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出臺幹部容錯糾錯機制,首次明確10種情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以及出現探索性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可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據了解,這是山東首次從制度層面建立起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式嚴密、配套完善的容錯糾錯體係。
今天,山東省紀委監委官方網站刊發消息稱,山東省委常委會會議日前審議通過《關于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
根據《辦法(試行)》,10種可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的情形覆蓋面較廣,包括:貫徹新發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務企業和服務群眾工作、加強幹部隊伍建設、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創造性開展工作以及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擔當盡責,以及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針和有關規定精神,應納入容錯的情形等。
《辦法(試行)》規定,具有以上10種情形之一,同時黨章黨規、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在決策中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決策程式和請示報告制度等規定、進行充分評估,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以及積極主動消除不良影響、挽回損失的,可以免除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堅持有錯必糾、有過必改,對存在失誤或者偏差的單位、個人予以容錯的同時,及時予以糾錯,幫助幹部汲取教訓、改進提高。
《辦法(試行)》強調,容錯糾錯應當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結合不同階段不同地區和行業領域實際情況,歷史地、全面地、辯證地看待改革發展中出現的失誤和偏差,客觀公正地評價幹部;應當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幹部的失誤錯誤,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式方法、性質程度、後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準確把握政策界線。
依據《辦法(試行)》,幹部本人及所在單位黨組織認為符合容錯情形的,可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同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提出容錯申請。調查核實後,應當及時作出容錯與否的認定結論,容錯決定于7日內告知相關單位及當事人。
同時,山東將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惡意中傷、誣告陷害、散布謠言和不實消息、打擊報復、幹擾改革創新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受到不公正對待或者錯誤處理的,按程式及時予以糾正,並消除負面影響。(記者 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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