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慈善組織資訊公開辦法》9月1日起實施
具有公募資格慈善組織應公開“三公經費”
民政部7日通過官網公布了《慈善組織資訊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9月1日起實施。根據辦法,慈善組織應當建立資訊公開制度,對資訊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資訊公開義務。
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的慈善法規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的資訊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資訊,免費向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慈善資訊發布服務。為了落實慈善法要求,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于2017年9月1日初步開通了全國慈善資訊平臺(即“慈善中國”),供全國各級民政部門和全國所有的慈善組織免費使用。
以慈善中國網站為基礎,辦法規定,凡是與人民群眾關係密切、社會關注度高的資訊,都要在統一資訊平臺公開,便于統一查詢、統一監督。開展公開募捐時,除了在統一資訊平臺公開,更應當在慈善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公開資訊。
在慈善組織各項活動産生的資訊中,辦法在慈善法規定的基礎上選擇了與慈善宗旨相關程度高、公眾關切程度高、風險程度高的5類資訊,要求面向社會公開,接受廣泛監督。其中包括慈善組織的基本資訊;慈善組織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慈善項目、慈善信托資訊;重大資産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的有關資訊;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資訊等。
慈善法實施後,我國的慈善組織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獲得公開募捐資格,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公開募捐。
此次,辦法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作出特別要求:一是為了監督慈善組織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基本資訊還應當包括:在本組織領取薪酬最高前5位人員的職務和薪酬;本組織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用、公務招待費用、公務差旅費用的標準。二是按照公開募捐活動的特點,要求公開募捐活動在開展前就進行公開,開展期間要每3個月定期公開,結束後要全面公開。
辦法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慈善項目終止後3個月內,應當在統一資訊平臺上向社會公布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內容、實施地域、受益人群、來自公開募捐和其他來源的收入、項目的支出情況,項目結束後有剩余財産的還應當公布剩余財産的處理情況。項目實施周期超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
另外,辦法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和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
針對網絡募捐的特殊性,慈善法專門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布募捐資訊,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資訊”。
此次辦法明確,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募捐資訊,沒有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民政部門可以依據慈善法規定追究慈善組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資訊公開的監管方面,辦法規定,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該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民政部門可以要求慈善組織就資訊公開的相關事項作出説明,必要時可以約談。
慈善組織有未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泄露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信方式等資訊的,民政部門可以依據慈善法相關規定處罰慈善組織。(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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