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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伴生多少法律風險?專家解答
2018-05-05 09:03:09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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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青武

  曹興權

  門診問題

  如何治理互聯網保險亂象門診專家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青武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曹興權

  專家觀點

  ◇在不具備資質的保險平臺投保,消費者可能會被卷入詐騙和非法集資的圈套。另外,消費者購買互聯網保險也面臨個人資訊泄露風險。

  ◇互聯網保險平臺應到保監會申請相關的銷售資格證。如果無證經營,則涉嫌非法經營。

  ◇建立對網絡保險平臺的資質審查和查詢係統,方便消費者第一時間了解網絡平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減少資訊不對稱給消費者帶來的風險,同時也應加強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的監管,形成定期通報及公布機制。

  據2018年3月1日《北京晨報》報道,陳女士的蘋果手機螢幕第二次摔碎了。之前,手機螢幕第一次摔碎,她找人換了螢幕,花費300多元,她便買了一家互聯網保險公司推出的碎屏險。但是,當她給保險公司打完咨詢電話後,卻選擇了放棄理賠。陳女士説,她原本以為碎屏險和醫療險一樣,自己去找維修機構換螢幕,然後由保險公司報銷相應的費用,但實際情況卻是要把手機寄到指定的維修點,修好之後再寄回。陳女士抱怨説,“這一來一回至少要10多天,我又沒有備用手機,而且我的手機綁定的賬號、支付寶這些都得注銷,太不方便了。”王先生去年“雙十一”在某網上購物平臺購買了一臺iPad,同時選購了一份兩年期的碎屏險,但當iPad螢幕出現了裂痕,被通知需要將iPad寄到上海去修理後,他選擇了放棄,“現在車險都‘閃賠’了,還以為互聯網保險會更方便呢。”而春節前,中國保監會曾經發布關于線上平臺“搭售”保險的風險提示,指出某些線上旅遊平臺或網上APP在訂購機票、火車票時被默認勾選“搭售”保險。但春節期間,不少售票平臺仍然以默認勾選方式出售保險,消費者很容易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購買。除此以外,還有一種奇葩保險,如去年底,網上商家銷售的“鹿晗戀愛險”,每單保費11.11元,承諾如鹿晗、關曉彤一年後仍保持戀愛關係,商家便支付雙倍金額。近年來,像違章貼條險、熊孩子惹禍險、扶老人被訛險、忘穿秋褲險等“奇葩險”層出不窮,更有非保險機構也要伸手分一杯羹,除這樣的“奇葩險”外,還有某些正規保險機構銷售霧霾險、世界杯遺憾險、寵物懷孕險、股票跌停險、中秋賞月險。迅猛發展的互聯網保險亂象已成為亟須解決的一道難題,這其中産生的一些法律問題也不容忽視。受訪專家認為,當前,保險亂象需要防范,而某些“奇葩險”更類似一種賭博行為,需要有關部門及時監管。

  互聯網保險平臺違法經營可能涉嫌多重犯罪

  筆者打開手機商城發現,涉及保險類的手機應用軟件五花八門,那麼,消費者在選擇時是否會面臨風險?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李青武認為,在不具備資質的保險平臺投保,消費者可能會被卷入詐騙和非法集資的圈套。另外,消費者購買互聯網保險也面臨個人資訊泄露風險。

