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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遭遇勞動關係難題 誰是網約工真“東家”?
2018-05-23 16:06:57 來源: 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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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業者與APP平臺捆綁 維權卻遭遇勞動關係難題

  網約工,誰是你的真“東家”?

  如今網約工愈來愈多,很多人卻“傻傻辨不清”誰才是自己真正的“東家”。APP平臺運營商、平臺關聯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勞務外包公司、商業合作公司……“互聯網+”時代O2O商業模式席卷而來,新型用工模式如雨後春筍,平臺從業者名義上與APP平臺捆綁,可出現糾紛需維權時,卻可能遭遇勞動關係難題。

  本報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此類案件數量逐年上升,2015年該院僅審理了11件;2016年同比增長245%;2017年受理22件;2018年一季度受理數量則已超過去年同期。令人較為意外的是,同為互聯網平臺用工,部分平臺與從業者的勞動關係受到法律承認,部分則不然,判決結果迥然不同。

  案件1

  主張平臺是“東家” 到府廚師勝訴

  線上預約廚師到府烹飪很便利,“好廚師”APP廚師張某卻遇到煩心事,作為平臺經營方的這家信息技術公司不承認跟他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張某經面試、“試菜”後,憑身份證、健康證入職該信息技術公司,雙方約定底薪加提成、工資發放周期等,該公司有考勤紀律、獎懲制度,經培訓後按排版班表,穿著有“好廚師”標誌的廚師服,攜帶“好廚師”工具箱,到客戶處提供烹飪服務,並需完成公司要求的宣傳及辦理會員卡的任務。但在公司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中,卻明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辛苦工作卻找不到“東家”,張某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

  法院認為,該信息技術公司要求張某在固定地點報到,對其進行考勤、培訓、指派、獎懲等,除廚師工作外還要求其進行宣傳,按月發放較固定的報酬,張某在該公司安排的工作地點,代表公司從事公司安排的有酬勞動;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該公司經營廚師類業務平臺,張某提供廚師技能;雙方具有較強從屬關係,並符合勞動關係的特點。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案件2

  只提供交易場所 平臺不是“東家”

  “美美噠”APP由一家生活服務公司運營,該平臺可線上預約美甲師提供到府美甲服務。馮某加入平臺擔任美甲師,離開平臺時,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後馮某不服仲裁,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雙方所簽《資訊服務協議》中,約定馮某通過該平臺獲得服務資訊,接受業務資訊的“安排”,但馮某可自主選擇工作時間、地點,不需要坐班,無專門、固定辦公場所,故無法確定馮某受該公司的勞動管理。其次,雙方均認可有兩種付費方式,一是客戶線上支付,由公司扣除資訊服務費後結算,另一種是客戶直接支付,所以馮某並非從事公司安排的有酬勞動。再次,該公司主要是提供資訊,並不經營美甲業務,馮某提供美甲服務並非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最終,法院判決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

  海淀法院周元卿、龔莉婷法官認為,“互聯網+”企業依托平臺搭建資訊的集散地,與從業者簽訂服務協議,從業者根據需求資訊提供線上的便民服務項目,如線上約車、線上訂餐、線上購物等。這種模式類似于傳統行業中商場與入駐品牌商家之間的合作關係,互聯網平臺為從業者與客戶提供一個交易場所,從中收取服務費,雙方之間並不成立勞動關係。

  案件3

  只知平臺不識公司 從業者證據不足敗訴

  毛先生通過手機注冊“易到用車”,通過手機軟件平臺的派單接活,開車送乘客到指定地點,以銀行轉賬方式按月領工資。雙方發生糾紛後,易到旅行社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認為與毛先生不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發現,圍繞雙方爭議事實涉及多家單位主體:易到旅行社公司、東方車雲公司、唯道智行公司、智行唯道公司。依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重合資訊、出資資訊及現有查明事實,法院認定上述公司已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關聯公司。

