒的?

  戴亞航:晚上7點過一點兒吧。我們出門去列印資料,在民族大道通往光谷的路上,發現他坐在地上,靠近一家列印店的馬路旁,有樹,旁邊就是自行車道。

  新京報:他當時什麼狀態?

  戴亞航:當時他坐在地上,感覺甚至有點兒神志不清。他説的是安徽話,我們是湖北人,聽得不是很明白。我們問他什麼情況,大致可以聽懂一些,他叫我們把他扶到旁邊,找個小旅館什麼的。但是我們也不放心,就打了110和120,然後就一直等著。

  新京報:當時是他先主動呼救的嗎?你第一反應是什麼?

  戴亞航:對,他向我們招了下手,其實當時我們也看到他了,同時吧。他向我們招手時,我們就過去扶他,但怕碰瓷什麼的,然後我就叫我同學把手機拿出來錄個像,然後就一直開著錄影,我就直接上去,把他扶了起來。

  新京報:為何想要開手機錄影?

  戴亞航:我們是學生,出門在外,需要小心防范一下,因為這幾年新聞報道的“碰瓷”事件也是蠻多的。

  新京報:他呼救時,對他産生過懷疑嗎?

  戴亞航:剛開始還好,但是一扶起來,問了一下情況之後,就覺得有疑點。但那時,其他事情已經不重要了,因為救人命要緊。

  新京報:周圍人怎麼看你這一行為?

  戴亞航:其實這個事情,還沒有向學校反映,也沒和老師説,這就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如果不是我們看到,其他人看到了也會上去幫忙的。下次再遇到這種情況,肯定也還是會出手相救的,畢竟好人還是很多的。後來家屬非要感謝一下我們,其實也沒有什麼必要。

  新京報:被扶方後來如何感謝你們?

  戴亞航:他家屬來了後,想要請我們吃頓飯,當時確實沒時間,也覺得沒必要;而且那個男的還在醫院裏搶救,就跟家屬説等男子醒過來再説。他的妻子説,等年後,再過來好好感謝我們。

  被扶者妻子劉廣玲:

  “自保前提下去救別人,可以理解”

  新京報:你丈夫現在恢復情況如何?

  劉廣玲:已經平穩了,我們準備回安徽老家治療。因為在這邊照顧他不是很方便,飲食也不習慣。

  新京報:摔倒原因是什麼?

  劉廣玲:臨時腦出血。

  新京報:事發時,他準備去哪兒?

  劉廣玲:他一個人來武漢見朋友,當時可能想坐地鐵準備回去。我也是接到學生電話,才從安徽趕來醫院(武漢市第三醫院光谷分院)。他目前還不清醒,具體事發前的情況,還不知道,醫生説,要大概過半個月才能出院。

  新京報:怎麼看幾位大學生的拍照救人行為?

  劉廣玲:我事後都找過他們,了解了事發情況。其實,我完全可以理解,因為現在公民素質參差不齊,很多人道德底線崩塌,就應該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再去救別人。

  新京報:送醫後,還跟他們聯繫過嗎?

  劉廣玲:找過那5位學生表示感謝。從我的角度來講,如果換成其他一般市民,也不一定願意出手相救。學生比較單純,他們受的教育也不一樣。聽醫院這邊説,每個學校每年都有醫生去義務宣講,遇到這個情況該怎麼處理。保護自己的情況下,再去救別人。這個是對的,我們很理解。

  當時要請他們吃飯,他們説要考試,準備回家。後來我還加了微信和他們交流了一下,昨天(21日)我給他們打電話,他們還不告訴我他們是哪個學校的。春節過後,我再找個時間過來,準備請他們吃頓飯。

  ■ 觀點

  1 “錄影查證屬實可作見義勇為證據”

  22日,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介紹,我國2017年出臺的《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此外,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規定免除了很多人後顧之憂,讓大家敢于伸出援手,而不再只是做冷漠的旁觀者”。韓驍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民法總則》對見義勇為者的法律保護機制的確立,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明確,是給大家及社會的一顆定心丸。

  韓驍指出,5名大學生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照片屬于該條規定中第(二)類書證類證據,如查證屬實,大學生拍攝照片、錄影可以作為認定見義勇為事實的證據。由此,見義勇為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確立完善的見義勇為舉證責任機制。

  2 “先拍照再扶反映社會誠信焦慮”

  針對5名大學生拍照取證後救人這一行為,中國政法大學傳播學研究所副教授朱巍22日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首先,從性質上來認定,這是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其次,他們的拍照行為,可能是跟媒體之前設置的議題有關係,“這種行為倒沒什麼,大學生應保護好自己,碰瓷的,包括一些被誤解、誤讀,還有一些相關判例都很多”。

  “大學生拍照取證行為,折射了事件背後社會誠信焦慮”。朱巍補充道,碰瓷現狀確實存在,既要行善,又要保護好自己,拍照、錄影是必要條件。

  朱巍介紹稱,在立法層面,“好人法”的出現,見義勇為應該被鼓勵;民法典現在正在制定過程中,《民法總則》也有“好人條款”:救助費用,由被救助人出。

  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副教授郭鵬亦向新京報記者指出,如果社會的誠信度受到摧毀,“必然會改變我們的行為模式,大家這麼做,是迫于碰瓷和被訛詐的潛在風險。

  針對該道德難題,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係副教授任敏建議要先認清現實同時做好自保措施。另外,加強制度層面的倡導,“包括我們要建立相關的規范”,比如對那些訛人的,要有懲罰措施,對于那些無辜被訛的,要有保護措施。

  記者 李一凡 實習生 曹夢怡 許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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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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