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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詳解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8-07-09 23:22:03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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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題: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詳解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新華社記者鬱瓊源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作出頂層設計和重大部署。指導意見出臺的意義是什麼,有哪些主要看點?財政部有關負責人9日就意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意見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意義重大

  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意見提出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增強國有機構活力與控制力,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法律法規更加健全,資本布局更加合理,資本管理更加完善,黨的建設更加強化。

  這位負責人説,在當前形勢下,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推動金融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國有金融企業競爭力的迫切需要,是堅持黨的領導和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保障。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援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並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

  意見聚焦制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問題和障礙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提出一係列措施:

  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意見第一次明確國務院、地方政府分別授權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統一規制、分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

  優化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格局。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的比重,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基礎設施和重點金融機構集中,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實現戰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標的統一。

  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加強金融機構國有産權流轉管理;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規范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係;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實行分類定責、分類考核;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制度;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

  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整體改制上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督促防范風險。

  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作用,堅持黨建工作“四個同步”,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規范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杜絕裏應外合、利益輸送,防范道德風險。

  協同推進強化落實。加強法治建設,加強協調配合,嚴格責任追究,加強資訊披露。

  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實現財權統一

  這位負責人説,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明確由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是堅持問題導向,實現國家財權統一,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戰略選擇,可有效解決由于管理職責分散造成的國有金融資本整體戰略布局缺乏、激勵約束機制難以健全等問題。

  這位負責人説,近年來,財政部以“管資本”為主,從産權登記、評估、轉讓等基礎管理,到保值增值、績效評價、薪酬管理、經營預算、通過派出股權董事行使出資人權利等各有關方面,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較係統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系。但是,從法律地位和權責匹配看,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缺少明確授權,管理權責邊界不清晰,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能的有效發揮。意見明確提出,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利于壓實部門管理責任,明晰委託代理關係,完善授權管理體制。

  意見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

  “意見明確由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利于厘清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權責,更好地發揮金融體制改革的協同效應。”這位負責人説,意見要求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産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

  這位負責人説,實施資本穿透管理,主要從國有産權流轉方面來進行全流程監管,是在尊重公司治理的前提下進行,與分層授權、分層決策的公司治理結構並不矛盾,不幹預公司自主經營、不改變決策結構。

  這位負責人説,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與金融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資訊共用,形成工作合力。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幹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受權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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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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