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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涉27人惡勢力犯罪案宣判 首犯被判無期徒刑
2018-08-30 19:11:24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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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瀋陽8月30日電(記者范春生)30日上午,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石光等2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石光犯爆炸罪、搶劫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其余26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9個月至1年不等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1年以來,石光通過提供吸毒場所和毒品等方式,網羅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了以其為首要分子和糾集者、多人參與的犯罪集團。該團夥在鞍山市內多次共同實施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1年10月至2015年7月,石光單獨或糾集同案人以索要債務等為由,將多名被害人強行帶至租住處,進行非法拘禁並毆打。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該犯罪集團先後三次以討要債務為由,對多名被害人實施故意傷害,致輕傷後果。

  2016年8月以來,石光為抗拒抓捕,安排同案人購置煤氣罐、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同年12月30日,公安人員根據居民舉報,趕到石光藏匿處樓下,石光揚言炸樓與公安人員同歸于盡。一名與其同室的人員見狀從樓上向下攀爬時墜樓身亡。石光又向樓下投擲裝有柴油的塑膠桶、煤氣罐和引燃的棉被等物品,並持消防槍向樓下公安人員開槍,後被公安人員勸降。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石光為首的犯罪集團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爆炸罪等多個罪名。其中,石光係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犯罪和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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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郝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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