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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文保單位拍電影無需申報審批
2018-04-03 08:00:08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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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日前公布並施行。今後,拍攝單位制定拍攝計劃後無須再報文物管理部門審批,經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認可即可。

  首次明確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是第一責任人

  修改前,市文物事業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的管理工作。修改後“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利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實施監督”,並首次明確提出: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簡稱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是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的第一責任人。

  修改後的《辦法》還要求,拍攝單位須嚴格按照經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認可的計劃拍攝,負責保護現場和文物的安全,服從文物管理使用單位的管理和監督;禁止在拍攝場地吸煙,禁止攜入火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並刪除了“文物使用單位不得向未經批準的拍攝單位提供拍攝場地和文物資料”的提法。

  拍攝計劃無需再審批

  此前規定,在“禁拍”范圍以外拍攝電影、電視的,拍攝單位應提出拍攝計劃,包括分鏡頭劇本、拍攝項目、拍攝時間、布景、用電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文物管理部門審批。在拍攝中更改拍攝計劃的,須經原批準的文物管理部門批準。拍攝單位須提出防火安全計劃,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此次修改後,拍攝單位制定拍攝計劃後無需審批,經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認可即可。但須與文物管理使用單位簽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的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防火安全方面,拍攝單位須與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計劃,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損毀文物構成犯罪將被追刑責

  修改後處罰細則變為兩條:不遵守本辦法拍攝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拍攝,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此外,拍攝單位損毀文物的,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拍攝單位損毀文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刪除了“未經批準擅自拍攝和更改拍攝項目的,由文物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收繳非法錄制的膠片、磁帶,按拍攝時間計算,每小時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以及“擅自向未經批準的拍攝單位提供文物、資料及拍攝場地的,由文物管理部門對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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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程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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