  雖然毛先生主張自己與易到旅行社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法院認為他僅提供了車輛收取押金,而沒能證明他遵守了該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也無法證明他接受了該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了該公司安排的有酬勞動。另據平臺客戶端及網絡查詢顯示內容,東方車雲公司是“易到用車”平臺運營方,這並非隱性事實,此項公開資訊可被社會公眾知曉。最終,法院認定毛先生與易到旅行社公司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很多APP平臺在設計之初,設立多家關聯企業,並引入平臺關聯公司或勞務派遣公司,外包勞務。像毛先生一樣只知平臺不識公司的從業者也越來越多。就此周元卿、龔莉婷法官提醒大家,平臺經營者通過設立關聯企業或勞務派遣的方式用工,將勞動合同訂立主體、工資支付主體、技術平臺開發主體分散,這是現行互聯網企業在用工形式中較突出的特點之一。由于平臺背後的經營模式復雜多變,新型從業者應擦亮眼睛,保存好證據,避免陷入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法官釋法

  調查取證繁雜 涉APP平臺案審理周期長

  海淀法院近三年受理的互聯網APP平臺勞動爭議案,很少涉及高新技術行業或傳統制造行業,而集中出現在快遞、餐飲、網約車等勞動力密集型服務行業。從該院2015年以來審案情況看,涉互聯網APP平臺案件的實際審理周期普遍較長。

  李婧怡、李正法官分析,審理周期長的原因:

  一是因為此類案件調查取證繁雜,而大多數平臺從業者舉證能力較弱,僅持銀行對帳單,無法獲取交易對手方資訊。

  二是訴訟之初,平臺從業者不知APP平臺和公司全稱,大多借助工商查詢係統,以平臺關鍵詞檢索結果確定訴訟對象。涉訴平臺常有將派單安排、接單處理、報酬支付、投訴處理分散至不同主體的現象,這需追加主體來查明法律關係;而追加的部分平臺運營方以各種理由拒絕到庭,查明事實難度增加。

  據統計,海淀法院2015年以來涉“互聯網”平臺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案率約47.3%,撤訴結案率約49.1%,調解結案率約1.8%,另有約1.8%的案件以其他裁定的方式結案。

  實際建立勞動關係 就可要求相應權益保障

  李婧怡、李正法官説,傳統裁判理念在認定勞動關係時,主要參照《關于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列明的標準。該規定在主體資格條件之外,以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的人事管理、報酬支付和業務范疇來界定勞動關係。

  但在“共用經濟”模式下,這一標準卻面臨諸多不適。從業者雖需遵守平臺的服務準則,但無需坐班,無固定辦公場所,享有很大自由度;同時,從業者能從互聯網APP平臺結算服務報酬,也可以從客戶處收取報酬,還有從業者從客戶獲酬後,平臺以提成、扣除預收押金、收取資訊費等方式獲得分成,而服務報酬標準的制定者也不固定;另外,很多APP平臺從事應用軟件的開發運營和服務資訊的整合推送,並不直接經營實體業務。因此,這類用工模式較傳統行業存在較大差異。

  在“互聯網+”經濟發展的初期,一些平臺直接聘用從業者作為線下服務人員,由平臺運營公司與從業者直接簽勞動合同,或直接管理從業者。

  如早期的OFO平臺、“小易到家”平臺,平臺運營公司均與從業者簽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很明確。之後平臺運營模式更多樣化,用工關係的形式也五花八門。如個別提供互聯網+社區便利類的平臺,平臺運營公司與勞動者不簽任何合同,但勞動者工資由平臺經營公司按月轉賬支付,並由運營公司管理。有平臺如閃送平臺只要求從業者提交材料進行驗證並注冊,後期搶單提供服務。

  不論上述何種形式,周元卿、龔莉婷法官認為,如果從業者與平臺運營公司之間實際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可要求相應的權益保障,一般而言應由平臺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而若認定雙方存在勞務關係,則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誰受益、誰擔責”的基本法理,應由平臺經營者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從業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與平臺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平臺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從業者追償。本報記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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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郝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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