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正文
民政部:慈善組織不得進行直接買賣股票等投資活動
2018-11-06 13:12:05 來源: 中國新聞網
關注新華網
微博
Qzone
評論
圖集

  原標題:中國民政部:慈善組織不得進行直接買賣股票等投資活動

  中國民政部日前通過《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不得進行“直接買賣股票”等8類投資活動。《暫行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規范慈善組織的投資活動,防范慈善財産運用風險,促進慈善組織持續健康發展,中國民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産,在確保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贈財産及時足額撥付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投資活動,其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組織可以用于投資的財産限于非限定性資産和在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産。慈善組織接受的政府資助財産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産,不得用于投資。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慈善組織不得進行“直接買賣股票”“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投資人身保險産品”“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等8類投資活動。

  《暫行辦法》對慈善組織在投資資産管理産品時的風險控制做出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審慎選擇,購買與本組織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産品;慈善組織直接進行股權投資的,被投資方的經營范圍應當與慈善組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慈善組織開展委託投資的,應當選擇中國境內有資質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的機構。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投資活動的風險水準以及所能承受的損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損機制;慈善組織可以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

  《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的財務和資産管理制度、重大投資情況應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産用于投資,民政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為了促進慈善組織持續、健康發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要求,中國民政部于2017年12公布《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記者 王祖敏)

+1
【糾錯】 責任編輯: 王頔
新聞評論
載入更多
深秋新疆塔裏木河源頭金色胡楊景色唯美
深秋新疆塔裏木河源頭金色胡楊景色唯美
甘肅黃土垣雪後梯田如水墨畫
甘肅黃土垣雪後梯田如水墨畫
富陽:創意稻草人亮相稻田
富陽:創意稻草人亮相稻田
北京順義千年“夫妻”古銀杏正金黃
北京順義千年“夫妻”古銀杏正金黃

01002002011000000000000001110768112367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