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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貸新套路:以兼職為餌 一不小心就成“老賴”
2018-07-10 07:28:19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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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一些大學生和“老賴”劃上等號,無數人的神經都被牽動了。

  近日,有媒體報道,400余名大學生因涉校園貸遭起訴卻無人應訴。這些大學生利用校園貸購買手機等高檔消費品,在到期後以“高利貸不合法”為由拒絕還款,且消極應對法院調解,目前僅有3人還款。

  記者調查發現,多數涉事學生都是被放款平臺以提供兼職機會為由吸引學生,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手機等。隨著平臺上兼職機會越來越少,這些商品或貸款成為他們難以承受的負擔,不僅影響現在,還可能是未來。

  是校園版“老賴”還是無心之失

  今年上半年,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兩次通過微信公號“西鄉塘法院”發布相關案情。據介紹,2018年1月下旬開始,西鄉塘區一家法院高新法庭陸續受理廣西金融投資公司訴高校學生借款合同糾紛的案件,至6月初該係列案件已超120件,尚有200余件在辦理立案。從受理情況看,係列案被告多為江西、貴州以及廣西區內在校大學生,因通過原告的704校花業務貸款購買高檔手機等未償還借款被訴至法院。

  現已被叫停的704校花業務是廣西柒零肆金融投資有限公司旗下的項目。在一則招聘啟事中,該公司稱,獨創的“兼職換購”線下模式,受到國內多家風投機構、銀行的一致認可。2015年10月、11月,704平臺正式與柳州銀行、華夏銀行成為戰略合作夥伴。

  西鄉塘法院方面稱,案件進入開庭審理階段後,沒有一名學生到高新法庭應訴,法庭依照相關姓名地址郵寄的法律文書也多遭到拒收。學生們消極應訴的現象引發法官擔憂。成行前,係列案原告向高新法庭法官出具了調解方案:“如被告一次性付清本金和訴訟費用,原告放棄利息、手續費、違約金(在合同中有約定)等訴訟請求,並同意結案。”高新法庭法官于6月初前往貴州省貴陽市了解情況,聽取訴求並與有關部門溝通。

  何遠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自己是被動當了“老賴”。何遠是被媒體報道的400名大學生裏的一員。他説,自己在廣西柒零肆金融投資有限公司旗下“704校花”App(下稱704平臺)上分期購買了一部手機,約定每月還款550元,12期還完。四五期後,他沒能按時還錢,産生了逾期費。“550元逾期一次就要交一兩千元,逾期費太高無法承受,就不交了。”

  704平臺公司的起訴傳票顯示,案件定于7月12日開庭。可是何遠查詢了傳票的案號,沒有查到開庭資訊,以為是假的,沒有去應訴。隨後,他被強制執行,才試圖跟法院聯繫。

  “在他們官網(南寧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官網)上看,有兩個法院電話,打了很多次才有人接,接了就跟我説什麼都不知道,叫我自己打法官電話,我看到傳票上的法官辦公室電話,打了好幾天,數不清多少個,從來沒人接。”何遠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沒多久,他就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但微信公號“西鄉塘法院”披露的資訊説,法官們將隨身電話留給校方,希望與有援助需求的同學、老師保持聯絡,隨時為同學們解答相關法律問題。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通過客服,聯繫到柳州銀行負責704事件的貸款部門,對方表示,不便接受採訪。但在記者以涉事學生身份了解704事件的還款途徑時,對方回復,開戶時每名借款學生都在銀行開了一張卡,但現在已經全部凍結。還款的學生需要給柳州銀行致電,可把錢直接還給銀行。銀行方面會把還款賬戶直接發到學生的郵箱,還款後銀行會出具托管憑證,證明已經還款。但由于704平臺已經起訴學生了,這一憑證能起到怎樣的法律效力,對方也不能保證。

  得不償失的校園兼職

  一些涉事學生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最開始使用704平臺,是為了賺點零花錢,為家裏減輕負擔,而非媒體此前報道的追求高檔消費。

