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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日前公布了部門規章《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將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在投資資産管理産品時,應當審慎選擇,購買與本組織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産品。慈善組織直接進行股權投資的,被投資方的經營范圍應當與慈善組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
同時,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不得進行直接買賣股票,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投資人身保險産品,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投資等行為。
另外,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但受慈善組織委託的,可以作為股東代表、董事或者監事,參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
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了相關懲戒和處罰措施。慈善組織在開展投資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致使慈善組織財産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民政部門可以要求慈善組織就投資活動、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事項作出説明,必要時可以進行約談。
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産用于投資,民政部門可依據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慈善組織違反暫行辦法規定,民政部門可以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同時,慈善組織的財務和資産管理制度、重大投資情況應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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