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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不動”的礦山誰之過?
2018-11-27 21:11:41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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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成都11月27日電 題:“挖不動”的礦山誰之過?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競拍後發現,取得開採權的礦區旁邊竟然有一家研究所,不能正常開採;因環保督查等原因不時被要求停工,最終投資兩年實際開採量幾乎為零。但當地政府部門既不同意辦理採礦權延續登記,又不積極受理不予延續補償,導致幾家企業至今血本無歸。

  自2017年以來,3家民營企業連續將四川成都市大邑縣有關部門起訴至法院。

  審批出讓採礦權為何又叫停?

  兩臺大型挖掘機、一臺裝載機銹跡斑斑,靜靜地趴在荒地裏。山坳中,在由大型鋼板鋪成的施工便道旁,堆放著一整套幾近廢棄的砂石加工生産線和幾堆細砂。

  2014年,經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批準,成都市大邑縣政府對外公開拍賣3宗砂石礦的採礦權。成都金信達砂石有限公司競得了大邑縣晉原街道青屏村砂石礦的採礦權。按照開發利用方案,該礦可採儲量為197萬立方米。

  然而,從2015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的2年採礦權有效期內,金信達在該砂石礦的實際開採量為零。

  “礦區旁邊有一家電子研究所,競拍過程中我們毫不知情。”金信達負責人柯天華説,企業進場後,該研究所以確保試驗安全為由,向大邑縣國土部門發函要求金信達停工,國土部門馬上發函叫停了採礦作業,暫停區域佔礦區總面積的96%以上。

  大邑縣國土局副局長吳疆承認,採礦權開發利用方案是委託第三方機構編制的,國土部門審批出讓採礦權之前,並不清楚該電子研究所的情況。

  “該研究所于2016年7月12日曾致函大邑縣國土局,確定暫停採礦區域最遲交付時間為2016年12月1日,但國土部門並未及時告知我。時隔8個月後,2017年3月下旬我到國土局辦理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時,才偶然在該局辦公室發現了研究所當時發的這份函件。本來想抓住最後不到一個月時間開採一點,馬上又遇到上級環保督查,開工依然無望。”

  柯天華提供的一段視頻顯示,2017年4月18日,大邑縣國土部門確曾召集包括金信達在內的幾家企業負責人開會。會上大邑縣國土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段時間,省市環保部門到處都在督查,縣裏對採礦權一律不延期。柯天華説,採礦權有效期限所剩無幾,已經沒辦法生産。

  據悉,採礦權有效期屆滿後,金信達擁有採礦權的整座礦山都被大邑縣國土部門關閉了。金信達提出的損失補償訴求至今沒有著落。

  與金信達同期競得大邑縣砂石採礦權的還有阿城和長隆兩家建材公司。阿城的砂石礦可開採量為86萬立方米,有效開採僅100天,實際開採僅13萬立方米;長隆的砂石礦可開採量為63萬立方米,有效開採僅45天,實際開採僅1.2萬立方米。

  “我們拿到的不是凈地,要先做農戶拆遷、樹木移栽、場地平整,雨季要停,霧霾要停,環保檢查要停,幾乎無法正常開採。”長隆負責人李建軍告訴記者,當地國土部門無視這些客觀因素,礦權到期後立即叫停採礦作業。

  停工一年多來,阿城負責人張琨幾乎每隔一天就要跑一趟政府。張琨説:“當初,大家跟著我幹,現在我成了‘老賴’,被10多個投資人告上法庭,實在撐不下去了。”

  3家企業表示,截至目前,包括訂單喪失、資金利息、設備租金、人員工資、公司運營、礦山維護費用在內,停工已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2017年10月以來,3家企業針對大邑縣國土局發出的相關“通知”“函”“決定”等文件,先後發起了9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為何遲遲不執行?

  記者調查發現,為盡量減少損失,3家民營企業均按規定提出了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但在長時間裏得不到當地政府部門的有效回應。

  據了解,從2016年底開始,3家企業通過同一中介公司準備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所需手續,並按規定向大邑縣國土局提交了延續登記申請。但是,大邑縣國土局先是在2017年4月18日召集三家企業相關負責人舉行座談會,口頭表示對採礦許可證不予延期,然後在採礦許可證到期當日下發通知,要求企業立即停止所有採礦行為,隨後又發函“請”三家企業辦理採礦權注銷登記手續。

  3家民營企業的代理律師表示,《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採礦的,採礦權人應當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書面決定。

  2017年底,長隆和金信達以大邑縣國土局並未在採礦權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期的書面決定為由,先後將其起訴至法院。

  2018年2月底,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均判決大邑縣國土局行為違法,並責令其對當事人提出的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對上述判決,大邑縣國土局遲遲不執行,直至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後,才于2018年6月29日的最後期限作出決定,繼續以採礦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已屆滿為由,不批準長隆、金信達提出的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

  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柯天華等人提出,由于幹擾因素導致採礦難以正常進行甚至根本無法進行,政府事前也並未告知,按理應當適當延期或者予以補償。

  11月13日,大邑縣國土局副局長吳疆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于金信達競得的那個採礦區的開採權,事前並沒有搞清楚該電子研究所的基本情況,以及對採礦有無重大影響,直到該礦正式開採後才發現問題並進行了處置。

  吳疆等人堅持認為,政府當初發布的拍賣公告有明確提示,風險由競買人自行承擔,不得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等為由,向國土資源等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採期限等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在採礦權有效期屆滿後發布通知終止合同,是嚴格按照當初制定的拍賣出讓公告、出讓合同等文件來執行的。

  大邑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羅四清表示:“我們肯定是按照公告和合同約定,到期就停。直到現在我們都是堅持這個思路。”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永傑認為,從合法性與合理性雙項標準來看,法律允許企業提出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當地有關部門拒絕企業依法提出延續登記申請,是不夠公平的,也是違法的。應切實按照中央要求,真正依法行政,有效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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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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