  2015年12月,張婷婷經過高中同學介紹同704平臺簽訂合同。在她提供給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的材料中,有幾頁詳細記錄著她參加兼職的情況——3月共四次,4月共五次,5月共三次,6月共五次……平均每次工作時間6小時左右。根據還款記錄,張婷婷共工作200小時,按照10元/小時的價格,張婷婷做兼職的收入共2000元。

  張婷婷説,剛上大一時,抱持著想通過兼職賺點錢、減輕家裏負擔,又能鍛煉自己的初衷,她也和704平臺簽訂了合同。由于當時她還不滿18周歲,因而沒有和柳州銀行簽訂合約。

  加入704平臺前期,還沒有704校花App,張婷婷就在704平臺組織的QQ群裏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接兼職。每個月,張婷婷要做滿21小時,否則就要以13元/小時的價格補齊現金。如果每個月沒有做夠時間,704平臺會通過QQ和微信來提醒她。

  張婷婷説,加入這個平臺後,每周雙休日都往外跑,有時甚至冒雨去做。就怕做不完兼職要還逾期費,到時候不知道去哪兒借錢還給平臺。“在簽訂那個合同半年左右,才反應過來這根本就是‘虧本’交易,對我們沒有任何益處。”

  2016年下半年,張婷婷還完所有借款後,特意去了公司在桂林的辦公地點,得到對方確認“沒事兒了”。不過,她沒有拿到結清單,因為對方告訴她,還清了就可以了,不用開具結清單。

  2017年3月,有人給張婷婷打電話,稱現在就在學校,請她出來核對一下還款賬目,她以不在桂林拒絕了。後來,再有柳州來電,她就不敢接了。即便還清了貸款,她還是整日擔心他們會去家裏找她,威脅她。

  和張婷婷一樣,南昌大學生艾坤也是經過與704平臺簽約的同學介紹而加入的。艾坤説,去酒店兼職或者發傳單,一天只能賺六七十元,而這些地點往往比較遠,做一次兼職可能要耗掉一天的時間。

  更讓人緊張的是,兼職越來越少。艾坤發現,曾經一個月,704平臺App上南昌只有幾份兼職工作。在發現搶不到兼職後,艾坤以13元/小時的價格還了近1000元,但App顯示,她還有逾期欠款。

  艾坤希望,能夠直接找銀行還款,因為她不再信任704平臺了。這家公司給她發短信催還款,説不還錢就把她的基本資訊發出去,還曾派人來學校找她。

  艾坤剛剛畢業,還沒有買房和辦信用卡,她想等穩定下來後,去人民銀行查詢一下自己的徵信情況。

  大學還沒畢業 就上了失信名單

  去年春節前後,得知自己逾期被起訴後,何遠試圖聯繫柳州銀行直接還款3000多元。但704平臺通知他,只能通過他們平臺還款,于是他通過704平臺還款約1950元。合同顯示,用戶若逾期不還,每天需償還借貸本金的千分之五而非未還款的千分之五。

  在眾多涉事學生中,曹金是少有的認為應付金額合理的用戶。今年5月,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通過學校聯繫曹金。6月6日,經過調解,他同意償還本金。詢問筆錄顯示,曹金同意在簽訂協議起30天內一次性結清本金和訴訟費用,共計7985.5元。

  曹金于2016年5月同704平臺簽訂合同,合同顯示他得到了一臺價值為7943元的電腦,但他説,他拿到的是4800元現金,並沒有拿到電腦。曹金説,電腦的實際價值大概只有6000元。

  《調解方案確認書》顯示,704平臺提出,學生有償還借款的意思但暫時無一次性償還借款能力的,704平臺同意學生以分期方式償還借款,除償還借款本金和訴訟受理費外,還需向704平臺按照年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分期最高期限為12個月。

  曹金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他覺得這個還款金額是合理的。但是他實在沒能力償還。曹金説,自己因為賭博輸掉了十幾萬元,現在和家裏已經斷了聯繫,現在在學校靠送外賣維持生計,此外沒有任何收入來源。

  “如果有錢還,我會還這7985元。”曹金説,他不能理解有能力還而不還款的學生。曹金對未來並不樂觀。他不斷使用“解決不了”、“三年之內還不上”、“如果704平臺再這樣咄咄逼人,下學期我可能就不回學校而退學打工了”這樣的表述。他知道,自己可能就要上失信人名單了,可是卻無能為力。