  就如何分辨這些保險平臺是否具備相關資質,李青武解釋:“盡管保險法取消了個人保險代理的資格準入要求,但是中介公司代理保險必須取得營業執照,無論代理人是機構還是個人,首先均應取得保險公司的授權。”他認為,APP平臺公司在代理保險業務時,應在網頁上明示其營業執照、保險公司授權委託書等證明,以便消費者辨認。同時,APP平臺也應對這些證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否則對消費者遭受的損失,平臺要與代理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代理機構銷售的是假保單或未經保險公司授權代理銷售保單且侵佔保費,數額較大的,將構成詐騙罪、侵佔罪。”李青武説。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曹興權認為,互聯網保險平臺屬于銷售平臺,理應到保監會申請相關的銷售資格。如果是保險公司自己開發的APP,因保險公司本身具有經營資質,不需再申請資質。如果APP是第三方平臺,就得申請單獨的銷售資格。相關資格證應在平臺上進行公示,消費者可以自行查詢。如果平臺無證經營,則涉嫌非法經營。保監會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並對其進行罰款等。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元中心支公司總經理楊剛表示,消費者購買互聯網保險時,首先要了解推出APP産品的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公司,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什麼,是否具備銷售資格。目前,真正具備資質合法經營的互聯網保險公司是眾安保險,但其經營范圍主要是責任險和健康險。此外,還有合法經營的保險公司推出的線上保險及其開發的一些APP。

  “奇葩險”很大程度上具有賭博性質

  “法律意義上的保險是為在特定活動中遇到風險的主體提供的一種風險轉移性管理機制。”曹興權進一步表示,從保險利益的角度而言,“奇葩險”的購買者大多出于粉絲情結或獵奇心理,對購買者而言毫無風險,所謂“戀愛險”實則具有賭博性質。這一觀點得到了李青武的認同。他認為,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對保險事故發生所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而賭博是對一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投注金錢或具有物質價值的東西,其主要目的是為贏取更多的金錢或物質價值。這些“奇葩險”從本質上來説是一場對賭遊戲,完全與商業保險的保障屬性無關。

  在楊剛看來,商家此舉係利用公眾人物關注度高吸引眼球,更多的是通過炒作獲取相關利益。因為從産品本身來看,投保和保金都很低,購買保險的意義不大,購買者多是出于獵奇心理。

  非保險機構違規經營保險涉嫌非法集資

  除保險公司之外,一些以“××互助”“××聯盟”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也將利益之手伸入了互聯網行業。它們基于網絡平臺,推出多種與“相互保險”(多人以互相幫助為目的形成組織,實行“共用收益,共攤風險”)形式類似的“互助計劃”(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疾互助等領域),借保險名義進行宣傳,導致消費者將之與保險産品混淆進行投保。筆者了解到,一些不法分子或利用互聯網平臺虛構保險産品或保險項目,或承諾高額回報引誘消費者出資,或冒用保險機構名義偽造保單。

  非保險機構借保險的名義進行宣傳,是對消費者的欺詐,嚴重的,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李青武解釋,此類非保險機構未經保監會等機構批準,對社會公眾假借保險為名進行宣傳,收取“保費”,實質為變相吸取資金,如果數額達到法定標準,可能涉及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

  “法律上對于非法集資的界定,關鍵在于兩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二是對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曹興權認為,如果非保險機構通過這種行為吸收了大量資金,可以定性為非法集資,應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如何解決互聯網保險亂象

  解決互聯網保險亂象,專家們認為,當前應建立網絡保險平臺的資質審查係統。筆者了解到,2012年至2016年,我國互聯網保費收入從106億元增長到2299億元,增長了20多倍;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從28家發展到124家。互聯網快速發展改變了消費者的生活方式,與互聯網伴生的移動終端優勢也拓展了保險市場范圍,助推了保險業的創新發展。

  互聯網保險發展一日千裏,在此趨勢下,針對上述互聯網保險發展中産生的亂象,2016年10月1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保險公司網銷産品時進行不實描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等誤導行為,保險公司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的行為,以及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等行為,都作出了警示。

  對于監管部門,李青武建議,應建立對網絡保險平臺的資質審查和查詢係統,方便消費者第一時間了解網絡平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減少資訊不對稱給消費者帶來的風險,同時也應加強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的監管,形成定期通報及公布機制。

  “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新興事物的疏導,保障互聯網保險真正成為有益于消費者的好事情。對于違法經營的公司應該重罰,以起到警示作用。對于受到欺騙的群體也應該發布權威資訊進行説明。”作為保險行業經理人,楊剛希望行業實現真正創新,回歸誠信經營,塑造正義品牌,營造真正的生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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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韓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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