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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再婚禁辦酒席”:權力之手不能伸得太長
2018-07-04 07:29:08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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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據了解,當地“民間辦酒吃到人窮”,非但辦酒名目眾多,還形成了禮金攀比的惡性迴圈,讓民眾苦不堪言,所以才出手整治。但是“初衷”從來都不是輿論評判政策的唯一尺度,依據的合理性與手段的合規性,才是繞不過的評判基點。

  復婚再婚禁辦酒席?這聽起來魔幻卻是現實。據媒體報道,近日,貴州天柱縣文明委發布該縣規范城鄉居民操辦酒席行為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民間辦酒,除婚嫁酒、喪事酒以外的酒席視為違規酒席。還規定,復婚不準操辦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辦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辦。

  禁止復婚再婚辦酒席,並非當地的“初創”:早在2016年1月,貴州鳳岡縣就曾發布“關于操辦酒席的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復婚”和“雙方均為再婚”不準辦酒席,並稱凡是生活和居住在鳳岡縣的人都要遵守。2017年1月,貴州凱裏市也組織召開了全市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工作大會,對《凱裏市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試行)》進行全面傳達,各級各部門簽訂《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工作責任書》,辦法中明確“除結婚酒、喪葬酒以外的其他一切酒席一律視為違規酒席;復婚不準操辦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外,另一方不得操辦”。

  這兩個地方的規定出來後,都曾引發詬病,成了民眾吐槽與專家指錯的對象。最終鳳岡的這份所謂“婚喪嫁娶”新規在出臺不到2個月後,就迅速夭折;凱裏的則被證實只針對黨員、公務人員,對民眾只是“倡導”。

  可兩地遭遇的輿論覆轍,似乎絲毫沒影響到同在一省的天柱縣。當地對酒席操辦的規范情況跟“凱裏版本”如出一轍:都對酒席操辦主體、次數、標準、規模、地方等,做了明細規定,如明確婚娶酒只能本人或父母操辦;嚴禁一事多人辦、一事多地辦,或化整為零、分散辦酒、異地辦酒等。只不過,跟凱裏不同,其意見針對的不是黨員幹部,而是居住在天柱縣范圍內的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含流動人口)。而其依據解釋則跟鳳岡的相似:都是説“實地調研,根據群眾反饋”。

  拿“復婚再婚禁辦酒席”的做法來説,此舉的確是出于善意初衷——據了解,當地“民間辦酒吃到人窮”,非但辦酒名目眾多,還形成了禮金攀比的惡性迴圈,讓民眾苦不堪言,所以才出手整治。但是“初衷”從來都不是輿論評判政策的唯一尺度,依據的合理性與手段的合規性,才是繞不過的評判基點。

  問題是,以紅頭文件“指導”的名義,禁止屬于民眾私域范疇的復婚再婚宴請,既是對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的違背,也容易引來歧視復婚再婚之嫌。通觀這類禁止民眾復婚再婚辦酒的文件,基本上都找不到過硬的法律依據。

  基層文明委發布的指導意見雖為非強制性的規范性文件,但亦有其效力,也應慎之又慎,在“規范”民眾之前先規范自身行為,將其嚴格框定在法治框架內。就治酒席亂象而言,引導民眾順著村民自治渠道擬定“村規民約”,就比用紅頭文件一刀切地禁止要好。

  道理還是那些舊道理: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行政,而不能任由權力衝動越位“出籠”。可無論是前不久有地方規定“要彩禮過多以販賣人口論處”,還是“復婚再婚禁辦酒席”之類的奇葩規定屢批難消、動輒借屍還魂,都説明有些地方、部門仍未將法治意識嵌入行政運作中。

  □侃人(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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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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