  在704平臺事件涉事學生中,還有人提出,自己明明已經還錢了,但App還是顯示有欠款,他們懷疑,要麼是704平臺平臺沒有及時給柳州銀行還款,要麼是平臺篡改了後臺數據。

  提起貸款平臺,李琪琪如數家珍。在接觸704平臺之前,他使用過七八個類似的平臺,還過過一段以貸養貸的日子。在和父母坦白後,父母幫助他還清了貸款。他在704平臺借過2000元,前後分兩期還了1500元左右的本金,後來App出現問題,也聯繫不上客服,他就停止了還款。再接到704平臺方面資訊時,借款已經逾期了。按照平臺演算法,他沒有還清本金。因此,他也被704平臺起訴,法院今年7月17日開庭。李琪琪説,如果其他同學出庭的話,他也會去,否則是不會去的。他擔心這次平臺沒賺到錢,會做出對他們不利的舉動。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提醒學生,在民事方面,如果被告怠于應對庭審,可能會喪失勝訴權,從而敗訴進入失信人名單,影響未來貸款買房乘坐高鐵飛機等。由于我國尚未出臺“個人破産制度”,這些在青年時期欠下的債務可能會成為他們一輩子的負累。因此,她建議同學們積極應對庭審。

  合同不違法 應還多少錢

  從與704平臺簽署借款合同的學生提供的資訊中,記者發現,學生和廣州校花資訊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校花資訊)簽訂借款合同規定,並和該企業關聯公司廣西柒零肆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簽署居間平臺協議,與柳州銀行簽署借款合同、借據和其他材料。

  在704平臺中,許多學生指控利率太高,加上利息、服務費、違約金等綜合成本年,年利率已經超過24%,一些同學們稱,如果是高利貸,就不受法律保護,他們就不必支付明顯違規的部分。

  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互聯網金融事務部主任左勝高指出,校花資訊為學生推薦兼職資訊,作為兼職資訊中介機構,與學生建立的是兼職資訊服務法律關係;704平臺將出借人柳州銀行推薦給學生,為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與學生建立的是借款資訊服務法律關係;出借人柳州銀行與學生建立的是借貸法律關係。上述合同倘若出自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在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導致合同被撤銷、無效的情形下,合同自簽訂時成立生效。

  肖颯認為,審核通過後,由柳州銀行向學生發放個人消費性貸款,用于兼職換購業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要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合同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有效。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鋒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從法律原理上説,居間協議如果主體合格,沒有強迫脅迫行為且沒有違反國家的禁止性規定則不違法。張鋒説,合同如果約定解決糾紛的途徑是起訴,學生又已經成年,對行為性質和後果有正常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依據《行政法》,政府公權力不介入或者少介入。當事人之間通過民事規范可以解決的,不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能干涉。

  肖颯還表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確實對年化利率24%以上的利息進行限制性保護,對于年化利率36%以上的利息不予保護。但銀行發放貸款不屬于民間借貸范疇。銀行、中介方依照合同收取費用,並不違法,至于是否合理應該交給市場驗證。同時,由于借款人是銀行,如果按照信用卡的方式給學生貸款,故意不償還信用卡的行為可能涉嫌行用卡詐騙罪。

  那麼,學生應該還多少錢?左勝高認為,根據最高法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出部分將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

  具體到704平臺一案,左勝高表示,704平臺向學生收取5%服務費,倘若該服務費年化後,再加上年化10%的利率,即該筆借款的綜合利率未超過年化24%,那麼該筆借款成本在法定范圍內。但逾期後,按照規定借款人按約需支付的借款總成本包括利息、服務費、違約金等綜合成本年後利率也不得超過24%,否則依法屬于高利貸。至于24%和36%之間的部分,則要看借款人是否已經支付,已經支付的不退還,沒有支付的不用支付。

  (應採訪對象要求,本文所採訪學生均為化名)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 李晨赫 實習生 傅雪鴦 潘婷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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